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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4007-2002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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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HS Q/HS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标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标准 Q/HS Q/HS 4007—20024007—2002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程序 Accident reports statistics and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Accident reports statistics and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2002-10-23 发布 2003-04-01 实施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发 布Q/HS 4007-2002 Q/HS 4007-2002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2 5 事故危害程度分类…………………………………………………………………………………………2 6 报告程序……………………………………………………………………………………………………2 7 统计程序……………………………………………………………………………………………………3 8 事故的调查…………………………………………………………………………………………………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格式内容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内容 6 IQ/HS 4007—2002 Q/HS 4007—2002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 2002 年 10 月 23 日发布,自 2003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碧莹、于敏、满德洪、宋艳云 本标准主审人:姜德祥 II Q/HS 4007—2002 Q/HS 4007—2002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油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时的报告、统计和调查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事故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国务院 第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 劳安(91)第 9 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程序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工 staff and worker 企业以各种形式招聘或雇佣的合同制工、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雇员等。

      3.2 事故 accident 人们在为实现有目的行为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的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突然发生了与 人的意愿相反而未意料的意外情况,使人遭受伤、亡,致使人的行为暂时中断或永久性中断,或造成财 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件 3.3 设备事故 equipment accident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降低而影响生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traffic accident 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负主要责任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事故 3.5 海损事故 marine loss accident 船舶及可移动物体与海上石油设施、岸基设施发生碰撞、触碰;或船舶触礁、搁浅;或船舶、海上 石油设施、岸基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损失、沉没或灭失的事故 3.6 直升机事故 helicopter accident 为海洋石油作业服务的直升机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1Q/HS 4007—2002 Q/HS 4007—2002 3.7 放射性、剧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物品的事故 radioactive,toxic,hazard,risky,chemical substance accident 放射性、剧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物品和气体在使用、运输、保管过程中因泄漏或逸散到被控以 外空间,对生产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事故。

      3.8 人员伤亡事故 personnel injury and death accident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 4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4.1 职工伤亡类别及伤害程度分类 职工伤亡类别及伤害程度、分类应按 GB 6441 执行 4.2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4.2.1 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个人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d 失能伤害的事故 4.2.2 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有重伤,伤害程度最严重的等于或超过 105d 无死亡的事故 4.2.3 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 人~2 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2.4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29 人的事故或 5 人以上的重伤事故 4.2.5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0 人以上的事故 5 事故危害程度分类 5.1 一般事故 人员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 万元的火灾、爆炸、海损、危害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的工程和设备 事故;少于 0.5 t 的溢油污染事故和未造成人员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5.2 重大事故 死亡 1 人以上或者 5 人以上群伤;造成人员伤害、停产,直接经济损失海上在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陆地在 100 万元以下的火灾、爆炸事故,危害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的工程和设备事故;放射 性物品、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泄漏和逸散,100 t 以下溢油污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车辆严重损坏 的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飞机、直升机空中故障。

      5.3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多人群伤或死亡,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海上在 1000 万元以上,陆地在 100 万元以上的事故 6 报告程序 6.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所有人员都有责任保护现场,并应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 故扩大在抢救伤员中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应采取必要手段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 物证等 6.2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将事故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和拖延 6.3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重大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交通责任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溢油污染事故、放 射性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物品或气体的泄漏和逸散等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各职能部门向总公2 Q/HS 4007—2002 Q/HS 4007—2002 司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6.4 发生直升机遇难事故,应由租用直升机的单位报总公司主管部门 6.5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责任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溢油污染事故、海损事故、 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物品或气体的泄漏和逸散等事故,同一事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的,所涉单位应同时向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6.5.1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24 h 内将事故简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害程度、事故 简要经过等)报总公司主管部门 6.5.2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在向总公司报告的同时还应向作业所在地的地区公司安全环保 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总公司应立即报国 务院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7 统计程序 7.1 每月事故统计截止当月 25 日止,当月(年)事故统计报表,应在次月 1 日(次年 1 月 5 日)前报 总公司主管部门总公司事故统计报表格式、内容见本标准的附录 A 7.2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劳安 1-1 表、1-2 表) 、 《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 A)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录 B) 7.3 企业所属的生产单位或集团(即承包单位)到另一企业(含石油系统以外)承包工程时发生事故, 应由承包单位按系统进行统计上报 7.4 甲单位职工被雇佣或借用到乙单位参加生产劳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应由乙单位统计上报,并通知甲 单位 7.5 甲单位职工借到乙单位执行甲单位的生产任务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应由甲单位统计上报。

      7.6 企业职工到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当雇员或作为甲方代表在外资(或合资)企业工作,在生产劳 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不作为企业事故统计, 但企业应负责给受伤害职工填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7.7 企业内部将生产任务的一部分承包出去凡独立核算的分承包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分承包企业 负责统计报告,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报告统计 7.8 企业因生产伤及的生产实习人员(含分配到企业的实习生) ,参加劳动的学生、参观人员、民工、 行人、居民均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统计上报,列入“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7.9 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的任务发生人员伤亡,应由本企业报告统计 7.10 在上下班时间,必经之路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企业应填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但不作为企业事故统计 7.11 企业职工乘坐非本企业交通工具执行本企业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不作为企业事 故统计,但企业应给伤亡职工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7.12 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本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郊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因车辆失火、爆炸 或交通事故等造成职工伤亡的(本企业负主要责任) ,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7.13 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聘用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 应按本企业职工报告统计 7.14 职工自行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伤亡事故或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 的伤亡事故,企业不作报告统计 7.15 企业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企业应报告统计,企外人员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7.16 职工负伤后, 在 30 d 内死亡的 (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 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 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下月补报;超过 30 d 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 计 3Q/HS 4007—2002 Q/HS 4007—2002 4 7.17 职工受轻伤后,在 30 d 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 部门的确认) ,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 30 d 的,不再补 报和统计 8 事故的调查 8.1 事故调查组织 8.1.1 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 8.1.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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