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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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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78401098
  • 上传时间: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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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复习指引1.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典礼举办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办结婚典礼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某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有关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她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觉得于某在西班牙结婚她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国内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请问: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与否有效?请阐明理由参照答案: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合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近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办结婚典礼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她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2.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献,其中涉及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她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有关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由于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与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合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步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当像比利时法官同样去合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拟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合用英国发起拟定其他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后合用英国法拟定其他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合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合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参照答案:1)这是一种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合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成果甲国根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拟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根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拟定其他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合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合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有关“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拟定”的苛刻规定,以尽量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涉及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3.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似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步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献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导致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构造、技术解决,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似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请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参照答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与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根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国内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只要按国内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献,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局限性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因此,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4.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祈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补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合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拟定本案应合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成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祈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祈求的证据局限性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拟定?外国法的拟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合用的问题?参照答案:1)外国法的拟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合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措施大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类:①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②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③ 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规定当事人予以协助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合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重要采用如下两种措施来解决:① 以法院地法取代应当合用的外国法;②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或抗辩  5.方某是在纽商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去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祈求请问:本案法院应如何合用法律?阐明理由参照答案: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合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因此本案合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合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此案中,合用的法律涉及如下几种: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合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合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合用纽约州法律 6.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品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品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品卖给一种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品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返还货品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状况下,有权出卖货品,善意买方有权获得货品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合法理由而出卖了货品,则要对货品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觉得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获得货品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合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祈求    请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参照答案: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解决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种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国内《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合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辨认或辨别,物权客体的范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获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送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7.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有关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合用,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的?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与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白张某无权代为接受有关司法文书,与否能向其送达?参照答案:1)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有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公司、其她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送达。

      2)否《有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白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受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8.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导致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合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合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参照答案: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合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合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合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合用日本法,法院据此合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合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当合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合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对反致制度,国际社会褒贬不一,形成观点对立的赞成派与反对派 9.1960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祈求予以补偿根据美国老式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合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由于,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补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后,法院决定合用纽约州的法律,容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规定的损害补偿请问:1)纽约地措施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合用? 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哪个原则? 3)本案的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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