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碱性电池公司经理机构方案.docx
41页碱性电池公司经理机构方案目录第一章 经理机构 3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3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4三、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6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8五、 经理机构的地位 10第二章 项目概况 16一、 项目概述 16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17三、 资金筹措方案 17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8五、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18第三章 公司简介 19一、 公司基本信息 19二、 公司简介 19第四章 SWOT分析说明 21一、 优势分析(S) 21二、 劣势分析(W) 22三、 机会分析(O) 23四、 威胁分析(T) 23第五章 法人治理结构 29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 29二、 董事 31三、 高级管理人员 36四、 监事 38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40一、 人力资源配置 40二、 员工技能培训 40第一章 经理机构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目的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派出机构负责,不受企业控制,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受内部人员控制的监事会不同,因而又称其为外派监事会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文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为了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发挥职工参与公司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⑤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监事会是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以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意定代理人,拥有企业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前者是指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后者是指经营者在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于以下两个方面:①经营者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如某种业务方向的限制、处理公司财产的限制等。
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为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②公司对经营者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管理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据此对经营者做出(或约定)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予以解聘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①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力然而,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了②董事会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力和任命、指挥经营者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正是由于需要建立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法律才将股东(大)会确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酒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营者有权决策,他认不能随意干涉但是,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优劣也是受到董事会的考核和评判的。
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①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分为三种: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首次会议是指公司成立后召集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公司临时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另一种是特别决议其中,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就公司一般事项所做的决议一般情况下,普通决议的形成,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就公司重要事项所做的决议,通常需要以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无论是首次会议、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股东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五、 经理机构的地位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做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
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做强制性规定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题临务执,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对于专属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决定并执行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尽管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机构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在董事会权力被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样呈现出经理地位被不断强化的趋势因此,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既不能失去对经理的控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沦为经理的附庸,又不能事无巨细,都由董事会决定,使经理无所事事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在我国由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向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需要重新审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不仅要在股东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而且在公司经营阶层内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这也是我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过程中正在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并不可行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之下往往另设有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这就是经理但由于各国商业习惯与立法传统不同,各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也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权限等法律并不对经理的设置做出硬性规定对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一)经理机构的职权经理机构的出现与设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经营水平和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