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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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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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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一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Ⅰ:保证人Ⅱ: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转账凭证及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第二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2.1 借款利率为月息 2.2 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还本第三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 (A、现金;B 转账支付)如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转账支付,出借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银行账号中:户 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上述付款行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4.2 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第五条 还款5.1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还款计划表履行还款义务指定还款户名: 开户行: 还款银行卡账号:5.2 借款人归还最后一期本息时,应在保证人Ⅰ见证下进行,否则,保证人Ⅰ有权扣除借款人履约保证金。

      保证条款保证人Ⅰ、保证人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Ⅰ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Ⅱ自愿为保证人Ⅰ提供反担保第七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八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其他条款第九条 担保约定9.1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保证人Ⅰ对出借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2 保证人Ⅰ承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经出借人本人亲自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利息9.3 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保证人Ⅱ自愿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导致保证人Ⅰ承担保证责任时向保证人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保证人Ⅱ追偿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变更本合同约定事项,如私自续期或终止合同等,保证人Ⅰ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十条 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10.1 出借人保证自己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10.2 在约定的期限内(7 天)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证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0.4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10.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10.6 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10.7 借款人、保证人Ⅱ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10.8 借款人、保证人Ⅱ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10.9 借款人、保证人Ⅱ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 48 小时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 借款人、保证人Ⅱ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10.11 合同各方均服从保证人Ⅰ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并按约定向保证人Ⅰ支付担保、咨询服务费与履约保证金10.12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Ⅰ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证人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第十一条 转让11.1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11.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证人Ⅱ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的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1 出借人未依约出借款项的,出借人应按当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经济损失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14.2 出借人在借款期满之前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但月息调整为 保证人Ⅰ另行为借款人匹配资金14.3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不足整月按整月计息14.4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含本金及利息),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证人Ⅰ支付每日 200 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 500 元的差旅费14.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逾期付款(含本金和利息)两次,经保证人Ⅰ书面同意,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14.6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借款而导致保证人Ⅰ代偿的,除借款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借款人还应向保证人Ⅰ支付代偿金额 5%的违约金,该代偿金额按原借款利率上浮 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偿还全部代偿金额及违约金、催收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止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15.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经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并由借款人出具《收据》后生效。

      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15.2 借款人如果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保证人Ⅰ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能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15.3 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保证人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其他17.1 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展期协议、催收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且含义认识一致17.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出借人(签字):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保证人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保证人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二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 贷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第二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为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 .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

      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第八条提前还款: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第十条借款人承诺: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第十三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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