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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自然法学传统 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流变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为全面和深刻地表达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他们的思想兴起于希 腊城邦衰落之时,可以说,他们的思想是对古希腊城邦制度的一种记忆和反思这种反思经斯多葛学派而传给了罗马斯多葛学派激发了西塞罗的思考,最终通过他的解释,自然法的观念 成了罗马法的根基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认识人和城邦的本性应该在城邦完善之后,而非在城邦建立之前因而,一方面,城邦乃是基于自然的演化,它受一个终极目的的指引;另一方面,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人首先具有的本性乃是社会性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虽然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城邦后于个人,但就本性来说,城邦却先 于个人这是因为,个人乃是社会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整体总是先于部分,正如离开身体 的手足将不再成其为手足每个脱离城邦的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 整体才能满足其需要 人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在于对“ 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也是人区别 于动物最为根本的特征那么,什么样的城邦才能算正义的城邦,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体现了正 义的原则呢 ? 正如整个自然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分有世界灵魂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地位,组成城邦整体的 各部分之间按其自然也应该处于不同的地位。
组成城邦的人因其自然就不平等,只有这些不平 等的人都处在自己应该处在的位置上,社会秩序才会和平,城邦才能正义 另外,可以通过对正义之人的认识来认识正义的城邦因为人乃是微型的城邦而人之正 义全仗人之灵魂的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恰当比例及和谐相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认为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组成:理性、激情、欲望人要正义,要善好,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就必须和谐 相处,而和谐相处的要件是理性在激情的帮助之下控制欲望换言之,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理性之人,就是一个能自我控制的人在正义的城邦中,统治者与护卫者应该控制好农民和其 他技工,正如在人的灵魂中理智与激情对欲望的控制一样而且这种统治者还不向被统治者负 责,而被统治者也不能质疑对此的最好体现即是“ 哲学王 ” 的统治 以自然为标准来探讨城邦政治制度的方式预示着人开始寻找一种超越一切族群之祖传的政 治制度,即一种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的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以此真理为标准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具有普遍效力建立一种具有效力的法律体系对于当时分崩离析的希腊世界来说已然不可能, 这一任务有罗马来完成罗马人建立了一个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体系,法律在罗马人之间, 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皆适用。
这一法律体系所具有的普遍效力并非 基于武力,而是基于理性 《罗马法大全》形成于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的时候换言之,罗马所 以具有普遍效力是因为理性能为其提供一种统一的解释,这才是法律固有的尊严此统一的解释即是自然法的观念此观念源自希腊在斯多葛学派的激发下,西塞罗在其 《论共和国》给出了有关自然法最为经典的定义正是有了这样一种自然法思想,那些充满差异的罗马法学家才有干了共同的终极原理;罗马法学家才有了化各种不同的法律为统一的方法 因而,在整个罗马法大厦中,自然法乃是柱石在罗马法学家的眼中,自然法并非一套完整而现成的法规而是一个诠释法律的方式他们 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找出符合于事物本性的、符合于事实与生活之具体景况的法规因而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家都非常强调区分言词中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 言词中的法律合乎逻辑而前后一致,抽象而纯粹,它可以忽略现实中各种偶然情况;实践中的法 律则不同,它受制于偶然因素,它所要求的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因而如果盲目地将言词中的法律运用于实践中,它将扼杀实践生活的丰富性因而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家们一再强 调在探讨法律这种实践性极强的知识时,最大的美德即是审慎。
其实 ;这也是法学最初的含义法理 “( juris-prudentia) 的字面意思就是“法律的审慎 “,作为 一门知识,其最初意旨就是以立法者的政治实践智慧为制定法的条文奠定基础,把“审慎 “的精 神渗透到 “法律 “的字里行间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就有关自然的观念来说,中世纪对自然的看法与古希腊古罗马并没有什么区别因而也正 是在此意义之上,施特劳斯将基督教思想家,尤其是托马斯· 阿奎那所发展的那种特定的自然法 思想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一起称为古典自然法思想在此意义上,可 以将中世纪的自然法看作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延续二者之间的继承关系并不能抹杀其间的深刻差异,即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体现出一种神圣的品格这种自然法思想不仅有人靠 自身理性得来的知识,还有靠神启得来的知识,而且后者凌驾于前者之上在基督事件中,耶稣基督通过将自己的血注入大地而否定了世间一切世俗制度,并且给人 类带来了福音,“ 天国近了 ” 这一事件撕裂了原本一元的世俗政治从此这个世界不再统一,神圣和世俗永远处于争斗之中在思想领域,这种争执表现为理性与启示之间的斗争这种斗 争最为激烈地表现于圣奥古斯丁的巨著《上帝之城》中,圣奥古斯丁认为罗马人给这个世界以 自由的体制和优秀的统治者,这些统治者将对罗马的爱置于一己私利之上, 上帝赐予他们最为 伟大的帝国以奖赏他们的德行。
然而,这些德行乃人之幻影而已,与天国的荣耀相比,世间的 荣耀不过是烟云与浮华在短促而终将毁灭的生命中,人由谁来统治不都一样吗? 在此极端悲 观的论调中,人所有的世俗政治兴趣都将归于沉寂 即使圣奥古斯丁的目的是为了批判世俗政治,然而在其论述之中,对古罗马政治的赞扬溢 于言表如何调和古罗马人所创造的“ 俗世 ” 与上帝所宣扬的“ 天国 ” 成了中世纪思想家的追求 他们所采取的重要武器即是得之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这一伟大努力的最佳代表是圣 托马斯 · 阿奎那,其独特的自然法思想调和了基督教与尘世之间的关系;基督教将停止对尘世的敌 意我们可以通过阐述圣托马斯· 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来认识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要理解圣托马斯· 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首先得明白自然法与整个创世活动所根据的那个永恒神圣秩序的密切关系这一密切关系可以从圣托马斯· 阿奎那对法律所做的分类中得到认识 首先是永恒法圣托马斯· 阿奎那论述道,“ 显然可以看出,如果世界是由神治理的话,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 具有法律的性质⋯⋯ 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 其次是自然法。
自然法只关涉人,而非像永恒法那样关涉所有受神意支配的事物 所有受 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断和管理的,那么显而易见,一切事物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永 恒法有关,只要它们从永恒法产生某些意向,以从事它们所特有的行动和目的但是,与其他 一切动物不同, 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 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 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再次是人法人法乃是“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而且这种人类的推理“必须从自 然法的箴规出发“,“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 最后是神法 除自然法和人法以外,还必须有一项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 这基于四个 理由其一,人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福祉的目的,这超越了人的天然的能力,为达到此目的,人除接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外,还要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其二,为了使人摆脱偶然 因素的影响,确凿无疑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以及不该做什么,就有必要让人的行动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其三,人类的法律并不足以指挥和规定内心的动作,因而就有必要再加上一 种神的法律。
其四,接受神法的指导是为了不让任何罪恶不遭禁止和不受惩罚因为神法可以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圣托马斯 · 阿奎那所构筑的法律体系中,自然法联通了永恒法与人法一方面,自然法乃是 人对永恒法的参与,另一方面,自然法乃是人法推理的出发点圣托马斯·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专属人所有因为,只有人具有理性能力,这种能力使得人“ 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 配” 、“ 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 、“ 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 这乃是对人之尊严的肯定,而人之尊严源于人的理性这种肯定带来了巨大的后果,即“ 神并不废止自然,而是成全自然” , 因为人的理性能力源于对自然的认识,对理性的肯定就是对自然的肯定如此,圣奥古斯丁的 悲观论调就可以被彻底改变,不能仅仅因为自己身上所带有的罪,人就应该彻底地摒弃这个犹如浮云的世俗世界,因为罪并没有使自然的基本原理失效,纯自然价值领域有其存在的空间, 而世俗的政治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我们也要看到,在圣托马斯· 阿奎那的概念中,自然法不过是达到更高一个层面的条件和手 段,人的理性只是对神意的参与,他最终要到达的是追求永恒福祉的目的神意没有废止自然, 自然当然也不能取消神意。
理性虽然受到启示的眷顾,但理性毕竟只是启示的侍女三、近代自然法思想 满怀着对人之理性的信心,借助于近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近代自然法思想家提出了近代自 然法思想其奠基人是霍布斯他把现代自然科学和政治哲学联系起来构建了其全新的政治哲 学他将古典政治哲学斥为梦幻,不具科学性,不具现实性,不足以指导人的现实行动政治 哲学要成为现实而精确的科学必须借助于现代自然科学现代科学(自然科学 )强调人能认识某 事物, 是因为理性能通过分解和重组再生这一事物人要认识国家和法律当然也离不开此“ 分解 一重组 ” 的过程 通过对国家和社会的深刻反思,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要素是个人,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人 并非 “ 政治的动物 ” ,他不具有社会性;个人因激情而动,激情中最为有力者乃是对暴死的恐惧这一论断彻底颠转了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古典自然法认为,人按其本性是“ 政治动物 ” ,社会性 是人首要的本性;考察有关人的自然法必须到城邦中来考察,因为城邦的生活才是人按其本性(自然 )所过的生活;人的灵魂由理性、激情和欲望构成,而且理性统摄着激情和欲望,它占有 着最高的位置到了霍布斯这里一切都颠转了那么,这些并非“ 自然趋向于城邦生活” ,为激情所动的个人何以能组成社会?对此,霍布 斯是通过设想人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公民社会 )的过渡而克服的。
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会之外,人都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相互平 等的,没有谁会足以强大到永远控制别人;人依自己的天性而行动,人的天性有三种,竞争、猜 疑和荣誉 ;人对于一切自然之物都拥有权利所以,为了自保,人与人之间充满着竞争、猜忌, 甚至兵刃相见 如此的自然状态只能是战争状态,在其中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 在这种状态中,人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暴死于是乎对和平向往的激情和残存理性的苏醒使得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相互约定把所有的权力都交给主权者,“ 无论这个主权者是个人还是由一 群人组成的议会” 这样被结合在一起的人就组成了国家,这也就是“ 伟大利维坦的诞生” 如此 诞生的主权者所具有的权力是至上的,绝对的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任何人不得违反对于违 反法律的人,他有权惩罚最终在对主权(公共权力 )的共同恐惧之下,人再一次获得了和平和 安宁可以说,利维坦正是霍布斯从其理论前提一一人最为基本的自然权利是自我保全一一推 出的最终结论但如果说个人及其自我保全的权利最为根本,而国家只是派生的话,何以国家 最终能绝对地支配个人?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并不必然是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的出现源于武力的不正当使用。
与霍 布斯一样,洛克认为,人的首要欲望是自我保存但是,在自然状态之中,此种欲望并非一开 始就会造成普遍的战争状态,人仍然可以生活在和平之中,甚至可以持续很久之所以能维持和平状态,其原因是在自然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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