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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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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摘要]证据法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形成的上层建筑目前,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较多争议这对我国的司法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学习了国外各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证据法的精华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关键词]证据 证据法 基本现状 立法需求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种类 一般来说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还未知的问题,证明的对象是未知问题,证据就是已知的事实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基本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全部,证据确定了诉讼活动基本也就可以完满结束了司法正义的基础就是证据,判决如果缺少证据,那么它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将很难得到保障现在绝大多数的警匪片都有这么一句台词“人证物证俱在,看你还怎么抵赖”,这句台词就充分表现了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在各种观点②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③、“根据说”④、“统一说”⑤等,“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但在《证据法原理》一书中,对以上各种说法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统一说”应当成为学界有关证据定义的通说因为“统一说”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更符合现行立法有关证据定义的本意,更有利于促成证据法基本原理的连贯性二)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证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他的虽具体名称不同,但也不外乎就这几个种类书证、物证 是以书面文字和具体物品等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为了判决罪行或与罪行有关的物品是物证它是证明或追踪犯罪的罪行细节的物品物证一般都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其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来发挥作用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就称为书证,例如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篡改的单据以及账本等。

      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述的内容具有主观性,需要司法人员对其进行确认当证人无法出庭时,证人可用书面形式将其证言提交法庭,而且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就是书面形式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说明,它应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能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证据在破案过程中应用的较为广泛其他几种证据也有较为广泛的使用,在破案的过程中也尤其重要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当今,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证据法,但学界和务实界近十余年的努力使证据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证据法的范围、体系、原则、方法等基础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认可的有两种说法:证据法和证据规则据了解,英美法等国家普遍认为证据法包括证据规则。

      其学界认为证据法包括基本原则、证明责任规则和证据规则三部分在德国学界得到普遍认可的术语不使证据法而是证据规则,在其理论中,证据法与证据规则是统同义语我国学界通说采取广义的立场,认为证据规则不但调整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证明力等证据个体属性,而且调整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证明⑥按照这种观点并不用严格区分证据法和证据规则我们认为现行证据法一般包括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三个部分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含义有时相同、互为构成要素、相互支撑、相互包含尽管证明规则和证据规则之间存在上述的联系,但我们依然坚持立场,主张正确分明两者,它们存在以下区别:在证据法中的地位不同、在划分证据法分支领域方面的作用不同、在区分证据制度种类方面的作用不同、违反的性质不同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基本原则是属于法律原则,它是证据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反映证据法的任务和目的,作为证据制度、规则之基础并对证据运行机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证据适用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1﹑客观真实原则客观真实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客观地、全面地调查取证,并以查明案件真相为证明目的,又称为实质真实发现原则。

      该原则的功能在于证明的目的地位2﹑证据裁判原则执法机关只能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事实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此原则的功能是证明手段定位证据裁判原则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被称为有关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3﹑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全案事实的判断就是自由心证原则在这方面法律不作预先的硬性规定,只是执法人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其本身在调查和辩论中产生的内心确认进行裁判该原则是证明方法的定位4﹑证据辩论原则诉讼各方根据事实和搜集所提交的的证据只有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才能作为进行司法裁判的基础,这就是证据辩论原则5﹑利益衡量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当中,必须全面调查各个方面的有关的利益,并对证据的轻重缓急进行选择和协调,以确保能够最大化的实现各方面的利益该原则是一个方法原则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新建议,完善证据立法;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助于领会证据法各项制度和具体程序的精神实质二)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的实践重要性在于明确证据法基本制度构建的方向,学理重要性在于明确方法论和学术流派的划分,因此备受学术界瞩目。

      经过长时间的讨论,我们先后得出了认识论、价值论、二元论、三元论等代表性观点1﹑认识论认识论者以刑事证据制度为视角,与价值论针锋相对,但将研究重点放在认识论,主要观点是:客观真实论,民族特色论,反映论、实践论和辨证论,社会证明与白马亦马论,结合论 2﹑价值论价值论者鲜明地提出“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⑦,其主要观点是:不可知论和法律真实论、白马非马与司法证明论、形式理性论与程序正义论、证据法属于程序法、误区论与困境论价值论者认为将证据学作为注重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证据学理论基础,无可厚非;但将认识论作为以争端合法解决和法律公平适用为目标的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适用错了地方的3﹑二元论二元论者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程序主义论,其主要主张是:认识活动在证明中具有决定性意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为发现客观真实而设计,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认识论和价值论4﹑三元论三元论者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包括认识论、价值论和效率论其主要观点是:客观真实论、相对认识论、多元价值体系论、效率论其中,效率论是三元论的特色所在效率论的要点包括:效率的内涵;效率与公正;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调查权是取证效率的需要,而公正则要求加强检察监督,以法院申诉为最后保障;确立有限沉默权、严格限定证人不出庭的范围、完善证据展示制度是兼顾效率和公正的需要。

      5﹑多元论经分析我们发现以上四种理论相互补充,而非绝对独立分歧仅在于偏重点不同因此,四种理论针锋相对展开的论战中却也蕴含了多元论的观点,这正是我国学界未来可能形成的通说,也是我们所持的基本立场我们是民族历史轮的多元论者,主张用更为广阔的民族历史视角发掘我国作为中华法系代表者的证据法理论基础我们赞成将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作为我国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之一,不仅是因为该理论是兼收并蓄了以前各种认识论合理因素的科学,而且因为该理论符合我国向来追求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的法制传统6﹑信息论信息论是研究信息过程一般规律的科学,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信息论是应用统计学原理研究通信系统中信息的处理和传递规律的理论,由美国贝尔研究所数学家和工程师申农1948年率先提出,主要是借助概率信息的定量研究解决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问题20世纪70年代 ,信息技术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申农的信息论被突破,从研究语法信息发展到研究语义信息和语用信息的学科群,形成了所谓的广义信息论广义的信息论被称为信息科学,目前正处于发展中,尚不成熟除此之外,我国产生的证据法的基本理论还有很多其他理论,这几种理论各有各的主张也各有各的不足。

      这些理论对我国证据法的制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三、我国现存证据法的现状及未来立法需求近几年,我国的证据法与以前相比已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仍不完善,我国证据法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典内容较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在我国,有关证据法的规范只是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其中《刑事诉讼法》占8条,《民事诉讼法》占12条,而《行政诉讼法》仅有6条由于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问题所作,能对某些证据现存的问题作出一定补充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它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所以,它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立法较为匮乏的局面但由于证据制度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为了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就需要大量有关证据制度的操作细则加以规范当今世界,证据制度以英美法等国家最为发达英美法等国家在诉讼制度上主要奉行证据的提出、调查、质证均由当事人负责的当事人主义及陪审团制度这些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以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防止对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事实审判者——陪审团产生误导这些规则主要集中于证据能力方面,例如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等。

      有些像德国一样的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上在借鉴了英美证据规则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也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以对证据的范围和运用予以规范,并且在诉讼的理论上形成了所谓的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的学说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一般是成文法,但并未形成独立的法典自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虽在各诉讼法内均以专门的章程对证据现存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颁布了少量的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较为系统的、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我国在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的缺陷,且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不予太多的限制因此,关于证据的可用性,关于证据各方面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关于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都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南在理论的研究上,没有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局面的证据法学,多年来也一样基本上仍处于停滞不前、低迷徘徊的状态这种状况进一步地导致了执法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对证据规则的浮浅和操作中频繁的漠视显然,这种状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今时代我国诉讼法制的发展需要,也不能适应我国迫在眉睫的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鉴于这种情况,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皆要求加强证据理论的研究,振兴证据法学,据此情况我国关于尽快建立和健全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的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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