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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二章劳动法的立法目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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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人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首先有了明确的立法目的,才能着手具体的立法活动,使整个立法活动始终围绕着立法目的展开,并根据立法目的对立法活动进行控制和调整根据立法目的,我们能够准确地理解现存法律规范背后蕴涵的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剖析该法律文件的价值取向,确定贯彻实施该项法律规范时的准确含义,,《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研究和领会《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才能准确掌握和运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第一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一、立法目的的意义 任何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因为立法是人的一项活动如同人的其他活动一样,立法是人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正是依据人的活动的目的性把人的自觉与其他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 正是有了立法目的,人们才会为制定这项立法而开展工作,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制定出针对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告诉社会成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可以怎么样行为,不得怎么样行为,以及应当或者必须怎么样行为,根据立法目的,我们能够准确地理解现存法律规范背后蕴涵的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剖析该法律文件的价值取向,确定贯彻实施该项法律规范时的准确含义 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法律文件中,最直接又最准确地体现了立法活动规定的理性标准、确立的目标指向,为社会成员提供评判立法的价值标准,从而在准确理解立法文字的前提下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在该做什么的时候选择相应的手段具体地做。

      所以,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都应当首先明白它的立法目的,这是我们解读这部法律、适用和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二、劳动立法目的的意义,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也同样贯穿于整个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必须旗帜鲜明地为其立法目的服务认真研究和领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才能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中准确掌握和运用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首先是在立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 之所以说《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公平和平等,是由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和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的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从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第一部标志性劳动法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面临于世的理由和目的就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是以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即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的。

      如果劳动者不需要劳动法的专门保护,劳动法就不会出现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如果劳动法不以劳动者为专门的保护对象,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根本目的,劳动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或者说这样的劳动法就不能再称之为劳动法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随着历史的进程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劳动者的地位已是历史上的劳动者不可想象的,但今天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者”地位仍然是可以感知的 理论界对充分就业概念的解释,大致分为两种:(1)充分就业指劳动力和生产设备都达到充分利用状态2)充分就业并不是失业率等于零,而是总失业率等于“自然失业率”(弗里德曼首次提出这一概念),在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即劳动者已经找到工作,实现就业后,劳动者仍然是“弱者”我们知道,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依附性,包括雇工对雇主的依附和雇工对雇用组织的依附劳动者服从雇主及雇用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一项基本的劳动义务,这项义务还构成了劳动法、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必须将自己置之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或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方式,或由于其他劳动者对于雇主的顾虑,往往难以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即使有了证据,诉诸法律也会有许多不便,或者没有出庭,或者无力支付费用,或者面对用人单位的专业律师难以招架,由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劳动法应当担负起维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 对于生存能力相对弱小的社会成员,由法律来帮助其达成平等法律帮助社会成员达成平等的手段是对侵犯弱者的强者行为进行制约和制裁,从而完成弱者自身不能与强者达成平等或者平衡的社会目标人类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就是弱者的法律,“法律关切的是竞争制度下的不幸的受害者,而不是那些获得利益的幸运儿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之一 我国《宪法》第42条至第45条对此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劳动法》以其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的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就是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明晰化、具体化,使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为了保障《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的权益得以真实的实现,我国《劳动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法典的内容体系中,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

      具体包括: (1)法律规范结构体系具体表现为《劳动法》总则中第3条的规定,以及以后各章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2)法律规范内容体系具体表现为《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民主管理权益的保护,休息权益的保护,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权益的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权益的保护以及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法律保护等 (3)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和方法包括行政保护方法、民事保护方法、经济保护方法、刑事保护方法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同时包括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三者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和联系的辩证统一体,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要求,依法形成一种良好的、健康的劳动关系,不隐含发生冲突的各种人为因素 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指通过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保证使已经确立的良好的劳动关系得到巩固 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确立、维护、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立法目的中一个重要目的层次,2006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着重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对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目标,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都直接或间接地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劳动法》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且通过立法确认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辩证的关系,即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劳动法》中具体体现出来 劳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断满足自身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劳动法》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进步与促进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内的两项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我国《劳动法》也将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其重要目的之一 根据这一目的要求我国《劳动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进步,在选择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各项具体措施时,必须将是否影响或危害社会进步这一因素作为主要依据,并给予充分考虑在确立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机制实施后影响社会进步或与之不一致时,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消除追求经济发展目的所采取措施的不足和不完善,《劳动法》的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三项具体的立法目的,构成了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科学体系。

      在这个目的体系之中,最高层次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一目的,不仅是《劳动法》的一个最高的目的层次,而且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一个总目标将这一目标作为《劳动法》的最高目的,不仅确立了《劳动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起到了促进《劳动法》同相关的市场经济的其他立法相协调和衔接的作用,理论探讨——劳动者人格权的法律保障,(一)劳动者人格权的法律保障 1.劳动和劳动者的尊严与体面 2.劳动者平等权的法理基础 3.劳动权法律保障的演变与发展 4.用人单位权利限制的法理基础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权尊重与保护义务 6.劳动权与用人单位雇用权的法律约束,(二)劳动者人身权的法律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是指劳动者的人身免受非法限制、拘束、干涉或妨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活动的权利,这是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宪法所确认的人身权是公法上所确认的自由权 公法上的自由权要求国家机关对公民的自由权加以尊重和保障,不得运用公权力损害公民的自由权,并应当积极地采取措施确保公民自由权的实现它不仅仅是消极的不作为,还包括积极地行使权力保障自由权和创造一定的条件来保证公民自由权的实现,人身权是在法定范围内不受外来因素控制和拘束的状态,它和劳动者的身体密切联系在一起。

      劳动者的人身权作为人格权具有特定的内涵,即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确认和保护 自近代以来,许多启蒙思想家都主张人生来是自由的,自由是个人享有的、与生俱来的、超越实体法的权利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害,无论是政府还是立法者都不得干涉个人的基本自由,,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强调对劳动者人身权的保护我国历次宪法都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可以表现为非法关押劳动者,非法限制、拘禁劳动者,也可以表现为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身体对于劳动者人身权的侵犯可以通过多种法律予以救济 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我国民法确定人身自由为一种人格权,在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民事赔偿的办法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中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当侵害人身自由权给自然人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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