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经济学.docx
10页德、法司法制度考量 思考与启示高度重视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单一制法国把司法权归为中央事权,各级法院的法官、 检察官由共和国总统统一任命,司法行政事务由国家司法部统一管理,地方不设司法行政 机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染指司法部门人、财、物的管理法国还通过最高法院对案件 实行法律审来确保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联邦制德国的司法事务虽然呈现出联邦和州 二元结构,但也作出了着眼于维护法制统一的体制和制度安排州以下的司法行政事务具 有类似于法国的单一制特点,州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由州长或州长授权的州 司法部长统一任命,经费预算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务由州司法部统一管理在联邦一级,通 过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审来保证联邦宪法和法律在整个国家的 权威和统一各司法机关权责明晰、相互制约、运转高效法、德两国奉行的分权与制衡的宪政理 念在两国司法权的具体配置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总的看,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从事刑事 调查工作,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官负责裁判,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法律法规 起草、审前羁押与罪犯改造、民事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工作,他们彼此权责明 确,但又相互制约具体来说,在德国,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属于检察事权,除重要案件 由检察官自己完成调查之外,检察官一般委托、指挥警察进行刑事调查。
协助检察官调查 是警察的法定职责,警察在进行刑事调查时,要经常向检察官汇报进展情况,重要的决定 如侦查方向的确定等,必须由检察官作出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刑事调查时,若要采取涉 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时,如审前羁押、监听、入室搜查、监视特定地点等须 得到法官的批准在法国,警察须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进行刑事调查工作一般刑事案件的 处理程序是:警察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将情况报告检察官检 察官确认构成犯罪后即决定是由自己还是交由警察开展刑事司法调查警察进行调查时, 调查的对象、范围等重要事项必须报检察官批准警察若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超过 24 小时 的羁押措施,必须报检察官或由检察官提请预审法官审查报专门负责审前羁押和假释的法 官批准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向预审法官提交预诉状预审法官接到案卷后,委托警察进 一步进行必要的调查;这期间,检察官起监督作用,可查看案卷了解进展情况,遇有相关 联的数个案件时决定是否并案调查预审法官调查结束后,将案卷退给检察官,由检察官 起草控诉状提起公诉,或由检察官提出无罪建议报法官确认案件判决后,刑罚适用法官 和检察官全程参与或监督监狱部门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在办理刑事案件流程的各环节,德 法两国各司法部门权利义务非常明确,法律对各环节办案时效的规定非常严格,很少出现 拖延、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了较高的办案效率两国在一般刑事办案程序之外,还采用灵活多样的简易处理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 在德国,检察部门对 50%的轻微犯罪案件没有提起公诉,而是由检察官书面报经法官同意 对罪犯处以罚金或 1 年以下且缓期执行的自由刑在法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警察可把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官面前,检察官告知其被指控的罪名 后,启动紧急开庭程序(法国一般刑事法院可 24 小时开庭) ,立即向法庭提出公诉,法庭 当即审理并作出判决,无需再经过一般刑事案件所需要的复杂调查程序还有一些案件, 如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警察记录犯罪事实经当事人确认后,直接送达法官决定处罚措施, 无需开庭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提出处罚措施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后, 报法官确认即可,也无需再开庭审判严格限制和规范司法权,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两国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规定了相当严格的实体条件和适用程序在德国,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最长不能超过 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第二天的 24 点(即警察自行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羁押最长只有 48 小时) ,若确需超过,警察必须在此之前报法官审查批准逮捕。
法官审查时要与警察、犯罪 嫌疑人、律师见面,以便客观公正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现实危险性,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警察在调查中若须监听、入室搜查、监视特定地点等,也须得到法官的授权在法国, 警察在调查时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24 小时的临时羁押措施(但在调查贩毒案件时有 3 天的决定权,在调查恐怖案件时有 5 天的决定权) ;若超出 24 小时,必须报检察官批准, 但检察官只有不超过 48 小时的批准权;若须更长时间,检察官应提请预审法官审查报专门 负责审前羁押的法官决定是否采取审前羁押措施,法国法官决定采取的审前羁押最长可达 2 年从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第 5 个小时起,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和聘请的律师即可介入 审判中,若被告人声称个人自由在刑事调查阶段没有得到保障,法庭调查属实则会导致整 个程序无效注重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德法两国强调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审判独立 上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是两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德法 两国均注意通过招录、选拔、培训、晋升、保障、惩戒等人事制度建设,保证法官、检察 官的高素质两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择 优选拔。
严格的任职资历要求、逐级选拔的规定、中立权威的选拔机构、公正公开的选拔 程序,保证了上级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必定是同行中名副其实的佼佼者,也使得上级法院 的判决比下级法院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每年一个星期左右的培训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及时 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法官、检察官的岗位交流有利于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合作比 其他公务员更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后优裕的生活保障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也使得他们 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法官、检察官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没 有任何特权;不仅如此,他们在纪律方面受到的约束比其他公务员更为严厉,只要他们的 行为影响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就可能受到惩处两国法官、检察官任职前的高 标准、任职中的严要求、任职后的优保障和严厉的惩戒措施,不仅保证了司法人员的高素 质,而且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法官和检察官不需、不能、不敢也不愿腐败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运用诉讼程序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非黑即白的 判决结果不利于当事人保持合作关系等缺点德法两国充分认识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局 限性,开始大量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逐步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诉讼机制相 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德国把发挥诉讼前的调解作用作为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 向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接到民事诉讼案件后,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书面交换各自的理由, 也可以确定一个时间,要求双方到庭陈述理由,尽可能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妥协,解决 纠纷调解未成才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法国为了应对诉讼爆炸和减轻法院负担,2002 年开 始设立“社区法院”,由社区中志愿服务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担任“社区法官”,充 分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和了解社情民意方面的优势,调解社区纠纷,使许多民事案件在进 入正式诉讼程序之前就得到了解决为便于广大读者客观地了解德、法两国的司法情况,并科学合理地研究借鉴,本刊特 组织《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一文,从德、法两国的司法体制,到法官、检察官、警官的 选拔、晋升、奖惩;从审级制度及审理方式到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从司法鉴定制度到诉讼收费制度等,全面介绍了两国的司法体制及相关制度一、 德、法两国的司法体制(一)审判体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若按管辖案件的类型来分,则有 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税法院、劳工法院和保险法院 6 大系统宪法法院分 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级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过其他各类联邦法院,与联邦总统、 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具有同等的宪政地位,有司法审查权、行政权限裁决权、弹劾案审判 权,可以裁决联邦大选中的选举诉讼案,可以确定某政党是否违法。
州宪法法院只管辖违 反州宪法的案件普通法院是最主要的法院系统,80%的法官在普通法院工作,分初级法 院(683 个) 、地区法院(120 个) 、州高等法院(25 个)和联邦最高法院(1 个)四级, 主要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 级,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财税法院分州财税法院和联邦财税 法院两级,审理纳税人对征税不服,状告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案件劳工法院分地方劳工 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三级,主要审理雇主与雇工的劳动纠纷以及雇主和工会 之间的纠纷保险法院分地方保险法院、州保险法院和联邦保险法院三级,主要审理涉及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金的付款、疾病补贴、事故赔偿、退休金、儿童救济款等案件 各级、各类法院彼此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所有法院都是国家直接设立的,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 普通法院分基层法院(183 个) 、上诉法院(33 个)和最高法院(1 个)三级,主要审理刑 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包括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主 要审理行政争议案件两套法院系统的管辖权纠纷由专门设立的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解决。
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对地区各级法院没有领导关系,但上诉法院对基层法院有行政上 的领导关系上诉法院院长受司法部长授权主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很少亲自审案最高 法院院长和各基层法院院长因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很少,他们经常性的工作是审理案件二)检察体制德国检察机关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联邦检察院它是德国最高检察机关,但不是州 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与各州检察机关之间只是诉讼程序上的关系联邦检察院受联邦司 法部长领导二是州检察机关州检察机关分设州高等检察院和地区检察院两级,分别对 应于州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地区检察院负责州检察系统内存在 领导和监督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州高 等检察院检察长受州司法部长领导检察机关的职能一般有:指导刑事侦查(少数情况下 自行侦查)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法国没有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机关,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察官,实 行审检合署体制最高法院有总检察官 1 人、检察官若干人,他们受司法部长领导,就最 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以增进最高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没有公诉职能,也不 负责制定刑事政策。
最高法院总检察官对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检察官没有领导关系在司法部长领导下,上诉法院总检察长领导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全体检察官上诉法院和各基 层法院检察官的职能是:指导刑事侦查(少数情况下自行侦查) ;决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提起上诉;监督判决的执行等三)司法行政体制德国司法行政机关分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两级联邦司法部主要负责刑法、民法、 行政法、商法、程序法、法官法、监狱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请任命联邦法院法官 和联邦检察院检察官;管理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的经费(每年年初,联邦各法院及检察 院提出经费预算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查,商财政部综合平衡后,报请联邦议会批准) ;负 责联邦法院的资产购置、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司法助理员和书记员的管理等行政事务, 授权联邦法院管理一些简单行政事务,如工勤人员等一定层级以下人员的管理等;负责民 事、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领导联邦检察院州司法部主要负责法律职业培训和司法考试; 任命或提请任命州和州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命司法助理员、执行员和公 证人;领导州和州以下的检察院;管理监狱;管理法院经费和法院的其他行政事务,或者 授权法院院长负责一定层级以下人员的管理等。
法国司法部负责刑法、刑诉法、民法、行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招聘、任用、培训、调动; 领导全部检察官;管理监狱(包括未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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