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docx
25页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金融关 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 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所谓“金融交易 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 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 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 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 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 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 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 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 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 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 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 1 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 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 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 颁布的金融类规章 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 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 39部,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8部。
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 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 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 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 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 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 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 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二、金融法的特点金融法的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 例如, 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 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 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 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 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 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 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 于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 行都可能倒闭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 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 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 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 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 还要考虑与证 券法的关系问题。
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 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 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 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 股市就会膨胀 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 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 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 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 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 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 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 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后,国 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 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 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 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 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 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 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 的下跌一样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 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 明显的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 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
由于上 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 法律更加明显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 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于金融全 球化的发展趋势,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痔国际组织积 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 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 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 也越来越多 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 使得许多国家的 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 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 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 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 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 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 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 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 “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 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 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 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 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
假如,如果我国某公 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 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 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 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 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 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 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 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 都进行严格审查, 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 与国际平均水平 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 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 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 作经验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 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 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 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 定的40瑚者更低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 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万元 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 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 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保险公司的注 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2亿兀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 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 2人以上50人以 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 营行业不同,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 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 5000万或者1亿元 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 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 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其最低注册资本额 为3亿兀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 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 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 1年年末 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 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 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 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 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 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 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
在批准 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 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 等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 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 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 其〈〈核心原则》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规定的经 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 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 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 相应减少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 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 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 1933年 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 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 将金融监 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 混业经营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 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 2000年1月1日开 始陆续施行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 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 66年之久的格 拉斯?迪格尔法废除。
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 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 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 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 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 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 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 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 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 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 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 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 规定了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 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 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 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 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 间接进入股市, 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 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 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 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 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 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 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 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 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 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 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 监管人员 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 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 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 再提出改 革并不晚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 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广是属于“别人的钱”; 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 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 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 所以, 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 第一是金融机构 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 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 构的监督机制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 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