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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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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9572522
  • 上传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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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附件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 )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 《期权交易规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以下简称“ 《期权结算规则》 ”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2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认可的证券交纳 第五条第五条 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 (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 (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第六条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 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 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 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 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管理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 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委托其结算的3 期权经营机构的保证金占用情况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 出现保证金余额不足情形的,应当要求及时予以补足。

      第九条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交所、 中国结算可以对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开仓保证金计算标准、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一)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二)期权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 (三)期权市场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 (四)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 中国结算可以限制其保证金划出 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金标准保证金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向上交所提供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数据, 并在盘中实时提供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出入数据,上交所据此计算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 上交所根据结算参与人当日盘中有效申报的具体类型和成交情况,分别实时增加或者扣减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当日进行的备兑开仓收取的权利金不计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保证金日间余额) , 并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 (以下简称“合约账户” )的卖出开仓和买入开仓申报进行核查 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仅用于进行结算参与人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申报的核查, 不作为当日收盘后的4资金清算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进行卖出开仓的, 上交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仓保证金计算公式, 计算其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 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 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进行买入开仓时,其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 )日间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 应当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客户保证金余额小于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开仓委托 期权经营机构还应当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 合约持仓数量等情况,对客户的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委托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保证金、持仓数量不足的委托应当予以拒绝。

      5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 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 10%×行权价) , 行权价}×合约单位 本办法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 )的,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 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 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 7%×行权价) , 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达到中国结算的要求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交纳。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 或者开盘时结算准备金大于零但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 不得进行买入开仓、 卖出开仓 6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 中国结算按上交所公布的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并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维持保证金 合约结算价格计算方式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 10%×行权价) , 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 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维持保证金和开仓保证金,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节第三节 备兑开仓备兑开仓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的, 应当通过备7 兑锁定指令提交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备兑备用证券 上交所收到该指令后,对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日间锁定 对前款规定的认购期权备兑开仓, 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通过与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对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 不再向进行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对应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 中国结算可以按照不足部分对应的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 11:30 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对该备兑开仓期权合约自行平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备兑证券除权、除息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对相应备兑证券进行交割锁定 对备兑证券锁定不足部分,中国结算可以冻结相应保证金;冻结后仍不足的,可以冻结、扣划除权、除息合约标的现货市场应收红利等权益,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相应的期权结算义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应于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第四节第四节 组合策略组合策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以持有的相关合约(以下简称“成分合约” )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上交所、 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组合策略的类型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事宜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另行规8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公布的组合策略类型, 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 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 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 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不足, 或者构建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所提构建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对其持有的组合策略持仓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 上交所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 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对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解除锁定, 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 或者解除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无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在解除组合策略之前不得平仓 除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 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持仓数量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数量进行单边平仓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9 允许单边平仓的组合策略类型,并向市场公布 投资者可对前款规定的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持仓提出单边买入平仓指令上交所对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条件的组合策略持仓进行锁定单边买入平仓申报成交后,上交所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 对未平仓的成分合约持仓解除锁定,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 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 如遇 1 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 该组合策略持仓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 解除锁定后的相应成分合约持仓参加每日日终的自动对冲,并按照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当日买入或者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 当日可用于构建组合策略持仓 当日解除组合策略后解除锁定的成分合约持仓, 当日可进行买入平仓或者卖出平仓。

      当日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后形成的持仓被用于构建组合策略后, 相应的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交易被上交所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相应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 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保证金证券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 结算参与人同时开展期权自营与经纪业务的, 应当分别开立自营证券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证券保证金账10 户 自营证券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分别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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