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pdf
6页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公司所属各单位2 术语:2.1 固定资产:各种房屋、构筑物、设备、器具等独立完成既定任务的单体资产或单机,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同时单价在 8000 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划分,原则上一律按主体(包括主体的各种附属设备)进行划分,属于备用的单体设备(如备用电机等)应单独划分管理和核算;有些资产虽具有上述条件,但因生产发展的要求和管理的方便,不列入固定资产范围2.2 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和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工业厂房、建筑物,各种机动设备、传导设备,运输设备及部分工具、仪器和生产管理用具等2.3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如水泥公司所属各科室住宅、食堂、浴室、生活后勤等单位使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2.4 租出固定资产: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给水泥公司以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2.5 未使用固定资产(或闲置固定资产):指尚未开始使用和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但是用作备用以及等待报废停用和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都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2.5 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公司不使用, 可对外调剂或出售的固定资产2.7 封存固定资产: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2.8 土地: 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 建筑物价值内, 不得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3 管理职责3.1 机构设置3.1.生产机物部在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设固定资产管理员3.1.2 博宏财务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设固定资产兼职会计,有会同生产机物备部组织固定资产清理的责任,办理减值、转移、封存及对转增固定资产的交验转固工作,监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3.1.3 生产机物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清查、核对、审查固定资产的盈亏、报废,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借,变卖等手续(必须经博宏总公司批准)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实物帐,参加转增固定资产的交验工作,对各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各项管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定期汇总的责任4.管理方法4.1 所有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明细帐,可根据需要建立其它管理表,实行微机管理机动设备部与财务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帐,两家必须帐帐相符4.2 严禁随意拆卸本公司设备、设施或串用零部件,严禁随意改变设备,设施原有的状态和技术性能,若生产急需且无备件需暂时拆用者,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实,设备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4.3 机动设备部会同财务部于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上报固定资产增减动态表至机动物资部4.4 本公司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对于不需用或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报批后才能进行处理4.5 对于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固定资产,必须填制固定资产申请封存报告单报博宏公司批准经批准停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在封存期内停止提取折旧费, 本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或拆卸其设施、 部件资产保护的管理责任由资产所在单位承担4.6 转增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企业管理规划部下达的计划进行购置或增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无计划购置转增固定资产必须经博宏企业管理规划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进入固定资产帐,所有的附属设备设施随主机转固,不得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进帐4.7 基建技措工程按计划完成后,由机动设备部负责会同财务部、办公室、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办理交验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交验工程竣工后的有关工程决算书,工业建筑或设备设施清单及所有的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资料等4.8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提供有关的证明或说明文字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作相应的处理5.固定资产计价5.1 基本建设项目,以施工单位交付的经审批后的决算值计算原值。
未完工程决算,固定资产不得增加价值,但对工程竣工未办理验收决算手续,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估价入帐,待价值确定后进行调整5.2 技改项目,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价生产机物部在办理技改项目决算时,对原有的设备设施必须有拆除、报废手续5.3 调入水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抵款、以物易物),以调入实际价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作为原值,各经办单位必须将相关手续在一个月内转给机动设备部以便办理转固手续5.4 水钢内部调拔固定资产以调拔单上标明的价值入帐,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转评估价作为原值5.5 原有固定资产改、扩建增加的费用进行增固,不得单独列帐转固5.6 所有纳入管理的固定资产,未经上级主管理部门批准不允许无故变动其价值6.固定资产折旧6.1 术语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损耗的补偿,是保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或者说固定资产的折旧就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企业经营成本或费用的一部份6.2 水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按水钢财务部管理标准执行7.固定资产调拔7.1 固定资产调拔,必须同其专用备件,工具一起处理7.2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拔,必须填定资产调拔单经财务主管单位,实物主管单位认可签字盖章和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7.3 水钢内部各二级厂矿之间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拔对子公司实行有偿调拔8.出租(转让)固定资产的原则8.1 固定状况原样保持,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其技术性能8.2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由租入单位提取,定期交付租出单位8.3 租金的计算不得低于固定资产的平均收入8.4 凡属水泥分公司的压力容器、汽车等特种设备无论报废与否,一律不准对外出租或转让9.固定资产报废9.1 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送博宏、水钢有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9.2 报废原则9.2.1 主体部件使用年久,磨损严重,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者9.2.2 设备型号陈旧,规格特殊,结构不合理并且无配件供应厂商者9.2.3 技术改造,扩建和大修工程,必须拆除,拆除后不能利用的非标准专用设备、房屋等9.2.4 长期不利用、锈蚀严重、无修复价值者9.2.5 意外原因或事故严重毁损者9.3 报废固定资产的残体回收处理规定9.3.1 凡已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体,单体设备随时回收,大型设备必须在 6 个月内处理完毕,以免造成混乱9.3.2 黑色金属材质为主体残体,统一送交废钢厂,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回收入库妥善保管。
93.3 报废设备回收价值按残留价值估价,工业建筑,房屋可按残值为零计9.3.4 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9.3.5 对于积极外销, 调拔使用实际回收款大于残留价值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取回收款的 5%奖励有关部门和人员10.报告与记录10.1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帐,按 5 个类别划分,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分开,再按门类顺序依次装订10.2 固定资产号按水钢机通字(2000)第 34 号执行11.固定资产的大修固定资产的大修依据博宏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企业标准(设备大修理制度)执行12.检查与考核12.1 凡玩忽职守,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400 元,设备主管领导 300 元,相关责任人 200 元12.2 造成资产流失,有帐无物,造成纠纷济损失金额从责任单位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12.3 对于未报请主管领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作价处理在用固定资产或报废固定资产残体的,除没收其变价收入外,固定资产净值从责任单位的工资中扣回,并对责任人处以变价收自入 15 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13、说明13.1 本管理办法由生产机物部起草并负责解释13.2 固定资产招投标管理按博宏规字201647 号相关制度执行。
13.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