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辆分类.doc
3页机 动 车 辆 分 类GB/T 15089—94 Motor vehicles—Classification 本标准等效采用ECE关于统一车辆结构的协议(R.E.3)附件7《机动车辆的分类及其定义》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分为M类J类对类和L类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和工程车辆2 分类2.1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载客机动车辆,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1)超过1t的载客机动车辆2.1.1 M1类 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八个的载客车辆2.1.1.1 M1(a)类 驾驶员座椅后面有三个或五个车门和侧窗,为载客设计和制造的,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车辆但是这类车辆折叠或拆除驾驶员后面的座椅后,也可全部或部分用于载货3.1.1.2 M1(b)类 为载货设计和制造的,在驾驶员座椅后面安装一个或几个固定式或折叠式座椅,从而能乘坐超过三人的厢式2)车辆;为提供旅居条件设计和装配的车辆这两种车辆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均不超过3.5t2.1.2 M2类 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八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2.1.3 M3类 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八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5t的载客车辆 注:由不可分开的两部分,以铰接型式连接组成的铰接车,应视为单车2.2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机动车辆;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的载货机动车辆2.2.1 N1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2.2.2 N2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3.5t,但不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采用说明: 1) 原文为最大总重,按GB 3730.1改为厂定最大总质量,下同2) 原文没有厢式二字,这样写意味M1(b)类中将不超过3.5t的双排座货车排除在外2.2.3 N3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注:在M类J类车辆中,为挂接半挂车设计的牵引车,在分类时所考虑的最大总质量,是指处于行驶状态牵引车的整备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给牵引车的质量(重量),和牵引车本身厂定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如果有的话)谋些并非为载客设计的专用车辆(如起重吊车,工具车,宣传车等)上的专用设备和装置,应视为货物2.3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2.3.1 O1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0.75t 的单轴挂车(不包括半挂车)。
2.3.2 O2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挂车(不包括O1;类挂车)2.3.3 O3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3.5t,但不超过10t的挂车2.3.4 O4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t的挂车 注:对于半挂车,分类时所考虑的最大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处于最大装载质量状态并挂接到牵引车上时,其所有车轴传递给地面的重量之和所计算出的质量2.4 L类 少于四轮的机动车辆2.4.1 L1类 装用排量不超过50mL的发动机,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40km/h的二轮车2.4.2 L2类 装用排量不超过50mL的发动机,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40km/h的三轮车2.4.3 L3类 装用排量超过50mL的发动机,或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二轮车2.4.4 L4类 装用排量超过50mL的发动机,或设计车速超过4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如边三轮摩托车)2.4.5 L5类 装用排量超过50mL的发动机或设计车速超过40km/h,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t且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