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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邻接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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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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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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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邻接权第一节 概述⊙概念: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规定邻接权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它们都具有 严格的地域性 异:1.主体不同:除表演者是自然人外,其他权利主体法人与其他组织居 多;多为自然人 2.客体不同:没有独立的客体,其主体付出的劳动只是技术上的加工; 作品 3.权利内容不同:除表演者权中存在人身权外,其他均为财产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4.取得方式不同:授权行为+传播行为;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关系:邻接权派生于著作权,以著作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节 表演者权⊙表演者的特点:1.自然人主体;2.存在人身权利⊙表演应具备的条件:1.“表演”是对作品的再现(如足球表演赛没有先前准备好的作品,因而球员不享有表演者权); 2.“表演”要公开进行。

      ⊙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 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 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 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 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人身权: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的权利财产权: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影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当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当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复制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发行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出租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取得报酬的权利第四节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以及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第五节 出版者权⊙出版者的义务:1、订立合同2、支付报酬3、履行合同4、重印再版通知著作权人5、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决定权⊙出版者的权利:1、专有出版权2、版本权3、修改权4、独占权5、转载权6、决定权第六章 著作权限制第一节 概述⊙著作权限制的含义:对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给予一定的约束即对权能的限制)⊙著作权限制的原因: 1.从作者创作作品的情况看:作者创作作品是在利用了前人的经验的基础 上完成的,因而通过对其权利的限制实现对社会的贡献与价值 2.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看:宗旨一是保护著作权,二是鼓励优秀作品的 传播,因而保护过甚不利于满足传播需要。

      3.从法律权利本身看:任何权利都是有所限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合理使用:无需授权+无需报酬 法定许可:无需授权+需要报酬 强制许可:无需授权+需要报酬+政府许可 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区分:1. 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的不同:不需要;需要2. 使用作品的目的不同:个人学习研究或社会公益的目的; 公益性或营利性3. 使用作品范围不同:较大;较小4. 作品使用者不同:没有限制;只能是传播者 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分: 1.能够使用作品的依据不同: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颁发的强制许可证 2.使用者不同:不特定;特定(申请者)第二节 合理使用⊙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 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注:合理使用涉及的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情形: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实践中容易被钻空子)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说明作者)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称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时事性文章,本 身就具有传播思想观点的目的,因而属于合理使用)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 表的讲话,但作者声称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往往具有一定的导向,有必要传播)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 无营利性目的)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 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 支付报酬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少数民族语言翻 译成汉语不属于合理使用,属于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发展)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第三节 法定许可使用⊙含义: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 权利的制度 注:使用者均为传播者⊙情形:⑴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⑵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⑶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⑷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节 强制许可使用⊙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注:我国实践中有权颁发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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