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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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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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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数人在无意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各侵害人的过错,从而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决定着其责任的轻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应双倍赔偿损失此外,在侵权人侵权场合,过错程度还决定着应以何种责任形式来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3.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不能成立在特定的情况下,也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加害人负责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也即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使用——过错推定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推定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的事实的一种判断方法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一方面,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借助于过错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加害人为了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与过错责任关于推定过错责任的规定,最早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致的损害、主人对雇佣人在执行受雇职务所致的损害,学校教师和工艺师对学生和学徒所致的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父母,教师能证明自己不能防止损害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时可免除责任。

      法国民法的这一规定,以后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仿效[3]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这几种情况: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法人的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人损害,都是特殊侵权,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过错推定责任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功能方面,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两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1)两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责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三、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下面我们用实务当中比较经常遇见的案例来结合分析,这样一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过错责任原则近年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且多涉未成年人,社会给予了高度关注,成为人们谈论和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如何划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是一个重要、敏感而又争议颇多的问题有些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在学校本无责任的情况下,学生家长提起巨额赔偿诉讼;有时本是学校的责任,但是处于弱势的学生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法律保护长期以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当中学生和校方责任区分不明确的现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有些学生家长一审不胜上诉、上诉不胜又反复申诉,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和诉讼成本要区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首先要弄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下面用案例来结合分析:第一个案例:王某和李某系某高中同班同学,因琐事于2002年6月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王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李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王某左肾切除、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王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王某脱离了危险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15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王某服判第二个案例:2002年11月6日,某中学学生陈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校方不闻不问陈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为什么同样是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案件而最终判决却存在很大的不同呢?这就需要我们对过错责任原则有一个很好的把握案例一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学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王某受到李某故意伤害,这对于学校来讲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事故学校不应当注意、也不能够注意,属意外事故法律上所讲的意外事故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在本案中学校对于王某所受到的伤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法律上所讲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上所讲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本案中,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李某放学后拿刀子将王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王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王某的李某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二法院判决同样是正确的,因为学校有过错,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操场是供学生活动的场所,应该属于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在施工当中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设置保护性设施,以防学生受到伤害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任何防护设施,学校应当注意到这将对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该校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了陈某的受伤故陈某受伤是由于学校的过失造成的在本案中,该校正是在能够预见施工坑道将会危害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陈某受伤的结果另外陈某受伤后,学校不闻不问,一点也未采取救助措施,更是错上加错学校之所以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讲,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学校面对的是全体在校学生,因此,学校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体和生理两方面的成长阶段,这个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就是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所以很难完全约束他们而学校又是老师少,学生多,不可能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的看管许多突发损伤事故,不是学校过错造成的,但事故既然发生了,学校作为负有安全教育、保护职责的一方,必须参与处理,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4]通过对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更加清楚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纠纷中的如何运用参考文献[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2]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山西新闻网[3]吴汉东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中国民商法律网[4]何红梅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立场.《人大研究》,2003年,第8期,(总第140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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