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doc
18页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一、专题界定: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 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 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专题就主要涉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 用工双方续签劳 动合同的问题,特别关注 HF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 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案例 另外,我们的问答也为将为您提供实时的 帮助二、名词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 《劳动 法》设立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的制度《劳动法》第 20 条第二 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义务【案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聘职工 2000年 3 月他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通知里讲,王 某的劳动合同于 4 月份期满, 届时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 与企业几次交涉没有 结果后,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了解,王某于 1997年 4 月被企业聘为聘职工,因此连续三年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这个企业效益不错,离家又比较近,王某一家人都挺满意可是上班刚满半年,王某就被 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后,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这次住院治疗,加上出院后的休息,他 连续 6个月没有上班 因此,企业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 还做出决定: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 原来由企业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王某自己承担 开始,王某为了保住聘工的身份, 接受了 企业的决定, 但这次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 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接受 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 企业不能不要自己 该企业则认为王某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工作, 且劳动合同已经期满, 企业有 权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二、企业支付给 王某相当于其 4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 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企业补发王某病假期间工 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评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延续劳动关系需 要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 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 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 这个问题企业 ( 尤其是国有企业 ) 还有不少职工没有正确的认识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 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 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 的医疗补助费 ; 对患重病或绝症的, 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 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手续等 5、对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劳动合同 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对的此外,该企业对患病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不妥, 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要求王某自负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欠妥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能随意转由劳动者个人负担案例二: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案例】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 动合同; 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 1.4 万余元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 1999年 1 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 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 务承包合同 2001年 2 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 任2003年 1月 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至 2004年 1月 31日止根据 2004 年 1月 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 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 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被告宋某辩称: 我于 2002年被评定为 7 级伤残,不应适用 2004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工伤保 险条例》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 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 2002年 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 2004年 1月 1 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 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 法履行, 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 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 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 管理费,理由正当【评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致伤残后,如劳动者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 拒绝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 因此无效但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关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工伤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时谨慎选择,协商一致,不可单方面强行抉择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争议【案例】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先生签订过一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后双方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还是继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 工作中,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是,先生就格外关 注自己的连续工作年限。
某日,先生计算出刚好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 于是就找公司领导商议, 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续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的后续经营存在一定问 题,目前难以与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表示:由于工作疏忽, 多年来未与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以致双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现愿意马上与先生续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是先 生不同意,坚持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还是各持己见, 以致合同续签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一个月后,公司发现先生仍然坚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是就书面通知先生:如先 生在一周不与公司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只能依照规定通知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接到公 司的通知后,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在公司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续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公司只同意与先生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 同,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先生在未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工作年限满十年即提出续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 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以上 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订立(包括续订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那么,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 ( 或经协商不一致签订不成 ) 但又维持劳动 关系的性质如何确定 ?《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 , 但劳动者按照用人 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 , 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符合订立劳动 合同的所有条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则确认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合同的关系 由于“应订 未订”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 《市劳动合 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 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 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该条款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 期限作了规定那么,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时,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前条 规定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方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 《市劳动合同条例》 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二) 规定:“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而未订立,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 用 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以上,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 但又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状态, 而此时用人单位尚 未依据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在此前提下, 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就应当与其订立本案中,先生在三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 当事人之间未再续签劳动 合同, 先生与公司属于“应订未订”的劳动关系并处于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此时,用人单位如依据 《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先生终止劳动关系的, 则双方劳动关系可以按 公司的通知而终止 ; 但先生在公司依据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之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因此,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四:强迫续订劳动合同应为无效【案例】王某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 2001年 12 月,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 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他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 合同期满后, 去人事部 办理调离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根据《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 5 年, 所以必须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 2000 元违约金才能调离。
评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 人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员工守则》只是公司的部 规章制度, 即使该守则在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颁布实施, 但鉴于该守则只是一个一般 性的约定, 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员工, 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的当事人 当初他和公司签订的是三年 期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爱才也罢,总之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排除了《员工守则》的有 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两者对服务期限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 应执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至于交 2000 元违约金才能调离的说法,同样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违约金 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即只有发生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才发生违约金的支付 劳 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告终止,其间并无任何的违约行为,故而 2000 元违约金无从说起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防止人才流失, 在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服务期限, 不到服务期限要跳槽 或合同期满希望离职的人员必须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