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考试《证券交易》指导: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3).docx
5页证券考试《证券交易》指导: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3)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托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阅历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根据要求供应有关状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缺乏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阅历缺乏、缺乏风险担当力量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详细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商定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好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商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商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章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提醒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依据客户的申请,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一般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全都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托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托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展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依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依据证券公司供应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展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一样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状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一样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根据客户托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精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其次十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掌握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其次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归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归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其次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其次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终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终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