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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伤残评定的难点和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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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18183138
  • 上传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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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踝关节8 3 %一1 0 0 %1 0 —1 2 %X 级 9 0 %一1 0 0 %2 5 —2 8 % I X 级 髋关节 1 7 - 4 1 % 1 0 —2 4 %X 级 4 2 —8 2 %2 5 —4 9 % Ⅸ级 8 3 —1 0 0 %5 0 —6 0 % Ⅷ级 由上表可以看出,腕、肘、踝关节中一关节功 能全部丧失也只能评定为x 级伤残,膝关节功能 完全丧失也只能评定为Ⅸ级伤残,肩、髋关节一 美节功能完全丧失也只能评定为Ⅷ级伤残,而肢 体功能丧失7 5 %以上只有在一肢体多关节损伤 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此种情况 2 .2 肢体多关节损伤的肢体功能伤残评定采用 肢体丧失功能计算方法累加综合计算出肢体功 能丧失程度来评定 3 对《新道女静中肢体功能伤残评定的认识 3 .1 《新道标》肢体功能伤残评定中明显降低了 腕、肘、膝、踝关节功能对日常生活影响程度的重 要性,显著提高了肩关节,髋关节功能的重要性, 使其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性;肢体功能 伤残评定中把肢体三大关节作为一个整体来综 合评定其功能丧失程度,对于肢体多关节损伤伤 残评定具科学性。

      3 .2 由前所述肢体三大关节中一关节损伤致肢 体功能伤残评定一表中可以看出,髋关节功能丧 失5 6 %以下,肘关节功能丧失8 3 %以下,踝关节 功能丧失8 3 %以下均不构成伤残,膝关节能丧伤 3 6 %以下不构成伤残,而髋关节功能丧失1 7 %以 上,肩关节功能丧失1 4 %以上均可构成伤残 腕、肘、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的情况 下对伤者日常活动功能有所影响,工作和学习能 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也存在轻度受限,但 若达不到上述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就构不成伤残 我们认为在肢体兰大关节相应的权重系数的划 分中腕、肘、踝关节功能在整个肢体中所占权重 系数偏低,对于腕、肘、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程度较多但尚达不到评残程度或上肢肘、腕两关 节功能同时部分丧失但也达不到评残程度的伤 者有失公允,评残条件标准过高 交通事故案例伤残评定的难点和对策 江西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室( 3 3 2 0 0 0 ) 吴跃欣 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案例伤残评定方面存 在如下的难点: 1 法律规范不统一评定人主体不明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章第四 十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 终结后1 51 3 之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 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 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 书后3 0 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于伤残评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1 5 日内,向上一级 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 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 0 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 的决定。

      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 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能公安机关是同 级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 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谒解由此可知,该办法并 未规定公安机关的内设法医就是伤残评定中的 唯一评定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只是履行其行政 执法职能而国家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兰条规定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 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 进行评估和鉴定国标( G B l 8 6 6 7 —2 0 0 2 > 前言2 —4 项规定,评定人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 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的人员3 —3 项规定,评定人条件为应 当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事故处理办 法和国家保险法及国标( G B l 8 6 6 7 —2 0 0 2 ) 三者 之间对评定人( 或者鉴定人) 的规定不尽一致,法 条规定不统一,有些冲突保险法、国标的规定 较为客观、中立;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较为 模糊、含蓄 2 国标前言中2 .4 项的办案机关概念应 明确 一1 9 7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根据我国目前现状,道路交通事故与保险公 司业务关系密切。

      多数交通事故涉及到保险理 赔从前述保险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明 确,~旦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 则有关伤残评定( 或者鉴定) 就一定会进入到保 险业务范围,而国标中对此并未明确目前,检 察机关的法医作为独立的鉴定人,现为全面涉足 保险理赔鉴定工作,为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理赔 阶段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提供技术上的 支持,并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当前存在的问题是, 在保险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将有关交通事故伤残 评定( 或者鉴定) 的材料送检察机关的法医进行 审核,是否属办案机关的范围,受到该国标的有 关条款约束,这些内容该国标并没有明确规定, 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相吻合,法规明显滞后于现实 社会 3 国标中的治疗终结时间未明确实际操 作难以把握 国标前言2 .7 项规定,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 一般原则所承认的I 临床效果稳定此处没有一 个大致的时问概念大家知道,所谓I 临床效果稳 定,在不同的时间段上,存在不同的效果表现,随 着时间的推移,临床效果一般会逐渐平稳如果 对各种伤残,没有一个大致的时间规定,那么在 实际评定操作过程中,就不好把握,随意性较大, 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比如,公安机关的法医 鉴定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般先行接触 伤残人员,对其进行检验。

      案件到了保险理赔审 核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个人才有机会接触 该案材料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对临床效果稳 定的认识也会带有滞后性这就有可能影响到 伤残评定( 或者鉴定) 的后果,甚至结果相差很 大治疗终结的时问的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 如此大的影响,不能不说国标对治疗终结的设立 带有缺陷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东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2 5 0 2 0 0 ) 韩乃家 山东章丘市公安局( 2 5 0 2 0 0 ) 刘国太 笔者根据几年来从伤残评定的实践,谈一下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 策 1 存在的问题 1 .1 掌握伤残评定时机不当 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交通事故直 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 结为准但是目前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掌握不 当,评定的时间比较混乱,多数是治疗未真正的 终结就进行评定这里的原因一方面是急于进 行评定,害怕等治疗终结后,不会留有后遗症或 留有的后遗症轻,对伤残评定不利;~方面是交 通事故处理人员追求结案率,想尽快把事故处理 完 1 .2 受伤人夸大伤残程度或伪装残疾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受伤人为了得到更多的 赔偿,往往故意夸大损伤造成的后果,或者其损 伤根本没有留有后遗症而伪装留有残疾。

      1 .3 临床诊断错误 交通事故致伤者到医院去诊治,有时因为医 疗水平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偶尔会出现错误的 诊断,而伤残评定时往往伤者已经治疗终结,只 能根据病历资料进行分析,如果根据临床诊断进 行伤残评定,就会导致评定失误 1 .4 对伤残评定标准理解的偏差 个别伤残评定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经验 较少,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中的某些条款理 解出现偏差因此在伤残评定中容易导致错误 1 .5 疾病所导致的后果误认为外伤所致 在交通事故致伤的人员中,有些人员受伤前 就因疾病致残,或是因交通事故诱发疾病导致残 疾,在伤残评定中不认真区分,就认定是交通事 故所为,进行伤残评定必然导致错误 1 .6 伤残评定人因个人原因导致评定错误 在伤残评定中有时肇事一方的机动车已加 ——1 9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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