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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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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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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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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法律摘要: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经济繁荣,其教育系统也独具特色,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同时,作为"一国两制"的试验地,其法律也带有明显的地域特色笔者从香港法律的特点、及一些现行的法律制度着手,简要分析香港法律关键词:香港法律;特点;教育法一、 香港法律的特点在1997年之前,香港的宪法性法律是指英国占领香港后颁布的构成香港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的几个主要文件:一是《英王制诰》(The 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The Royal Instructions)另外,还有两个文件,即1841年的《义律公告》和《殖民条例》(Colonial Regulation)也被认为具有宪法意义, 而在回归后,这些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众多学者均认为《基本法》是香港地区的"小宪法" 在它之上,还有一部适用于全国的"大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这部"小宪法",香港将保持原有的各种制度和法律基本不变,包括实现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司法制度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在香港的效力,在1966年的香港《英国法律适用条例》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普通法和衡平法应在香港发生效力,只要它们适合香港或其它居民的环境或依照环境的需要作了必要的修改"。

      过去的事实是修改法庭大量适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英国枢密院和上诉院作出的判例,亦加以引用,"先例必须遵循","传统不能中断" 包含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香港判例作为香港"原有法律"的一部分得到了保留,但须接受《基本法》的审核作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在规则体系上它与英国法及英国法院系统已不发生直接联系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案时可以参考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包括英国)的司法判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终审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而对于香港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的修改可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条途径,即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结构制定的新的法例,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一个按理中确立新的原则香港立法局通过的法律叫"条例"(ordinance),每一个法律称为一"章"(chapter),已制定的又600余章条例除条例外,还有一类叫"附属立法"(subordinate legislation),用以执行条例的具体细则,列于每一条例之后,制定这类附属立法的权力是由立法局授予的,并在条例中对此项授权作出明文规定香港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和附属立法在不同基本法规则相抵触的情况下予以保留, 而对于一些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如规定英国法律的《英国法律应用条例》、规定驻港英军法律的《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等,当然失效。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法律制度也不同于大陆因此,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只是关于国防、外交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的法律,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除此之外,中国其它的一切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等,均对香港无法律效力二、香港教育法的由来由上文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法律,在《基本法》中对于教育管理,教育与宗教的关系以及学校的自主性和学术自由作了相应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了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员和选用教材 香港的教育法律是香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认可的附属立法,即由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规,按照其法律的地位、适用的范围及有效功力可分为三级,从高到低的次序为“条例”“规例”“则例”。

      现行的香港教育法律有《教育条例》《幼儿中心条例》《专上学院条例》《教育规例》《幼儿中心规例》《小学资助则例》《中学资助则例》《学徒条例》《学徒规例》等,还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绿皮书、白皮书以及教育委员会或者教育统筹委员会提出经港府批准后执行的各种政策性文献(《报告书》)此外,各大学和众多法定的教育机构,均有各自专门的条例,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教育法律体系参考文献[1]李泽沛.香港法律概述[M].法律出版社,1987(3):1-4.[2]肖蔚云.基本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法律[M].一国两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5):3-7. [3]董立坤.香港法的理论与实践[M]. 法律出版社,1990(6):3-7[4]董茂云.论判例法在香港法中的主导地位[D].法律出版社,2010(4):3-6[5]张学仁.谈香港"原有法律"的保留与变化[M].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20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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