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办法.docx
9页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以下称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借 款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担保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系指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借款人或者 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保障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第五条 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和质权等所需的费用第六条 办理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第二章 保证担保第七条 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即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能 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本办法所称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没 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
第八条 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企业法人或 其他组织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信誉程度高,达到或相当于贷款人认可的AA级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二) 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 保证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财产易变现、能保值,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 总额(剔除保证人已经担保的资产额度)的两倍第九条 下列组织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一)各级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第十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同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资料或证明文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四)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两年的财务和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两年 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五)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六)借款人就该项保证与保证人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七)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 供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八)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第十一条 贷款人接到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和偿债能力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当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应及时告知借款 人第十二条 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和保证人按规定签订《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担保合同》(以下 称《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合同》自签订 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十四条 同一借款可以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对保证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分别在 其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各保证人均承担保证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保证期间,借款人或贷款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 的书面同意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因改变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被宣告撤销、破产、 关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人,借款人 不更换或拒绝提供的,贷款人应当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借款人破产的,贷款人必须及时通知保证人,根据债务人和保证 人的实际偿债能力,视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必须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六个 月内,要求保证人清偿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借款人和保证人违反《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 贷款人按照约定依法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贷款人要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贷 款到期通知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要求展期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并在 贷款展期协议上签章确认不具备展期条件的或保证人不同意在展期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履行连 带责任的,贷款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第三章 抵押担保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财产占有的 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 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二十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以合法形式取得、并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已被抵押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定程序确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同共有财产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三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同时抵押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同时提供抵押人的下列资料或证明文件:(一)抵押物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以共有财产为抵押物的,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 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抵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由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的文 件二)抵押物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 向贷款人其他债权或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抵押物登记机关就该抵押物登记情况 的证明等。
三)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接到抵押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用于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实际价 值及是否为抵押人合法所有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实地考察 审查后应形成《审查报告》报送信贷部门负责人和贷款审批人审核,作为决定是否同借款人 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依据经审查,对不符合抵押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 和可变现程度,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或双方对抵押价值有争 议的,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的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贷款风险、抵押物折旧、 抵押物的变现程度等因素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贷款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X100%抵 押率一般不得超过 80%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的,按照剔除国有土地出让金后 评估值的70%〜75%进行抵押;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评估值的70%进行抵押;对房地产和机 器设备,一般按照抵押评估值的70%〜80%进行抵押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抵押条件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和抵押人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合同》(以下称《抵押合同》)。
第二十九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 门是:(一)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 的部门三)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 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 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 的,需经有权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六) 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三十条 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一)至(五)项中的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 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的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 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认为抵押物存在风险较大,应要求抵押人就抵押物办理保险,在保 险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标的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办理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不接 受抵押和不发放贷款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设定后,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 等均由贷款人代为保管,贷款人承担保管责任第三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和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以双方协商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 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被征用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赔偿金和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的部分,贷 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另行追偿不足部分或及时要求其提供新的担保抵押物因抵押人过错灭失、毁损的,贷款人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失要求抵押人赔偿或提供 新的抵押物第三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履 行还款义务或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贷款人的抵押权:(一)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二)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或提供与减少 的价值相当数额的担保,抵押人拒绝履行的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的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贷款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一)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又未同贷款人签订贷款 展期协议或申请展期未经批准的。
二)借款人合并、分立或采取其他形式改变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债务继承者 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及保证人被宣告依法撤销、破产、关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四)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可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是指抵 押人与贷款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即 借款人的抵押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最高额抵押合同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 本第四章 质押担保第三十八条 质押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移交贷款人占 有,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 权依法将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贷款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用于质押的为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