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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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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13837573
  • 上传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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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08 年 11 月 7 日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组定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我校关于《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评奖对象及原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生、自费生、定向生和委培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与社会奖学金(指政府、国内外组织、个人为研究生设立的奖、助学金)按照排名顺序可以兼得,但同类同名称奖项不予互相加分第二条 申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平均成绩达 80 分以上,单科不低于 70 分;(四)科研态度严谨,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比较突出;(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 、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六)按规定已经缴纳学费、注册;(七)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年度研究生奖、助学金:(一)违反《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或仍在留校察看期内者;(二)学习平均成绩未达 80 分以上,单科未达 70 分者;(三)二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论文选题报告或中期考核者;三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者;(四)该年度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大会,点名不到,超过 5 次者;未请假无故旷课的,累积达 5 次(以上课老师考勤为依据) ,研究生运动会考勤 3 次;(五)本学年度请病假、事假超过 31 天者;(六)无故迟到注册、欠交学费或院研究生会费者;(七)申请延期毕业者、休学者;(八)该学年内有补考、重修现象者;(九)在详细评分权重项中,如有其中一项被扣为零分者;(十)其它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如《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广西师范大学公寓管理规定》 、 《广西师范大学治安管理条例》等)者。

      第四条 评奖级别和评分权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档次,具体比例、名额、金额根据每年学校和学院具体情况按比例分配,总名额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社会学与社会保障硕士三个单元进行分割(名额分配比例计小数点后 1 位有效,小数点后第二位不予进位) ,均按此评定细则统一评比若明额不够分配,则小数点后 1 位大的优先;若明额有剩余则小数点后第 2 位大的优先;若某单元分得名额按此评定细则评比后有剩余,应调至其他单元根据《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规定,评分标准按照百分比计算,其中思想道德(操行)占 15%,学习成绩占 30%,科研能力占40%,社会实践和文体、公益活动占 15%第五条 思想道德具体操作办法及量化指标(一)加分情况:(1)凡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论学习等竞赛活动,获院级前三等奖者加 6 分;获校级前三等奖者加 10 分;获自治区前三等奖者加 15 分;获全国前三等奖者加 20 分2)参加板报、手抄报、广播组稿等比赛获校级前三名者加 6 分,四至六名者加 4 分;积极宣传我校教学、科研、改革动态、校园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所撰写的通讯、报道、报告文学等作品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正式报刊上发表每篇分别加 6 分、10 分、15 分。

      3)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如认真执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受院通报表彰者加 5 分;受学校通报表彰者加 10 分;受自治区表彰者加15 分;受全国表彰者加 20 分4)该学年内在校综合表现突出,被评为学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 5分;被评为学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 10 分,被评为自治区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 15 分,被评为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加 20 分5)在一学年内,担任团支部、党支部、研究生会干部,校级学生社团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者视其履职态度、效绩加 5 分二)扣分情况:(1)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又未达到通报批评者,每次酌情扣 10 分;(2)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大会(比如迎新比赛、研究生运动会、晚会、院或年级研究生大会以及其它按照学校、学院文件规定组织的活动等),每次扣 5 分;(3)上课未请假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的未达 5 次者,每次扣 5 分(由任课老师点名为准) 上述单项有获奖重复加分的,按最高分计,满分为 100 分;集体获奖,成员均加分第五条 学习成绩具体操作办法及量化指标(一)学习成绩为评选年度的公共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计算方法为:成绩平均分总=课程分数÷课程数。

      此平均分即为该生的课程成绩分二)课程论文一年分两次交,即每学期期末放假离校前由学生自己交到任课老师处批改,然后由任课老师将该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及试卷、作业原件交教学秘书处保存超过此时间未交试卷、作业原件的,每迟交 1 门扣总平均分 3 分三)经院学术委员分会核查,课程作业论文违反《学校研究生学术道德暂行规定》的,该门课程重修四)学年度内通过大学英语六级的加 10 分,入学前四年通过的大学英语六级,只在首次评奖助学金年度有效五)本年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线 360 分)的加 10 分第六条 科研能力参评科研成果应当遵守《广西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 ,并且经过《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办法》规定登记、确认,违反者将取消评比资格一)关于在期刊发表的论文1、专科院(校) 、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每篇加 6 分;2、本科学院学报发表的文章每篇加 8 分;3、本科大学学报、本专业领域的学会主办的期刊、省级社科院(联)主办的期刊每篇加 10 分;非本专业领域的学会、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期刊、杂志按5 分计(包括党校类) 。

      4、核心期刊每篇加 20 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5、在本专业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加 30 分, (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学等刊物)说明:以上论文的字数均要求在 3000 字以上,3000 字以下得分减半二)关于在论文集发表的论文1、由全国性本专业研究会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论文,每篇加 8 分;由省级本专业研究会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论文,每篇加 6 分2、由非本专业研究会(含其他机构)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刊载的文章,每篇加 4 分说明:以上论文的字数均要求在 3000 字以上,3000 字以下得分减半三)关于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1、在《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 《法制日报》等国家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加 16 分; 2、在省部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书评、综述每篇加 8 分;3、在地市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书评、综述每篇加 4 分说明:以上要求字数在 1000 字以上,1000 字以下,得数减半四)关于被转载的论文1、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另加 15 分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的论文,另加 6 分被各类年鉴全文转载的论文另加 4 分;不同刊物转载同一篇文章可重复计分,同一刊物重复转载同一篇文章的只计 1 次转载分。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研究论文、书评、综述,按每篇另加 20 分;说明:论文部分或摘要被转载的,得数减半五)发表的论文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另加 8 分;获得自治区奖励的,另加 6 分,获得市级、校级奖励的,另加 4 分六)参加本专业研讨会获奖并发表的论文,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另加 8分;获得自治区奖励的,另加 6 分,获得市级、校级奖励的,另加 4 分七)参加学校创新杯比赛,获一等奖的加 8 分,获二等奖的加 6 分,获三等奖的加 4 分,获鼓励奖的加 2 分;参加国家级的挑战杯比赛获奖,按学校创新杯相应等级加 1 倍计分八)关于本年度科研项目的立项加分,以主管部门批文为准已获立项而未获得资助的,得分按相应等级减半加分只记第一主持人 (1)获得国家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加 15 分;(2)获得省部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加 6 分;(3)获得校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加 3 分九)参编教材(含教辅)及参与专著撰写 1 万字以上的加 6 分,1 万字以下分数减半出版专著(包括专业的论文集、教材等)的,按出版社的级别加分:国家级出版社(如法律出版社等出版社)加 60 分;其它级别计 40 分有主编与副主编的,分别按 70%、30%加分。

      十)关于合作发表或获奖论文及科研项目的得分比例:(1)两同学合作的,第 1 作者得分占 80%,第 2 作者得分占 20%;若与本校老师合作的,第 1 作者得分占 60%,第 2 作者得分占 40%;(2)三位同学合作的,第 1、2、3 作者的得分分别占 80%、10%、10%;若与本校老师三方合作的,第 1、2、3 作者的得分分别占 60%、20%、20%,第 4 及其以后合作者不予加分十一)发表非本专业领域的论文或在网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加分在增刊上发表的文章不加分,但同等条件下有增刊者或增刊多者优先十二)上述各单项有获奖重复加分的,按最高分计,满分为 100 分;合作获奖者均加同档次分数参评论文应为上年度评选终止日至本年度评选终止日前公开发表的上年度未参评的专业学术论文(以参评材料截止日前提交的现刊为准) 第七条 社会实践和文体、公益活动(一)以下情况给予加分:1、社会调查报告获院表彰者加 5 分;获校级表彰者加 10 分;获省级表彰者加 15 分;获国家级表彰者加 20 分2、凡积极参加各专业学科知识竞赛、文艺汇演或比赛、研究生运动会者加 1 分;获院级奖励者均加 2 分;获校级、市级比赛前三名的,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省级比赛前三名的,分别加 6 分、5 分、4 分,国家级比赛前三名的,分别加 8 分、7 分、6 分,获四至六名者,国家级、省级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

      二)以下情况扣分:(1)未经请假不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专业知识宣传、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的,1 次扣 5 分;(2)未经请假不参与学校举办的研究生运动会,点名不到的,1 次扣 5 分;(3)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调查的,1 次扣 5 分;4、以上单项获奖加分若有重复,以最高分项计,集体项目的各成员按所得相应名次均加分,满分为 100 分;可重复扣分五、附则(一)本评定办法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二)参评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先由研究生会核实材料及换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然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复核,最后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相应获奖等级三)其他各类奖项的评比,均在待评奖项的特殊条件下参照本细则执行四)该细则自 2008 年 11 月 7 日生效,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废法学院学术委员会 法学院研究生会200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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