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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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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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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 80 号 2006 年 11 月 2 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进一步明确在地级市以及县(市、区) 设立的农村合作银 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银行)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和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市场准入质量在地级市以及县(市、区)设立 农村银行,其 设立条件应符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 2006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为此,有必要对《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进行进一步明确一)关于《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有关审慎性条款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2008 年底以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其申 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 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为合并计算,下同) 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 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 2004〕1 号)中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有关 规定计算(相关规定修改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为逐步实现农村合作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审慎监管要求相一致的目标,申请人在提交筹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在 2008 年底前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规 划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计算规划的主要内容 应包含 2008 年底前机构的发 展规划、信 贷资产规模增长计划、资产质量改善情况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预测、盈利情况分析、通 过不同渠道补充资本的计划等从 2009 年起,设立农村合作银 行,其申 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计算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其申请人 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计算2.不良贷款比率低于 15%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前,应完成 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的风险分类工作(下称贷款五级分类),且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测算其不良贷款比率低于 15%3.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凡剔除股本后所有者权益小于零的,其相 应缺口原则上由地方政府以 现金方式足额弥补如确 实无法全部以现金方式足额弥补的,地方政府也可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 权等非货币资产无偿弥补相应差额,但用非货币资产弥 补缺口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缺口的 50%,且在开业前完成相关资产的变现工作申请人在申 报筹建时,地方政府弥补缺口的 现金及非货币资产必须足额到位,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其现金到 账证明、受赠资产的所有权证书 、完税证明或分年缴纳税款的文件、计提折旧或逐年摊销 的规划及对其正常经营可能 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关于捐 赠资产开业前变现的承诺书(承诺按期变现且变现后实现的金额能 够足额弥补相应缺口)等材料4.关于其他审慎要求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05〕49 号)、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金〔2005〕90 号)等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同 时按规定提取一般准备考虑到设立申请人的实际情况,2008 年底前设立农村银行,申请人应计提的呆账准备 最低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按可疑类贷 款的 50%及损失类贷款的 100%足额计提的贷款专项准备;二是按照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 备。

      在足额提取上述准备后,其净资产仍有结余的,应继续提取其他贷款损失准备、坏 账 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一般准备(未提足部分)申请 人在申报筹建时要根据辖内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及经营情况,提交与资本充足率达标规 划相结合的 2008 年底前呆账 准备分年计提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从 2009 年起,设立农村银行,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贷 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应符合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关于《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关 农村银行董事长、副董事 长及行长、副行长等拟任人的学 历要求拟任人的学历证明应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主要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 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 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 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 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 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 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拟任人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证书可视为符合相关学历要求其中,拟任人在 1991 年以后获得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或由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 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进行学历认证;对拟任人在 1991 年以前获得的、确实无法 查询或认证的学历证书, 拟任人应提交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其学历的有效证明对在县(市、区)设立的农村银 行,其董事 长、副董事长、行长或副行长等拟任人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且不符合《实施 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如监管机构认为拟任人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 业经验与管理能力,且拟任人已通过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考试、考核的, 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 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6〕51 号)的要求,仅就其学历方面进行个案审核,但个案 审核人数不得超过 1 人三)关于农村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冠名方式1.在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 (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 省(区、市)名+ 县(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合作银行” 或“地级市名+ 县(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

      2.在地级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地 级 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或“地级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合作银行”3.在地级市的市辖区设立的农 村银行,冠名 为“省(区、市)名+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 村合作银行” 或“地级市名+市辖 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4.在地级市内跨市辖区或跨县 (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 省(区、市)名+地 级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或“地级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5.农村银行的支行冠名为:“××××银行×× (地名或街道名)支行”;分理处冠名为:“×××× 银行××(地名或街道名)分理处”;储蓄所冠名为:“××××银行×× (地名或街道名) 储蓄所”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农村银行前, 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申 请人递交筹建申请等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由企 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关于农村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及开业问题农村银行一经成立,其设立申 请人辖内原农村信用社即应 依法自行解散,相关 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农村银行承继。

      对在原农村信用社住所设立 农村银行分支机构的,在 银监会核准农村银行开业后、农村银行 办理注册登记前,由相关银监 局一次性核准其分支机构开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原农村信用社金融 许可证并领取农村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村 银行的注册登记手续及原农村信用社的注销手续农村银行设 立后,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均应 启用新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凭证、牌匾等对农村银行成立后新设分支机构的, 银监局一律按照《实施 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一)坚持标准,规范流程,提高市场准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银监局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 对辖 内农村银行设立事项进行受理、初步审查或受理、审查并决定各银监局应认真做好农村银行设立的事前指导工作, 发现问题 要及时通知并要求申请人予以改进和纠正,切实提高市 场准入质量要严格按照行政 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要求,规范农村银行市场准入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在审 核农村银行设立事项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及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呆账准备提取情况、 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情况、受赠资产变现情况以及拟设 立机构的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资本结构、经营规划和策略、预计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内容, 发现隐患,要督促申请人及时进行整改。

      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依法做出撤 销其筹建的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防止将不稳健因素带入农村银 行同时,各银监局要建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慎评估机制,在监管综合评级 、经营状况、社区需求和金融市场容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农村银行合理布局二)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做好 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做到从任职资格管理到履 职评价的持续监管各银监局应按照《实施办法》和银监办发〔2006〕 51 号文的要求,依法审核农村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严 格控制个案审核人员的数量要引 导并鼓励农村银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能够带领农村银行实现现 代金融企业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更新经营管理理念,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要建立董事长、副董事 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取得任职资格要 坚持资格监 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评价工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要加 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的考核和问责,对履职行为评 价不合格的, 应在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同时,责成农 村银行的有权机构及时予以 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以及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确保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 ,为提高农村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其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强对创新业务、中间业务 的研究,依法做好 业务准入工作各银监局要按照加强监管、防范 风险的要求,加 强对农村银 行创新业务的前瞻性研究和窗口指导,推动农村银行适应农 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创新服 务手段、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大力发展结算、信用卡以及理 财服务等中间业务,督促农村 银行从引进人才、加强培训、加大技术投入、IT 支持、风险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创新激励机制,在内控先行、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前提下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并依法做好农村银行的 业务准入工作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性各银监局要加强农村银行市场准入工作与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以及风险查处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非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监管综合评级结果,对农村银行在分支机构设立、新业务开办等方面适 时采取监管措施,以建立扶优限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 场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做好市 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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