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pdf
4页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邮箱: Jiufu@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标 签】规范税务代理收费【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价﹝2001﹞271号【发文日期】2001-10-30【实施时间】2001-10-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部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三、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乐税网( )邮箱: Jiufu@(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商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中准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在省未下达收费标准前,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会同级税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制定的试行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备案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代理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税务代理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代理标的额的一定比率或合同约定计费,按比率计费的,应规定最高限额五、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代理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六、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七、税务代理机构实施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八、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八)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十)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乐税网( )邮箱: Jiufu@乐税网( )邮箱: Jiuf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