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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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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该条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河南道路运输开展概况  河南省地处中原,自古以来素有“九州腹地、十省通衢〞之称,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四通八达的公路、铁路交通运输网,决定了河南在全国综合运输框架中起着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陆路交通核心枢纽作用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也为河南开展现代运输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  一、河南道路运输近三十年开展情况  1978年之前,河南的道路运输开展较慢以1978年为例,全省仅有汽车6.03万辆,其中客车1.04万辆,货车4.99万辆实施改革开放后,河南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较早开放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全社会办交通,道路运输业得到快速开展,运输车辆迅速增长到2023年底,河南民用汽车达84.7万辆,轮胎式拖拉机172万辆其中营运汽车24.4万辆(营运客车5.6万辆,货车18.8万辆),营运拖拉机169万辆营运车辆年完成客、货运输量分别达7.99亿人次和5.15亿吨,年均以4.7%和5.6%的速度增长;客、货运周转量分别达353.7亿人公里和363.9亿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6.4%和9.7%。

        2023年以来,河南道路运输行业不断壮大,稳步开展,效劳经济社会开展能力不断提升到“xx〞末,全省营运车辆到达135.1万辆(其中客车5.1万辆,货车130万辆),比“十五〞末增长98.7%;出租车开展到6万辆,城市公交车1.9万辆机动车维修企业2.7万家,驾培机构635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267.5万个,客货运场站2253个道路运输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以2023年为例,全省道路运输完成客运量18.4亿人次,客运周转量1211.2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6.1%和17.5%;完成货运量22亿吨,货运周转量5949亿吨公里,同比增长20.1%和22.4%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效劳水平有了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春运、“黄金周〞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运输保障中,道路运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异地完成了各项保障任务  二、河南道路运输行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城乡客运一体化稳步开展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中原城市群的部署,坚持“高规格配置、高质量效劳、高水平管理、低票价运营〞的根本方针和“方便人民出行、效劳经济开展〞的原那么,全力推进城际公交开展2023年来,先后开通了郑州-开封、新乡、焦作、许昌等10条城际公交线路和30多条市县间公交线路,极大地促进了城市间的商品流通和经济文化交流,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和中原城市群的快速开展。

      二是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步伐,大力推进“新农巴士〞工程,认真落实“一县一网一公司〞的农村客运开展模式2023年,全省新增农村客运线路107条,延伸线路218条,新增农村客运车辆1083台,使全省农村客运班线达4201条、客运车辆达2.17万辆全省乡镇通客车率达100%,行政村通客车率显著提高  (二)现代物流业快速开展近年来,河南省积极培育物流开展龙头企业,逐渐形成了豫鑫物流、省公路港、郑州金象物流、万里物流、长通物流、双汇物流等一批集道路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信息配载于一体的专业化物流运输企业,从而带动了传统货运业的升级改造以建设物流信息系统为根底,积极构建现代物流网络,建立完善了河南公共物流信息系统——〞八挂来网〞目前,系统平台已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行业监管不断加强近几年,全省先后开展了道路客运、危险货物、驾驶员培训、出租汽车、货运和物流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共查处违规经营车辆约1.9万台次,清理“黑车〞300余台,清理沉淀客运线路500余条,整改危货运输企业56户、驾校110家,清退不合格危货运输52辆,取缔违规经营货运代理企业23家、驾校6家同时开展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促进了行业效劳水平和质量信誉的提高。

        (四)科技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经过多年努力,在全省建立完善了运输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政网〞,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传输和统一管理,标准了运政业务的办理搭建了重点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对全省7120多辆长途客车和8520多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实现了动态监管建立了集出行咨询、办证效劳、公路求救和执法投诉为一体的96520道路运输公共效劳热线,使运政工作真正做到了寓管理于效劳之中,受到社会好评  三、河南道路运输近期开展规划  根据我省道路运输开展面临的形势和要求,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在“xx〞开局之年,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并将其概括为“16334工程〞,即坚持一个开展思路,围绕六大目标,打造三大体系,构建三大支撑,夯实四大保障其中明确指出,“xx〞道路运输开展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开展为宗旨,以协调开展为主题,以转变开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原经济区的总体战略目标,加快开展战略的调整,强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加大传统货运业的改造力度,完善平安监管体系,加快运输信息化建设,促进运输业全面转型升级,推进道路运输实现低碳开展,努力建设平安、畅通、便捷、绿色、高效的道路运输体系。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开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阔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前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不阻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暂停、终止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站(场)公告,并交回经营证牌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效劳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平安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平安生产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涉及设置或调整停靠站点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向公众告知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加强对客运市场和热点营运线路的管理。

      同一客运线路、旅游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效劳质量提供效劳,不得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  第十六条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并标明核载人数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公示监督   出租汽车应当装置营业标志牌,张贴租价标准和投诉 号码,配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中途甩客,不得随意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和线路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成心绕行;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汽车不得拒载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并按客票标明的班次、时间、站点运送旅客。

      因客运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或退票  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平安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司乘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救助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旅客进站、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  第二十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省际和市际旅游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八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到达一级,类型等级应当到达高级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规定经营长途客运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鼓励开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平安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

        第二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运输货物  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货物,必须办理准运手续并随车携带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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