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学生手册电子稿.doc
80页湖南大学学生手册教务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摘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目 录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校训 校风 校歌湖南大学校训湖南大学校风湖南大学校歌学校规章制度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试行)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学生学生证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南大学本科生实习细则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湖南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湖南大学学生维护校园秩序和建设文明校园的若干规定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湖南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湖南大学考场规则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制度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录)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