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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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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1 目的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防止化妆品对人体产生近期和远期危害,特制定本程序和方法2 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3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3.1 第一阶段 急性毒性和动物皮肤、粘膜试验3.1.1 急性毒性试验3.1.1.1 急性皮肤毒性试验3.1.1.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1.2 动物皮肤、粘膜试验3.1.2.1 皮肤刺激试验3.1.2.2 眼刺激试验3.1.2.3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3.1.2.4 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3.2 第二阶段 亚慢性毒性和致畸试验3.2.1 亚慢性皮肤毒性试验3.2.2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3.2.3 致畸试验3.3 第三阶段 致突变、致癌短期生物筛选试验3.3.1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3.3.2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和SCE检测试验3.3.3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3.3.4 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3.3.5 小鼠精子畸形检测试验3.4 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3.4.1 慢性毒性试验3.4.2 致癌试验。

      3.5 第五阶段 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4 对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的规定4.1 凡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必须进行五个阶段的试验4.2 凡属于含药物化妆品必须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是根据化妆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等因素,可分别选择其中几项甚至全部试验项目4.3 凡属于化妆品新产品必须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是根据化妆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等因素,可分别选择其中几项甚至全部试验项目4.4 凡进口化妆品应由进口单位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5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方法5.1 急性皮肤毒性试验人体接触化妆品主要途径是皮肤当评价化妆品与其成分对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害时,进行皮肤毒性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5.1.1 目的:确定受试物能否经皮肤渗透和短期作用所产生的毒性反应,并为确定亚慢性试验提供实验依据5.1.2 定义:系指受试物涂敷皮肤一次剂量后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剂量表示方法:以敷用受试物的质量(g、mg)或以实验动物平均单位体重敷用受试物的质量(mg/kg)来表示一次敷用受试物引起50%受试动物死亡的剂量,称之为半数致死量(LD50)。

      LD50值的单位为mg或g/kg体重5.1.3 动物的准备:选用两种性别成年大鼠、豚鼠或家兔均可建议试验起始动物体重范围为大鼠200~300g,豚鼠350~450g,家兔2.0~3.0kg实验动物应在动物笼内观察3~5天,使其适应环境,并观察其健康状况正式给药前24h,将动物背部脊柱两侧毛发剪掉或剃掉,注意不要擦伤皮肤,因为损伤能改变皮肤的渗透性,受试物涂抹处,不应少于动物体表面积的10%各类动物体表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5.1.4 受试物的配制:若受试物是固体,应磨成细粉状,并用适量水或无毒无刺激性赋形剂混匀,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良好的接触常用的赋形剂有橄榄油、羊毛脂、凡士林等若受试物是液体,一般不必稀释5.1.5 剂量和分组:将两种性别的实验动物分别随机分为5~6组,若用赋形剂,需设赋形剂对照组化学物质毒性的半数致死量(LD50)计算方法见附录B机率单位-对数图解法,每组最好10只动物各剂量组间要有适当的组距,以使各剂量组产生一系列的毒性反应或死亡率最高剂量可达2000mg/kg5.1.6 试验方法:将受试物均匀地涂敷于动物背部,并用油纸和两层纱布覆盖,再用无刺激性胶布或绷带加以固定,以防脱落和动物舔食受试物,共敷药24h。

      试验完毕后,可用温水或适当的溶剂清除残留的受试物一般观察一周,若给药4天后仍有动物死亡时,仍需继续观察一周给药后注意观察动物的全身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包括动物皮肤、毛发、眼睛和粘膜的变化,呼吸、循环、自主和中枢神经系统、四肢活动和行为方式等的变化,特别要注意观察震颤、惊厥、流涎、腹泻、嗜睡、昏迷等现象凡是试验过程中死亡的动物和/或有毒性反应的动物,均应进行尸检和肉眼观察当肉眼可见病变时,还应进行病理组织学镜检5.1.7 结果评价:急性毒性分级标准详见附录C5.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当化妆品成分的皮肤毒性低时,很难测得其经皮LD50,为了解该化学物质与已知毒物的相对毒性,以与由于婴幼儿误服化妆品的可能,进行经口毒性试验也很必要5.2.1 定义:系指受试物一次经口饲予动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剂量表示法同急性皮肤毒性试验5.2.2 动物的准备:分别选用两种性别的成年小鼠和/或大鼠小鼠体重18~22g,大鼠180~200g,或选择其它敏感的动物实验前,一般禁食16h左右,不限制饮水5.2.3 受试物溶液的配制:常用水或食用植物油为溶剂若受试物不溶于水或油中,可用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做成混悬液给药最大体积,小鼠不超过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过1.0ml/100g体重。

      5.2.4 剂量和分组:一般分为5~6个剂量组每组动物数5~10只,根据所选LD50计算方法而定各剂量组间间距大小,随受试物的毒性作用带宽窄而异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试,找出其粗略致死剂量范围,然后再设计正式试验的剂量分组受试物最高剂量可达5000mg/kg体重5.2.5 试验方法:正式试验时,将动物称量,并随机分组,然后用特制的灌胃针头将受试物一次给予动物若估计受试物毒性很低,一次给药容积太大,可在24h内分成2~3次给药,但合并作为一日剂量计算给药后,密切注意观察并记录动物的一般状态、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并进行LD50的计算,其方法见附录B5.2.6 结果评价急性毒性分级标准详见附录C5.3 皮肤刺激试验皮肤刺激是指皮肤接触受试物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症状5.3.1 试验方法的原则5.3.1.1 受试物应以一次剂量或多次剂量涂(敷)于健康的无破损的皮肤上5.3.1.2 每种受试物至少要用4只健康成年动物(家兔或豚鼠)5.3.1.3 试验均采用自身对照5.3.1.4 受试物使用浓度,一般情况下,液态受试物采用原液或预计人应用的浓度固态受试物则用水或适宜赋形剂(如花生油、凡士林、羊毛脂等),按1:1浓度调制。

      5.3.1.5 凡具有高度皮肤毒性,或pH<2或pH>11.5的化学物质,均不进行本项试验5.3.2 试验方法5.3.2.1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一次皮肤涂抹实验)5.3.2.1.1 试验前24h,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毛剪掉,不可损伤表皮,去毛范围左、右各约3cm×6cm5.3.2.1.2 取受试物0.1ml(g)滴在2.5cm×2.5cm大小的四层纱布上敷贴在一侧皮肤上,或直接将受试物涂在皮肤上,然后用一层油纸覆盖,再用无刺激性胶布和绷带加以固定另一侧涂赋形剂作为对照敷用时间一般为24h,亦可一次敷用4h试验完毕后用温水或无刺激性溶剂除去残留受试物5.3.2.1.3 于除去受试物后的1、24和48h观察涂抹部位皮肤反应,按表1和表2进行皮肤反应积分和刺激强度评价表1 皮肤刺激反应评分表2 皮肤刺激强度评价5.3.2.2 多次皮肤刺激试验5.3.2.2.1 先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皮肤的毛剪掉或剃掉,去毛范围各为2.5cm×2.5cm5.3.2.2.2 取受试物0.1~0.5ml(g)涂抹在一侧皮肤上,另一侧涂赋形剂作为对照,每天涂抹1~2次,连续涂抹14天每次涂药前应剪毛,不得损伤皮肤,保证受试物与皮肤充分接触。

      5.3.2.2.3 每天观察皮肤反应,按表1评分脱屑积分为1最高刺激指数为14(观察次数)×8(总积分数)=112实验完毕,用角膜环钻取涂抹部位皮肤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按表3评分5.3.3 结果评价按上述评定标准和指标的最高分值判断受试物的皮肤刺激作用的有无或刺激的强弱多次皮肤刺激试验刺激指数超过30、病理组织检查积分超过4,应判断受试物对皮肤有明显刺激性在许多情况下,家兔和豚鼠对刺激物质较人敏感,从动物试验结果外推到人可提供较重要的依据5.4 眼刺激试验眼刺激性是指眼表面接触受试物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5.4.1 试验方法的原则5.4.1.1 受试物应以一次剂量或多次剂量滴入(涂入)或喷洒眼内5.4.1.2 每种受试动物的眼睛应保证无任何炎性反应和眼损伤5.4.1.3 每组试验动物数至少4只,采用自身对照,首选动物为家兔5.4.1.4 受试物使用浓度一般用原液或用适当无刺激性赋形剂配制的50%软膏或其他剂型5.4.1.5 已证明有皮肤刺激性的物质,不必进行本项试验5.4.2 试验方法表3 皮肤慢性刺激试验评分标准5.4.2.1 一次眼刺激试验5.4.2.1.1 将液态或软膏(0.1ml或100mg)受试物滴入(涂入)实验动物一侧结膜囊内,另一侧眼作为对照。

      滴药后使眼被动闭合5~10s,记录滴药后6、24、48和72h眼的局部反应,第4、7天观察恢复情况观察时应用荧光素钠检查角膜损害,最好用裂隙灯检查角膜透明度、虹膜纹理改变5.4.2.1.2 如果受试物明显引起眼刺激反应,可再选用6只动物,将受试物滴入一侧结膜囊内,接触4s或30s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再观察眼的刺激反应5.4.2.1.3 按表4所列眼损害分级标准积分,再按表5进行眼刺激强度的评价5.4.2.2 多次性眼刺激试验将受试物原液0.1ml或配制成的50%软膏约100mg滴入或涂入一侧结膜囊内,另一侧眼作为对照,每日一次,连续14天实验完毕后,继续观察7~14天,按表4分级标准记录眼的刺激反应,并按表5眼刺激性评价标准进行眼刺激强度的评价表4 眼损害的分级标准表5 眼刺激性评价标准5.4.3 结果评价按上述分级评价标准评定,如一次或多次接触受试物,不引起角膜、虹膜和结膜的炎症变化,或虽引起轻度反应,但这种改变是可逆的,则认为该受试物可以安全使用在许多情况下,哺乳动物眼的反应较人敏感,从动物试验结果外推到人可提供较有价值的依据5.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变态反应是指通过重复接触某种物质后机体产生免疫传递的皮肤反应。

      化学物质引起的变态性接触性皮炎,属Ⅳ型(即延迟型)变态反应在人类的反应可能是瘙痒、红斑、丘疹、水疱或大疱,动物仅见皮肤红斑和水肿5.5.1 试验方法的原则5.5.1.1 由于接触致敏的发病过程包括致敏(诱导)和激发两个阶段,动物在第一次接触受试物后至少1周,再次给予激发接触通过激发接触能否引起皮肤反应确定有无致敏作用5.5.1.2 实验首选动物为白色豚鼠,每组动物数10~25只5.5.1.3 受试物剂量(浓度):致敏(诱导)浓度允许引起皮肤轻度刺激反应(即最高耐受浓度)激发浓度一般应低于致敏浓度,不得引起原发刺激性皮肤炎症反应5.5.1.4 为避免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试验中除要求使用的试剂、绷带、胶布均无刺激性外,并设立阳性或阴性对照组5.5.1.5 为提高皮肤反应的阳性率(增加敏感性),通常采用福氏完全佐剂(FCA),而不影响实验的评价注:福氏完全佐剂(FCA)的制备:轻质石蜡油 50ml羊毛脂(或吐温80) 25ml结核杆菌(灭活) 62mg生理盐水 25ml制成油包水乳化剂后,经高压消毒备用5.5.2 豚鼠最大值试验(皮内和涂皮结合法,简称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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