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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1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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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1100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xx-07-2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xx?123号各基层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xx?10号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xx?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xx?28号)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20xx年x月x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税款所属期20xx年x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二、税款所属期20xx年x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xx?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四、自税款所属期20xx年x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xx?432号)自20xx年x月x日起停止执行二○20xx年x月二十七日第二篇:深圳新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1000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xx〕432号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xx?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xx?28号),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自20xx年x月x日起6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xx?1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执行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xx年x月x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xx?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据此计算,自20xx年x月x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3倍×12%;此数额标准由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每年进行发布),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税款所属期)期间的政策执行衔接问题(一)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应按照财税?20xx?1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标准范围内,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其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二)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

      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在此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20xx年x月x日以来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三、自20xx年x月(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取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一○年x月x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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