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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煤气安全使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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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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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煤气安全使用规程1.1、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1.1.1、煤气设备都应保持正压工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1.1.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置换介质吹扫,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____米内严禁火源1.1.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1.1.4、点火程序必须是在点火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凡点火前已烘烧的炉子,炉温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点着燃烧1.1.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清炉内混合气后,再按点火程序重新点火1.1.6、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的煤气吹净,长期检修和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的自然通风1.1.7、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取样一氧化碳含量分析,1)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2)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3)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100mg/m3时(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4)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00mg/m3时(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

      工作人员每次进人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____小时1.1.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____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应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各一气样1.1.9、一氧化碳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1.1.10、在煤气区作业时或在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1.1.11、带煤气作业时,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1.1.11.1、作业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络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1.1.11.2、距离工作场所____米以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要离开作业场所____米以外1.1.11.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1.1.11.4、距作业点____米以外才允许安设投光器。

      1.1.11.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1.12、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与附近仪表室联系1.1.1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1.1.14、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应用可燃性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达到作业环境中的含氧量方可进行作业1.1.15、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应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保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1.1.16、在动火区域必须备有适用的灭火器材1.1.17、煤气用户应定期检测煤气压力和燃烧情况,当压力接近1500Pa时,应及时与煤气加压站联系弄清原因如压力突然变化发生灭火时,须立即检查是否回火,如确定是回火,应立即打开蒸汽灭火,并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严禁盲目点火1.1.18、停用煤气须先与加压站、生产部总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关闭阀门,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停用____小时以上必须堵好盲板1.1.19、发现煤气管道设备漏气,应立即报修,严禁未取得动火证就进行电焊、气割或用物敲击,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1.1.20、严禁在非指定区域使用煤气,煤气区域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应做到文明清洁生产,严禁有易燃品存放在煤气区1.1.21、煤气用户烧嘴阀门前管道内的煤气压力须保持1500Pa以上,低于1500Pa不得使用,并立即通知生产部调度室、煤气加压站1.1.22、严禁用煤气设备或起重设备拖或拉任何物件,对装有煤气仪表的导管、接头,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肥皂水泄漏试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1.1.23、使用煤气时至少应有两人在场,如发生中毒以便及时抢救1.1.24、煤气区域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严禁明火、吸烟等1.1.25、各种干燥炉的点火程序:1.1.25.1、启动空气鼓风机运转1.1.25.2、关闭各个支管的空气流量调节翻板1.1.25.3、先点火后给煤气1.1.25.4、打开空气调节阀,调整好合适的空气流量1.1.25.5、必要时要在通煤气前做爆发试验1.1.26、发现煤气泄漏现象要立即处理,煤气着火可用湿麻袋扑灭,用黄泥堵灭后再进行处理,如煤气管道发生爆炸应打求援,同时将闸门关闭2/3,通入蒸汽或氮气,灭掉火后再将煤气阀门关死1.1.27、未经批准严禁在煤气设施上动火,需要动火时,先切断气源,堵盲板,打开放散管,再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按规定办理动火证,采取措施,方可动火。

      1.1.28、经常观察煤气压力,当高压高炉、转炉煤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报告调度员,通知加压站加压1.1.29、每班必须对煤气水封和煤气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1.1.30、各种煤气设施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及关闭开启1.1.31、严禁在煤气烘烤区周围坐卧、休息,严禁在烘烤的各种包具器具内停留1.1.32、新增改建的煤气管路必须有正规的手续,并严格按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2、煤气事故的抢救1.2.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员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通知保卫部,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1.2.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1.2.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它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1.2.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1.2.5、如发生煤气中毒应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抬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1.2.6、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1.2.7、中毒严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1.2.8、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1.2.9、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的医院抢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有医务人员护送1.2.10、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过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1.2.11、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1.2.12、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1.2.13、发生煤气爆炸事件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如因爆炸发生着火应按以上逐条进行抢救2022年煤气安全使用规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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