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七条.docx
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未依法进展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规定 依据本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本条关于未根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是指未根据上述规定进展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主要是指小商贩的临时经营行为对属于这两种状况的纳税人征收税款,本条的规定是: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本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但是与本条规定的角度不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状况是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进展了税务登记,但是由于未设置帐簿或者在帐簿的保管、记录、纳税申报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使得税务机关不能查帐征收税款,因此,本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这些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本条的规定是针对纳税人没有进展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经营而作的规定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治理制度的根底,不进展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无法准时、全面了解纳税人状况,无法对其进展日常的监视治理。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本条给予税务机关对这两种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的权力 二、对限期不缴纳的,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即在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而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扣押商品、货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 三、在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需马上解除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所扣押的商品、货物转让给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则不是采纳公开竞价的形式,而是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展收购为了爱护纳税人的利益,本条规定在扣押商品、货物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需马上解除扣押;进展拍卖或者变卖必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本条对未根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规定了由税务机关进展核定其应纳税额、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和货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和货物这三种征税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
由于这些纳税人没有进展税务登记,具有隐藏性、流淌性,税务机关不易对其进展监管因此,一旦发觉这种状况,税务机关就要严格根据本条的规定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