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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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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04233604
  • 上传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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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官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之探讨•法律检察官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之探讨朱自启许若文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从立法上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笔者从社会调查制度的渊源和法律依据入手,分析目前涉罪未成 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之现状及弊端,论述检察官担任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 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为规范社会调查制度探索可行之路八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渊源与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的法律基础,是在1985年口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里,为了贯彻 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逐步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 度但从实际意义上确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是2010年六部门联合岀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 意见规定,公检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 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的个人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监护与帮教条件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隋 况等《意见》首次规定,社会调查最终要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形式,并对调查主 体以及调查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引入以及具 体实施提供了依据。

      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法第268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成 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至此,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但没有对调查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并 不能满足实践操作的需要,各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采取的做法各不相同,均处 于〃自成体系〃状态二、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状及弊端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和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和〃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逐渐推广开来,笔 者综合比较有代表性的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的做法,根据各地做法中实施主体 的不同进行归纳分类)司法机关担当社会调查主体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建立少年刑事法庭自1984年创设以来,一直坚持 对未成年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在创设阶段,社会调查报告主 要由本院进行调查,运用"五个注重〃的工作方法,以谈话记录为社会调查载体, 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并且为法庭教育、 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价值二)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机构担当调查实施主体作为全国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成功典范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该项工作的初步规范阶段,硏究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 辟专章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方式,并以此为引,在该项工作的组织介入阶段,将 社会调查工作转移给上海市共青团、青保办、妇联等社会团体与司法部门合作设 立的〃社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由该组织专门进行社会调查。

      再就是全国很多 地区的司法机关,采取委托社区轿正组织进行调查的方式,交由社区矫正组织的 工作人员进行社会调查三)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个人担当调查实施主体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则是由担任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或者未成年人的 辩护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并在开庭前或庭审中提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目 前这种模式主要用于异地的未成年被告人云南盘龙地区的社会调查制度更显特色,成立了专业、稳定的合适成年 人队伍,合适成年人不仅参与侦查期间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讯问,还负责对未成年 人的社会调查,形成《关于对触法未成年人背景情况的调查报告》,交由公安机 关、检察院或者法院,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量刑轻重的参考依据综上可见”社会调查报告启动主体为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可联合相 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也可委托 与案件相关的个人协助调查,但具体的执行力各地参差不齐,大部分地区尚未得 到落实在庭审过程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举证、质证、辩论通常也流于形式, 至少很难全面化三、检察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而言,仍应视为一项新事物,如果检察机关都不知道怎么调查才能形成好的社会调查报告,那么其他部门或个人则更不愿意认真去 对待它。

      )检察官作为量刑主体介入社会调查之必要性从法理上讲”量刑建议权应专属于检察官”而非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就是一种判断性的结论意见,如果检察官仅依据社会调查员所作的报告 提出量刑建议,则相当于变相地将量刑建议权交付给社会调查员:如果检察官不 采纳社会调查报告,而检察官必须掌握足够真实、充分的信息,才能提出更为准 确、合理的量刑建议,而依据检察官建立在充足信息基础之上的社会调查报告提 出的量刑建议才会真正被法官和合议庭所采纳因此我们大胆的提出设想,为了 获得更全面准确的信息,更准确认定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检察官应通过一系列制 度安排,成为社会调查之主体,赋予调查报告更高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实效性从调查的实际意义来讲,笔者认为社会调查包括一般含义上的社会调查 和法庭调查两个方面,一般含义的社会调查是指通过走访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所 在学校、家庭等场所的相关人员以调取与案件相关且可能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进 行社会调查而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通过发问等形式了解被告人 真实的性格与意图,以及通过对相对中立的其他人员进行社会调查,也为社会调 查的另一个方面二)检察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之优势性截至2014年]2月,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共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 896个,较2013年12月的808个增加了 10.89% ,其中,省级院有9个,分 别是北京、上海、河北、山东、甘肃、山西、浙江、贵州、四川,湖北省检察院 成立了无编制的独立专门机构有44个检察院正在报批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 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检工作办公室723个,设专业办案组1056个。

      山西,辽宁、 吉林、黑龙江、山东等地方的检察机关还通过指定一个基层院设立专门机构统一 办理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式,加强专业化建设一批富有爱心、耐心细 致、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检察人员充实到未检工作岗位中,有的地方还招录有心 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背景的人才进入未检部门,各地检察机关鼓励未检干部 学习多方面知识併组织未检干警参加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晋级活动,有效提高了未检队伍素质在这种保证集中精力办理未成人刑事检察案件的趋势下,笔者认为,由检秦官进行社会调查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办检察 官,在选任过程中都会考虑办案经验丰富、有耐心、责任心,熟悉未成年身心特 点,对未成年人工作有高度热情的检察官,其职业素养使其不再需要另外进行深 度的培训:二是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官通常会有针对性的加强岗位能力培 训,系统掌握包括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知识,使其具有天然的调 查专业性:三是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司法机关,检察官的本职就是办理案件,进 行社会调查本身就是对案件的一个再了解过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社 会调查的质量,更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质量与效果:四是检察官与法官同作为公权 利主体,其更了解法官需要知道些什么,其所作的调查对法官而言,可采纳性更咼。

      三)检察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之实效性从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来讲,由检察官进行专业性社会调查或进行补充性社会调查简捷高效,节约司法成本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间 更为充裕,调查主体介入案件时间越早越好,而检察官从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案 件,同时在后阶段又参与审判,其先天的职能优势,更有利于在整个刑事诉讼各 阶段对案件信息掌握更全面,有利于结合案件有针对性展开社会调查,真正体现 社会调查报告的司法价值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实现少年司法目的的重要途径,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关注涉罪行为人本身,而非关注其行为:关注涉罪行为人的未来,而 非过去的事实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在保证专业化的同时,应承载多 重社会角色,做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协调,始终坚持教育 感化、惩教结合,从〃爱〃出发,从〃帮"人手,检察官们可以先行一步,在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这项工作中先行做好表率,承担起这份责任,待条件、时机 成熟后再彳各社会调查责任逐步转移,才是我们的可行之路作者单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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