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股息税制变迁的启示.docx
8页海外股息税制变迁的启示 文/何基报 彭兴庭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近来市场瞩目的焦点传统的古典制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认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因此同时开征公司所得税和股息个人所得税最近,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或免除股息税,以缓解双重征税,促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本文对美国、OECD、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息税制变迁、现状进行了一个梳理,得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结论和建议美国的历次做法美国股息税制的变迁大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对股息税的豁免阶段在美国股息税制的历史上,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威尔逊一格尔曼关税法》该法规定,对不动产、租金、利息、股息和薪金等收入,只要超过4000美元,就要征收2%的税收但不久,该法案的所得税条款就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违宪而搁置直到1913年《税收法案》修正案的出台,障碍才被最终扫清,股息、租金、利息等收益被正式纳入个人应缴纳的范围,视做直接税处理不过,该法案对股息税却采取了豁免的态度(见表1)大萧条以后,在1936年的《税收法案》中,股息豁免被废除,股息的累进税率等同个人所得税率该法案还建立了“未分配利润税”,如果公司利润作为股息分配,对这部分将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将收益留存,这部分收益不仅要遭受惩罚性的未分配利润税,一旦在未来分配,还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1936年, 《税收法案》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在保守党人的猛烈批评下,1939年,未分配利润税被废除,1940年,股息税被重新豁免双重征税制度的确立与变革1954年出台的《国内税收法典》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在这次税改中,股息税最终被重新确立自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制度一直延续至今不过,该法典同时规定“部分豁免”,股息收入的前50美元免税上世纪80年代初,豁免额度扩大到了200美元~400美元尽管有一些减免措施,但这一阶段美国股息税率无疑是偏高的由于将股息税看做个人所得,股息税实行累进税率制,1954年—1963年的区间为20%—91%,1964年—1980年的区间为14%—70%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还规定了“累积盈余税”(类似1936年的未分配利润税),目的是防止公司通过累积盈余来逃避税收,激励公司将盈余和利润分配给股东累积盈余税”一直沿用至今目前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535条c款规定,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一般公司累积留存收益超过25万美元的,或者提供特定服务的公司累积留存收益超过15万美元的,就要征收“累积盈余税”,税率为15%对合规股息实行“优惠税率“1986年,里根签署了《税制改革法案》,现金股息被当做普通收入“全部课征”,不再享受“部分豁免”。
不过,相比1954年91%的最高边际税率,这一次的最高边际税率只有33%左右与此同时,资本利得的边际税率从之前的20%提高到28%相对于股息税,资本利得税的边际税率长期较低(图)正是这种“税差”,使得美国以“股票回购”方式实施的股利支付方式大行其道2003年初,小布什签署《就业与增长税收减负调节法案》该法案将合规股息从个税中单列出来,与长期资本利得(超过一年的投资)使用相同的优惠税率,都是15%(表2),而“不合规股息”和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则适用普通税率这里所谓的“不合规股息”,主要是指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的股息,比如宗教、教育,科技等公益性组织,以及401(k)条款描述股息等1954年的“部分豁免”是一种“部分计征制”,而1986年的“全部课税”,则使美国股息税制演变为一种古典税制,而2003年将“合规股息”减免征收,则意味着现在美国的股息计征办法是一种改进的古典税制OECD国家的做法股息双重征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所有采用所得税制的国家都面临着是否消除,以及如何消除这一矛盾的难题由于双重征税的制度前提,股息税往往与公司所得税密切相关概括起来,OECD国家近年的股息税计征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表2)。
在20世纪70至90年代,考虑到股息是投资所得,而非勤劳所得,所以,站在公平的角度,OECD国家普遍认为股息承担的税负不应低于工资所得承担的税负所得税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累进税率的运用,所以,股息所得通常并入综合所得计征,并不单独适用优惠的比例税率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严重阻碍了私人投资的增长为了提高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在将股息纳入个人所得累进征税的前提下(公平优先),使用归集抵免法来缓解双重征税一度十分盛行归集制有着自身固有的缺陷,即归集制只适用于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并不能从中受益,2004年,归集制被欧盟法院认为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在欧盟法律的压力之下,许多国家放弃了归集制在2000年,OECD约有39%的国家采用归集法来缓解双重征税,到2011年,采用归集制的国家下降到19%,而采用“直接降低股息税率”(即改进古典制)的国家从10%增加到26%,采用“部分豁免”(即部分计征制)则从6%增加到16%直接降低股息税率”和“部分豁免”的兴起,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西方国家越来越认识到股息税制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通过“直接降低股息税率”或“部分股息豁免”,可以不受税收公平原则和累进税制的过多限制,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股息税的遵从成本,从而迅速降低股票的资本成本,简单而且高效。
这种改革思想更多地考虑了实践的需要,因为改善资本市场的效率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调股息涉及的公司所得税率或者个人所得税率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在2000年~2011年间,OECD国家的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2.98%下降到25.99%,股息适用的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从35.22%下降到27.37%这些轻税政策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台湾的“两税合一”从1950年修订税法后,台湾就采用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并行的古典税制,前者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后者则相当于个人所得税为减轻双重征税现象,台湾曾实行租税减免制根据台湾财税数据中心的统计,1991年—1995年度制造业前100大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为13.8%,而科技园区的平均有效税率为4.07%在两税合一前,台湾重复课税的情况已不严重不过,原税制措施繁杂,且行业激励程度不同,出现了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对于未享受优惠的企业来说,重复课税现象仍然存在1998年开始,台湾实行“两税合一”,办法是归集抵免制两税合一后,营利事业所缴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可用以扣抵其个人股东的综合所得税此外,公司每一年度的税后盈余未做分配的,加征1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这一加征的税额,未来可作为股东的抵免权益,再投资所获的股利也完全免税。
不过,归集制并不适用于境外股东按照规定,对于外国公司在台设子公司、分公司,股息税率一律为20%在归集制下,公司发放的股息按边际税率课税,符合公平原则以2005年数据为例,级距0到37万元的低所得者,股息所占比重仅为3.71%,但超过1000万元的高所得者,其股息所占比率则高达60%若将股息免税,高所得者必然是最大的受益者,而所得税的重分配效果亦将遭破坏正是在这种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台湾采用了归集制但是,“归集制”的最大缺陷在于外国股东无法享受抵税优惠,这不利于吸引外资启示和建议通过对美国,OECD国家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变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股息、分红等不仅仅是资本市场的事情,而是与整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联系在一起总的来说,相关的税收制度变化呈现如下规律:首先,股息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率的降低是全球税制改革的主旋律,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不论是美国,还是大部分OECD国家(除了希腊、冰岛等最近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印度等新兴国家和地区,过去30年间,股息、公司所得税等都有相当大程度的降低其次,为了提高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直接降低股息税率”和“对部分股息豁免“的方法来缓解双重征税,促进现金分红。
再次,税收制度是促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如在美国’,印度,对短期资本利得适用较高税率,而对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的做法,起到了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炒作的作用在认识这些规律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有必要降低公司所得税和股息税,消除和缓解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我国现行所得税采用的是“独立课税制”(即古典制),对内资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适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实际税负率为40%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数额本来就不大,在税负如此之重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实际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极为有限因此,投资者不得不更多地寄托于股票差价收入,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第二,从鼓励现金分红、提高资本市场吸引力的角度出发,在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选择上,可采用“直接降低股息税率”或“部分股息豁免”的办法目前,国内呼声较高的是采用归集法缓解双重征税[来自www.Lw5U.com]OECD近年来的经验和教训表明,这种方法不利于跨国投资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吸引外资[来自www.LW5u.coM]更重要的是,直接对股息实行税收优惠或部分豁免,相比归集制,其对资本市场的作用目标明确且简单迅速,且效果不会因为遵从个人累进税制而大打折扣,这对鼓励现金分红,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三,在不提高投资者总体税负(资本利得税+股息税)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交易行为设置不同的税负水平,对短期持有股票(比如1年以下)并因此获得资本收益的行为开征资本利得税,而对长期持有股票(比如1年以上)所获得的收益则免征资本利得税目前,我国只对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对资本利得则暂不征收这种“税差”,使得投资者更愿意通过买卖股票获利,而不愿意获得现金分红,这加剧了投资者的投机行为我国投资者的股票换手率高,持股期限较短,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炒作的角度,应考虑根据长、短期持有的差异分别对待资本利得,对短期持有者征税,而长期持有者则不征税或采取亏损抵免制度,以促使投资者注重长期投资第四,借鉴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开征“累积盈余税”,或加征一定数额的公司所得税上市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如果超过一定额度,一定期限仍未处理,无疑是一种资源的无效配置,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此征收“累积盈余税”,这也是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重要举措之一作者何基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作者彭兴庭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博士后)编辑:刘东芹xfys0601@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