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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十大措施促苏北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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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iao****1972
  • 文档编号:84951607
  • 上传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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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出台“十大措施”助推苏北全面发展据新华网南京10月25日专电, 江苏省政府2008年9月25日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力促苏北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全面小康,具有极高的“含金量”《意见》核心内容是:一、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营业税增量部分,省级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地方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增量,省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苏北新办火力发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后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重点返还政策,推动火力发电合理布局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与国家科技富民强县工程配套,支持苏北实施示范性强、效益高的科技富民项目二、支持重点开发区平台建设2008-2012年,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当年实际到帐外资或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增幅的省级以上重点开发区(每市县限一个),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万元/县(县级市、县成建制改成的区)平台提升专项奖励在符合产业政策、实现达标排放和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促进苏南产业加快向苏北转移。

      进一步巩固现有南北共建园区建设成果,逐步增加南北共建园区的数量,对符合条件的苏北省级以上开发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设立南北挂钩共建园区,并享受有关的扶持政策(省辖市在享受南北挂钩共建区中园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政策期间,不同时享受平台提升专项奖励政策)对“十一五”期间南北挂钩共建区中园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由省市县财政补贴给区中园,用于区中园滚动发展三、支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将苏北作为全省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重点地区对风力发电特许权招标项目高于省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国家下次电价调整时,对非特许权招标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超过国家补贴的部分,在省购电价格内给予安排四、实施土地利用优惠政策对苏北地区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优先安排省“点供”用地指标对于南北共建园区的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供应支持苏北五市开展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在安排挂钩控制规模时向苏北倾斜,推进挂钩试点由“先建后拆”向“先拆后建”转变五、降低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从2008年起,对出口退税新增地方负担部分,市县负担比例由6%降为3.75%,省财政负担由1.5%提高到3.75%,切实减轻市县财政出口退税负担,促进苏北外贸经济加快发展。

      六、继续实施电费综合补贴对苏北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年内落实电费综合补贴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以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不得享受电费综合补贴七、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引进、人力资源开发、人才继续教育、智力和项目引进等方面进一步向苏北倾斜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苏北地区,力争“十一五”期间,引进高层次“双创”人才150名探索和建立高校、科研单位与苏北地区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等向苏北倾斜将2007年已执行到期的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政策延长到2012年,支持苏北地区引进急需人才对苏南派驻苏北共建开发区工作满2年以上人员,享受派出地区省定扶贫工作待遇八、进一步帮助改善民生省财政支持苏北发展民生事业的补助资金逐年增加重点帮助苏北地区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等政策;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标准,确保群众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继续加大对困难市县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从2008年起,省对苏北贫困农户劳动力培训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500元,积极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苏北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苏南转移到苏北的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当地员工超过1000人的,在员工培训经费上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省补资金从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中安排九、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县乡基本公共支出最低保障水平,合理制订县乡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对标准收支缺口地区由省补助80%,并列入补助基数从2008年起,地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除罚没收入外的预算内非税收入增量,省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实行省集中收入全返政策,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对其他有关市县,若当年增值税增幅达到全省市县平均增幅,其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按全额返还奖励,未达到平均增幅的市县按80%返还增加村级组织经费投入,从2008年起,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标准由每年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作为最低保障标准,其中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最低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和1800元,省增加对苏北各县的转移支付补助。

      十、实行全面小康推进奖励根据省统计局监测结果,当年小康进程综合测算指标值比上年每提高1分,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奖励200万元,对其他县(市)奖励100万元,达到小康指标时,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将脱贫攻坚工程进展情况纳入所在县(市、区)全面小康建设综合考核内容,严格检查考核对苏北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对提前完成脱贫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励,鼓励加快脱贫攻坚进程,力争到2012年,苏北地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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