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ppt
25页专题 物件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第第85条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1、民通》第126条分解为《侵法》第85、86条 •2、责任性质:特殊侵权责任,非国家赔偿责任 (一)构成要件•1、由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维护、管理方面有欠缺(二)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内大一女生路过宿舍楼,被掉下的玻璃砸伤毁容 *属于安装物或附着物(三)责任主体•1、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管理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使用人:租赁、借用人•2、其他责任人•设计、监理、施工人•3、追偿权二、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第第86条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立法背景•2009年是中国建筑市场极不平静的一年,“楼倒倒”、“楼脆脆”事件上海莲花河畔景苑整幢在建楼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重庆某县建成不久的商品房大梁断裂,墙体可插进手掌针对豆腐渣工程施工的法律对策•质量问题原因:擅自改变设计、偷工减料、监管不到位等预售房制度弊害大•与建筑物脱落、坠落责任区别进行单独规定目的是作出严格的规定•(二)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1、由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 责任主体 : •(1)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有其他责任人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勘查、设计、监理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除了第一款外的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如、年久失修原因、业主装修中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三、抛掷物损害责任•第第87条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立法背景和相关建议•是古老的侵权行为类型,在罗马法上就有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责任人无法确定情况下,纠纷多•观点:•1、肯定说:(1)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理由:不是侵权行为;易被接受;符合公平原则2)理论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复合共有,所有人承担但全部由加害人承担区别:补偿范围上•2、否定说: (1)理论上难以成立,且程序上难以做到2)第85条规定了坠落物责任,引发道德风险(3)坠落物或是抛掷物在实践中难以认定(4)适用上易生纷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5)责任承担欠缺合理性和正义基础,对无辜的人不公平(6)并非任何侵权行为都能受到赔偿(7)应当属于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障的问题,不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围•(二)法院审理因抛掷物致害纠纷案件的实务现状—— 混乱、不一致•1、由受害人承担损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的“菜墩伤人案”:二楼以上的5户居民为被告•2、基于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的致害人平均分担责任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有扔的嫌疑的20户住户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论基础:建筑物的责任,由所有人承担•3、由可能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论基础:共同危险行为•济南菜板伤人案:56户住户为被告。
•4、基于公平原则判定•(三)侵权法的态度•理论基础:•*非共同侵权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而是行为推定•*非共同危险行为:区别: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只有一个实施行为•*通说:“同情弱者”和“保护公共安全”•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租赁、借用人等)•责任形态:补偿•免责: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发生损害时不在建筑物内、根本没有占有该物、位置不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等四、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第88条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人身解释》相同•举证责任:•(二)构成要件•1、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滚落、滑落或倒塌•2、损害事实:人身、财产•3、因果关系•4、堆放人有过错:堆放或管理不当或其他管理瑕疵•免责:自己尽到相当注意即无过失•(三)责任主体:堆放人 *《人身解释》中所有人、管理人五、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第第89条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构成要件•1、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致害行为•公共道路:不包括有轨车辆通行的基础设施 如铁路、城市轻轨•2、损害事实:人身、财产•3、因果关系•案例:•原告:江某•被告:李某(无驾照)•侯某、吕某对方石子•路政大队(交通局授权对该路段进行路政管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责任主体•1、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违法•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瑕疵 •两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司法实践:按份责任 理由:共同因果关系•(三)归责原则•1、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责任:无过错责任•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责任:过错推定 •理由:第85条 公共道路属于构筑物 •[讨论案例] 2009年5月某晚23时左右,在超市上晚班的孙丽下班后像往常一样骑车回家,因天色已晚,路上行人不多,孙丽驾驶助动车保持着较快的速度。
当车行至高速公路下的桥洞时,孙丽觉得车身一阵颠簸,方向难以控制,她慌忙刹车但已经来不及,车子顿时撞上了堆放在路边的黄沙石子,孙丽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诊治,孙丽颅脑有外伤以及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先后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 孙丽事后得知,这堆黄沙石子系因村委会在此施工时堆放路边. 孙丽将道路施工方村委会以及道路所有人镇政府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施工的村委会赔偿孙丽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镇政府对村委会所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面原因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孙丽在驾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以确保自身安全。
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连带承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30%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六、林木折断致害责任•第第90条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二)构成要件•1、有林木折断致害行为:倾倒、折断•*果实坠落致害也应当包括《人身解释》16条)•2、受害人损害事实:人身损害•3、因果关系•4、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三)责任主体•1、所有人•2、管理人:优先•(四)免责事由•1、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自己证明•2、不可抗力:* 一般自然力的区别:•3、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第三人•受害人:过失相抵 如锻炼•案例:某市市区05年8月15日11时至15时4小时内降雨达到暴雨等级。
当日13时大学门口一棵树突然倾倒,砸伤一路人该树由市政局养护管理被告提供了当天降暴雨的证明,但暴雨在当地属于常见天气,属于一般自然力,并不能证明本次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为可预见并可避免和可克服的也不能证明被告无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责任七、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第第91条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1、构成要件•(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施工:非公共场所施工属一般侵权行为处理•(2)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不包括空中施工(架设高压线)、纯粹的地下施工(地下采掘、隧道施工),后者属于高危作业•(3)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其所设置的标志不够明显、采取的措施不够安全•(4)造成他人损害•(5)受害人的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2、归责原则•通说认为,过错推定原则•3、免责条件和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免或减•案例:市政工程公司在施工时仅设反光锥标志分隔,设有两个施工改道的标志牌,但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第91条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概念:•地下设施:•不限于公共场所和道路上,自家院内挖坑、在农田中挖井等•窨井:检查井、埋设在地下的电讯电缆检查井、电力电缆检查井等•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的区别•1、致害物的状态不同:动态——静态•2、致害地点不同:公共场所——不限•3、致害时间不同:施工期间(准备、实施、完成阶段)——施工完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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