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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权保障体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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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洲人权保障体制研究亚洲人权保障体制研究 2012/06/16 一、东南亚国家联盟设立人权保障机制的努力(一)设立人权保障机制的缘起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ASEAN,以下简称东盟)设立人权保障机制的努力开始于1993年7月在新加坡召开的第26届东盟外长级会议上所通过的宣言该宣言称,“东盟支持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并同意考虑设置保障人权的地域性机制”《维也纳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强调了“为了促进和保障人权考虑而设置地域性以及次地域性机制的可能性的”必要性②1995年,在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亚洲及太平洋法律协会(LawAssociationforAsiaandthePacific)人权常任委员会的努力下,有关方面于同年7月成立了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WorkingGroupforanASEANHumanRightsMechanism)。

      ③作为由各国政府机关代表、国会人权委员会、学者、NGO组成的各国工作委员会的联合体,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在东盟设立政府间的人权委员会,根据阶段性、咨询性、协商性的进程确立地域性的人权保障机制①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认识到,在发生了多种多样的人权侵害行为的东南亚设置地域性的人权保障机制对于解决该问题乃是最为有效的具体而言,该机制(1)可以使东盟成员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2)可以为在政治社会领域存在差异的东盟成员国提供各自就涉及人权比较关心的事务进行沟通的论坛;(3)借助该机制,该地域可以致力于公布违反人权保障的事实,并以一个集团的形式就人权相关问题发表看法1998年7月于马尼拉召开的第31届外长级会议一致认可设立该工作委员会,就此,该工作委员会提交了题为《为设立东盟人权保障机制而决定有关政策的概要》(SynopsisofaPolicyInitia-tivefortheEstablishmentofanASEANHumanRightsMecha-nism)的文件②2000年7月在曼谷召开的第33届外长级会议对东盟高官与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协商进行了评估,并关注了各国着手完善国内人权保障机制的情况。

      工作委员会在此次会议上,提出了《东盟人权委员会设立协议(草案)》(DraftAgreementontheEstablishmentoftheASEANHumanRightsCommission)其内容如下所述③该草案明确阐明了其“目的与原则”,即缔约国致力于设立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地域性人权保障机制,并受到了国际人权法、普遍认同的人权标准与原则、与国际法相一致的地区法律,以及国内法、国内政策与实际事例等的启发草案提议设立名为“东盟人权委员会”的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在人权领域有公认之能力的人士组成,委员独立开展活动,在职能上代表批准本协议的所有缔约国,并充分考虑男女性别平衡,其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委员会的职能与权限包括:(1)提升本地区民众的人权意识;(2)劝告批准协定的缔约国采取对提高人权保障有力的措施;(3)开展有关的研究或者准备有关的报告以明确希望缔约国履行的义务;(4)要求缔约国就其保障人权所采取的措施提供有关的信息;(5)就主张有关缔约国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开展调查;(6)在可能的前提下,为缔约国就有关人权问题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7)就个人提出的人权遭受侵害的投诉以及缔约国反映的其他缔约国侵害人权的情况,采取有关的行动;(8)应缔约国的要求就协议有关内容进行解释;(9)向缔约国外长提供年度报告,并使其可以为公众获取;(10)完成缔约国外长以及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委托的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其他课题。

      二)“活动准则”的提案2001年6月,东盟人权地区保障机制第一届论坛在雅加达召开此类论坛由工作委员会、轮值主席国、各国国内人权机构共同举办,由各国政府、国内人权机构、市民社会成员参与,并先后在马尼拉(2002年)、曼谷(2003年)、雅加达(2004年)、吉隆坡(2006年)、马尼拉(2007年)召开第三届论坛通过了题为《东盟人权保障机制活动准则》(ARoadmapforanASEANHumanRightsMechanism)的文件该文件的起草者是朱拉隆功大学的维切特①该文件对1993年之后十年之间东盟人权事业的发展进行了概况,并列举了以下六点发展的事例来表明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建立的必要性1)东盟各国逐渐成为主要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2)1997年通过的东盟2020年畅想构想“在与自己国民的主体性保持一致的跃动的且开放的东盟社会中,使所有人民都能够分享全面发展的平等机会”,这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提升和保障人权的诉求3)1998年的首脑会议通过了河内行动计划,并首次对东盟各国宣誓要开展各种与人权相关的活动4)所有东盟成员国都参与了联合国支持召开的亚洲太平洋地区年度人权论坛虽然各国之间存在着文化上的差异,但是,各国均同意以下述四项主要活动为基础,并参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支持的逐步积累的方式。

      这四项主要活动包括:①促进建立和完善国内人权行动规划;②支持设立国内人权机构;③鼓励国内人权教育活动;④实现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权利与发展的权利5)现在已经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四个国家中设立了国内人权委员会,并提供了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机制这些委员会从事了非常艰难的工作,它们都是亚洲太平洋国内人权机构论坛(AsiaPacificForumonNationalHumanRightsIn-stitutions)的成员6)在东盟,逐步出现了三个层次的外交,即与政府间协商有关的外交,在各种智库之间的比人权更具有意义的外交,通过每年东盟人民议会(ASEANPeople’sAssembly)、①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的积极努力等而强调广大人民参与的非正式外交活动由于前述《东盟人权委员会设立协议(草案)》没有得到各国的正式反应,因此,长期的沉默被视作东盟无意设立东盟人权委员会,于是,该文件提出了另外的选择也就是说,作为准备成立东盟人权委员会的第一阶段,研究设立东盟委员会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可能性关于妇女的论点,东盟曾经于1988年通过了《东盟地区女性发展宣言》(DeclarationontheAdvancementofWomenintheASEANRegion);关于儿童的论点,东盟曾经于1993年通过了《东盟儿童行动计划》(ASEANPlanofActionforChildren),于2001年通过了《东盟对儿童承诺宣言》(DeclarationontheCom-mitmentforChildreninASEAN)。

      东盟对于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均有一定程度的涉及,而本文件则主张有必要为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建立新的保障机制概括言之,该文件提出了以下五点准则1)在2003年召开东盟外长年度会议之际,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和东盟战略国际问题研究所均要参加,并成立共同机构研究,在政府代表和市民社会之间研究人权保障机制的可能性2)2003年,取得东盟成员国政府的同意,东盟设立了由“智库”和著名人士组成的机构,作为辅助上述共同机构的选择,为2004年向前述共同机构和东盟外长提交报告作准备3)在前述工作的最初阶段,探求建立东盟委员会以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可能性其形式与实质内容由妇女权利、儿童权利方面的东盟条约加以规定4)在因1998年河内行动计划而逐步提高的“东盟2020年畅想”的框架内设立涵盖面更宽的东盟人权委员会的前身机构,以开展上述事务5)支持开展东盟地区人权促进和保障方面的活动,以补充上述要素,包括确立与该机制有关的国内工作委员会、国内人权委员会以及网络,进一步开展人权教育与人权能力建设,推动建设强力的市民参与机制和人民之间的协作,实施地区性、全国性、地方性的人权标准三)努力所取得的进展其后所进行的努力包括以下一些例子。

      2004年6月13日,通过了《东盟地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DeclarationontheEliminationofViolenceAgainstWomenintheASEANRegion)该宣言构想建立更加综合性的地区机制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其目的是强化以政府、妇女组织、NGO、社会团体为基础的各机构之间的关系①2004年11月29日,第10届首脑会议通过了《万象行动计划》(VAP)《万象行动计划》提出,通过综合性的政治与安全保障上的合作,增强该地区的和平、稳定、民主主义和繁荣,并沿着政治上的发展、规范的形成与共享、纠纷防止、纠纷解决、纠纷后和平的构建这五个方面的战略性推动力开展行动作为在政治上予以发展的一项战略,该计划提出,明确写明促进人权和义务,并就安全保障团体在政治上发展的计划领域以及措施而广泛宣传“人权”而且,它还明确列明了以下七项内容:(1)完成对促进妇女以及儿童权利的机构在内的现行人权保障机制的现状调查;(2)为了构建现行人权保障机制之间的网络而制作和通过协定书;(3)制作网络的工作计划;(4)开展人权教育,提升公众的人权意识;(5)确立现行人权保障机制之间的协作网络;(6)制定保护和促进移民劳动者权利的东盟条约;(7)设立促进和保护妇女以及儿童权利的东盟委员会。

      ①第10届首脑会议还通过了《东盟防止贩卖妇女儿童宣言》(ASEANDeclarationagainstTraffickinginPersonParticularlyWomenandChildren)②为了“赋予东盟法律人格,发展主要东盟机构的正当权限领域,在全部东盟机构中发展其相互关系,并决定其职能”,2005年召开的第11届首脑会议决定设立东盟宪章而且,还一致同意,设立知名人士组织(EPG),该组织的使命是研究和提供涉及宪章方向性与性质的实际劝告,其成员由有声望、受尊敬的人士组成,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立高级工作组(HLTF)来起草宪章③在2007年1月的第12届首脑会议通过了《东盟宪章蓝图宿务宣言》(CebuDeclarationontheBlueprintoftheASEANChar-ter),认可了关于宪章的EPG报告,并同意由HLTF在同年11月召开第13届首脑会议之前完成宪章的起草④EPG报告内容如下所示:⑤“EPG相信,东盟应当发展民主主义,促进政府更好地开展统治,并持续支持人权与法的支配EPG注意到,讨论保障建立东盟人权保障机制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明确这样的机制对于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够加强对个人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究竟可以做出怎么样的贡献这一点上,应当进一步追求此种有价值的思想。

      HLTF从2007年2月开始起草宪章的工作,HLTF委员长罗萨里奥马纳洛(RosarioManalo)于2007年7月在马尼拉召开的东盟地球人权保障机制第六次论坛上提交了草案起草进展报告①另外,在2007年3月在暹粒(SiemReap)召开的东盟部长级非正式会议上,HLFT决定,创设人权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包含在宪章之中②(四)移民劳工的权利保护第12届首脑会议于2007年1月13日通过了《东盟保护和促进移民劳工权利宣言》(ASEANDeclarationontheProtectionandPromotionoftheRightsofMigrantWorkers)该宣言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1)劳工接收国和劳工输出国应当在与各国法律规则政策相一致的自由、衡平以及稳定的潮流中,促进移民劳工完全的潜能和尊严,由此强化东盟共同体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支柱;(2)劳工接收国和劳工输出国为了解决非因本国原因导致的移民迁徙后相关记录遗失的移民劳工问题,应当基于人道性理由开展密切的合作;(3)劳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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