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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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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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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CGC-R50001:2016增材制造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产品)本资料版权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所有,且受版权法和国际公约保护如未获得本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复制本资料及其任何部分用于任何目的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北京鉴衡认证中心2016年07月20日目 录前 言 I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的实施 14.1 认证的申请和受理 1型式试验 1初始工厂检查 2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获证后的监督 45. 认证证书 5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5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65.4 认证范围的扩大 75.5 认证范围的缩小 75.6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75.7 认证证书的使用 76. 产品认证标志 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6.3 加施方式 86.4 加施位置 87. 认证收费 88. 认证责任 89. 技术争议及申诉 810.信息公开 8附件1认证申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9附件2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附件3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14前 言本规则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实施规则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提出并归口本实施规则为首次制定本实施规则制定单位: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本实施规则参与制定单位:北京太尔时代科技、南京紫金立德电子、杭州先临三维技术股份、南京煜宸激光科技本实施规则主要起草人:张志强、陈雪松、纳明亮、熊海东、唐国林、连宁1. 适用范围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和受理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4. 认证的实施4.1 认证的申请和受理4.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划分申请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例如按照产品的结构类型(封闭式、开放式)、喷头数量(单喷头、双喷头、多喷头)、电源型式(三相、单相)等参数划分单元同一生产者、同一产品系列,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只做一次型式试验4申请认证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2型式试验4型式试验方案本机构在受理认证申请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试验方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4型式试验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本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本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规定每一认证申请单元中具有代表性的型号产品送样3台(2台检测,1台备样)同一申请单元的整机产品仅对一个型号规格的典型样品进行全部项目的检测,对同一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样品进行必要的补充差异试验,以确定对该单元不同型号规格产品设计的批准上述做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应通过监督复查过程中的产品抽查检测予以消除当整机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时,该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对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键元器件,根据需要,随整机送样并进行指定项目试验提交型式试验样品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 电气原理图、线路图;2) 关键零部件和/或主要原/辅材料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执行标准、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必要的工作参数等);3) 同一申请单元中各个型号规格之间的差异说明;4) 其他需要的文件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4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方法检测项目: CGC/GF049:2016《增材制造-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 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检测依据: CGC/GF049:2016《增材制造-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 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或引用标准检测方法: CGC/GF049:2016《增材制造-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 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4.3初始工厂检查4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2 初始工厂检查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地4.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照本文附件2实施4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一致性检查通常为以下内容:a)认证产品的标识:检查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b)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检查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机或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4.3.4 检查时间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4工厂检查结论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本机构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本机构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4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按《增材制造-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 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进行合格判定4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按照认证机构工厂检查的相关规定执行4.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6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4.5.1监督检查的频次4一般情况下,在初次获证后的第12个月,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在随后的监督复查中两次监督复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4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4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必查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4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3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4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需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可以在企业库房或生产线上抽取,也可以在销售市场上抽取,所抽样品必须是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检测标准为CGC/GF049:2016《增材制造-熔融沉积桌面级3D打印机 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或引用标准,检测项目为部分或全部检测项目4本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的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本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失效前企业应重新申请认证,通过后由认证机构换发证书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产品获证后,如果其产品中属于本文附件3所列明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或涉及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和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5变更委托和要求以下内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机构提交变更申请:a. 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命名方式、技术参数更改;b. 在证书上增加或减少同种产品其它型号;c. 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认证规则变化;d.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更改;e. 产品中属于附件3所列明的关键件和材料更改;f. 影响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g. 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h. 其他。

      变更申请程序见本文第5条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本机构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5变更评价和批准本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本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本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本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5.4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安排工厂审查和型式试验5.5 认证范围的缩小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5.6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5.7 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证书的使用应遵守认证机构有关规定6. 产品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自愿性产品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程序》(CGC-QP-V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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