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例宣贯课件.ppt
68页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四章条例修改背景条例修改过程新条例特点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学习大纲第五章第五章几个具体问题3过渡页TRANSITION PAGE第一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四章条例修改背景条例修改过程 新条例特点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几个具体问题4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1.新安全生产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化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5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2.原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日益增多,我市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去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0年正式施行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为我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6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3.天津港“8.12”事故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贷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7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4.条例修改必要性安全生产监管仍然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 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专业监管能力不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事故暴露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出的问题8过渡页TRANSITION PAGE第二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三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四章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 新条例特点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几个具体问题9条例修改过程第二章正文2.5 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现状l在市委、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15年市人大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工作列为预备审议项目。
l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条例修改工作组,在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条例(初稿)l多次召开各种层次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深入听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l对于一些难点问题,赴江苏、上海等地调研相关管理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市政府审议l2016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l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和修改,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0过渡页TRANSITION PAGE第三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一章第四章第四章 新条例特点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五章第五章 几个具体问题11新条例特点第三章正文1.条例概览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修改高达80%以上新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从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2新条例特点第三章正文2.条例立法特点其一其二其三l全面规范,体现形势发展要求l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l细而不重,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13过渡页TRANSITION PAGE第四章第四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三章第三章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 新条例特点第五章第五章 几个具体问题14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突出强化监管原则一“三个必须”是全面落实责任制,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的进一步阐述,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针和纲领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中指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15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突出强化监管原则原文原文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16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二因此条例突出强调了“一个明确、一个机制、四项细化”。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7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含义“一个明确”:对于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履职自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项细化”:一是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其发出的无效劝阻违规行为予以免责保护三是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强化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为生产经营单位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奠定基础四是细化了不同体量、不同危险程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标准一个明确、一个机制、四项细化18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条例第十三条“一个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对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原料成品、作业流程、人员使用等生产经营全过程,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19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条例第十六条“一个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20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四项细化21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四项细化22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条例第二十条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
四项细化23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第十四条对责任制的内容、考核机制、监督措施等均予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二)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三)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四)奖惩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四项细化24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第十八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细化具体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项细化25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原文原文第十九条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细化具体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项细化26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三安全生产工作既需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又需要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职责这样,各部门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杜绝安全监管盲区、死角问题的出现27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原文原文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强化责任、明确职责28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原文原文条例第四十六条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内涵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政策和标准,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专项督查;(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厘清综合监管职责29条例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