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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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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山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 •总则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 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 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蒋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 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2. 产地检疫2. 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 1. 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 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 设立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 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 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 它危险性病、虫2. 1.3种苗繁育基地周定植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1. 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 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 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2.2产地检疫调查2. 2. 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 2. 1. 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 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 2.1. 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 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 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 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2. 2. 1. 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 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比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 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 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的其它危险性病、虫,需 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2. 2.1.4标准地(或样方)设置比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b. 标准地累积总面积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对 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l~5hn?(或l~2m的条播 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l~5hm2花卉、 中药材、经济林木标准地参照上述规定设置c. 对抽取的样株进行逐株检查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 或病虫编号、被害株数和危害程度,计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数、 虫口密度、有虫株率。

      2.2.2种子园、母树林的检疫调查2.2.2. 1种子园、母树林以标准地调查为主2. 2. 2标准地应选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虫害危害高峰 期或病害发生盛期、末期进行同一类型的林分,面积为5hm2 以上时应不少于4块标准地,面积为5^2以下时,选设一块标准 地每块标准地林木株数应不少于10 15株,按树冠上、中、 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采摘种子(果实)10-10 0个,逐个进行解 剖检查2. 2. 2. 3种子收获前期或收获后开展检疫调查的,从种子堆 里取样检查,调查数量按调运检疫3.1.2. 4条款进行2.2. 2.4检查方法&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表面 有无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b・对种子表面色泽异常的,剖开种粒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 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2.2.3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a. 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应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 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b・对原木、锯材、竹材、藤材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得少于 5n?或3-6根 條),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 10cm x 50cm(10cm x 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c・检查上述受检表面有无蛀孔屑、虫粪、活虫、茧蛹、病害 症状等,并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2. 2. 4集贸市场的检疫调查2.2.4. 1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木材、竹材、藤材及其制品(含 半成品)和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 其产品进行检疫调查,按应检物总量的0. 5%-15%抽样检查小 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全部检查2.3检疫调查记录和标本采集2. 3. 1将各项调查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调查表》(附表1)2. 3.2对踏查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要采 集标签,对一时不能有结果的,待培养或饲养后,供室内进一步 检验或送专家鉴定病害标本要有典型症状并且带有病原体;虫害标本要求虫体 完整,具被害状2.4室内检验2.4. 1害虫检验2.4. 1. 1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用回旋筛检验对隐藏在 种子内的害虫,可采用剖粒、比重、染色或软X射线透视、药物 染色等进行检查2.4. 1.2对隐蔽在叶部或干、茎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 工具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 整1.3借助于解剖镜、显微镜等仪品设备,参照已定名的 昆虫标本、有关图谱、资料等进行识别鉴定。

      2. 1.4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 成虫鉴定,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 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2.4.2病害检验2. 4. 2. 1病原真菌检验a.采集一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b・观察病害的危害症状、病症等特点及对寄主影响0.用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等方法,借助显微镜观察病原真菌形态特征e.d. 用组织分离法或胞子稀释法分离致病真菌必要时,进行 生理化测定及病原接种,进行识别鉴定记载病原真菌特点、培养性状2. 4. 2. 2病原细菌检验a.观察寄主症状是否具典型细菌性病害的溢菌现象、是否有 菌浓,并用显微镜检查病组织,观察病健交界处是否有大量细菌 溢出,初步确定是否为细菌病害b・采用稀释分离法从病组织中分离培养病原细菌,并通过稀 释或划线法获得纯培养菌株c.用柯克氏法则进一步鉴定病原细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过敏反应快速筛选致病性细菌d・从接种植物病组织中再分离获得细菌,并与原来病株上分 离获得的细菌比较e・根据细菌形态、大小特征、菌株生理生化特点、致病性等 确定其种类2. 4. 2. 3寄生线虫检验比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

      b・采用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分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 可直接用手剥离c・分离后直接检查需保存或用显微镜观察的线虫用固定液 固定4. 2. 4病毒检验比通过田间调查、症状观察,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b・采集病毒样品,并用摩擦接种观察接种后症状表现及变化 是否与感病植物一致c.用电镜观察病毒形态和进行细胞病理解剖或用血清学、聚 合酶链式反应等技术进行鉴定2.4. 5检疫处理5. 1根据产地检疫检查、室内检验结果,对发现有检疫对 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监督指导生产(经 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2. 5. 2对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采取 措施彻底扑灭,并向当地森检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 情2. 6检疫签证6. 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 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 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6.2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 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调运检疫1调出检疫3.1.1受理报验3. 1. 1. 1森检机构应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附 表2)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9(附表3),根据报检 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 (15日以内),并通知报检人。

      3. 1. 1.2邮包寄件人在报检时,要同时递交邮包1.2现场检查3. 1. 2. 1除按规定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外,均需 经过现场检查3. 1. 2. 2对照《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在现场对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3. 1.2.3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 物、堆放物、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 险性病、虫2.5. 1. 2. 4按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抽取一定数 量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抽样以“批"为单位进行本规程中的“批”是指来自同一 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比种子、果实(干鲜果):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 样数量为0. 5% ~ 5%;b. 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 接穗、花卉等繁殖材料: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 1% ~ 5%;c・生药材:按一货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d・原木:锯材、竹材、藤材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进境的森 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再调运,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 数量为0. 5%- 10%;e・散装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 球茎、生药材等:按货物总量的0・5%~5%抽查。

      种子、果实、 生药材少于1血,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 砧木、插条、接穗不少于20株,应全部检查;f・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法按照上述比 例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不足5件的,件件检查;g.现场检验的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检疫对象和其 它危险性病、虫的重要依据,怀疑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 虫时要扩大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不得低于规定的上限1.2.5抽样方法比现场检查散装的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 茎、鳞茎、球茎、花卉、中药材等时,按照抽样比例,从报检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中分层取样,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b.现场检查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时,按抽样比例,视疫 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层或分层抽样检查3. 1.2.6现场检验比种子、果实外部检验:将抽取的种实样品倒入事先准备好 的容器内,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种实外部有无伤害情 况,把异常的种子、果实拣出,放在白纸上剖粒检查果肉、果核 或经过不同规格筛选出的虫体、虫眼、病粒、菌核等,作初步鉴 定b・苗木检验:将抽取的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块根、 块茎、鳞茎等检验物品,放在一块100cm x 100cm白布(或塑料布) 上,逐株(根)进行检查,详细观察根、茎、叶、芽、花等各个部 位,有无变形、变色、溃疡、枯死、虫瘻、虫孔、蛀屑、虫粪等, 作初步鉴定。

      c・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材及其制品(含半成品)检验: 现场仔细检查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材等外表及裂缝处有 无溃疡、肿瘤、流脂、变色、虫体、卵囊、虫孔、虫粪、蛀屑等, 作初步鉴定d・中药材、果品、野生及栽培菌类检验:用肉眼或借助扩大 镜直接观察表面有无危害症状(斑点、虫孔、虫粪等),并剖开检 查内部,确定病虫种类、数量,作初步鉴定3. 1.2.7室内检验比对现场检查不能作出可靠鉴定的,需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 品作为室内检验样品,连同现场检疫时发现的可疑病、虫一起作 室内检验b.室内检验方法参照产地检疫2. 4条款进行3. 1.3检疫处理3. 1. 3. 1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室内检 验,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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