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docx
33页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 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 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木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 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 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 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冃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 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 171号)执行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 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 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 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 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 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同一丁-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T的;(二)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 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冃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冃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冃负责人 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 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冃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 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 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 工项冃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冃录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 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 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 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 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工程项冃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 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 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吋,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 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冃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 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 丹・ 早第十六条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 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而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 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第十七条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 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木人进行修改;注册建 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 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中请办理变更注 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 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 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 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中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 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 信用档案第十九条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 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 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 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 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 注册或变更注册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一)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 关业务文档;(三)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五) 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牛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 物,谋取任何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 或者阻挠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 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三) 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四)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五)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 的其他不法利益;(六) 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七)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A)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 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 及吋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冃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 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牛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 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 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 H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牛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 门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 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公 告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 定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 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木地执业状态信 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 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 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 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 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 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 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 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三) 泄露商业秘密的;(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吋签字盖章的;(五) 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六)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A)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冃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 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H起施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序号注册专业工程范围1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 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 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 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 业2公路工程 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 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 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 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3铁路工程 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 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预应力、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