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doc
27页唐代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时期,这种变化最突出的表现是土地制度的变革 唐代土地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达上在这短短的数百年间, 封建土地制度为何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呢?若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对该时期的土地立法 思想作以简单的说明 自春秋战国之际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以来,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如《诗·小 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 《礼记·王制》说:“田里不鬻,墓地不请 ” 《周 礼·地官司徒·遂人》说:“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于野” , “辩其野之土,上地、中地、 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 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这说明该时期的 土地不可买卖,是由国家授予的从两汉到隋唐,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处于支配地位如三 国时期司马朗在提出恢复井田制时就曾讲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 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①这个建议也正式 产生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及至两晋南朝时期,都颁布过占田、占山令,而这些法令的 颁布都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
及至北魏太祖道武帝拓跋珪进入中原后,由于多年的战乱,使广大农民流离失所,有的死于 战争,有的举家迁往外地,造成了大量的无主土地北魏统治者把这些土地悉数据为官府所 有对于这些土地,北魏统治者一方面将其作为苑地,如道武帝拓拔珪在平城“起鹿苑于南 台阴,北踞长城,东包百登,属之西山,广轮数十里 ”到太武帝时,由于皇家占有的苑地 太多,以至于“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 ”②北魏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三国志·魏书》卷15《司马朗传》 ②《魏书》卷28《古弼传》 官府还把很多土地圈占为牧场如太武帝“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 蓄养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 ①另一方面,政府又把许多无主的荒地授给农民,实行计口授田这种授田的办法到后来发展成为均田制北魏孝文帝太和 九年(485),正式颁布了均田令关于均田制的性质,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北朝隋 唐时期实行的均田制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说,自北魏至隋唐的历代政府,虽然把 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也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封建政府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的政 策。
为了维护封建的国有土地,自北魏时期开始,封建政府皆制定了相应的法令法规,以保护土 地为封建国家所有,唐朝的统治者亦不例外首先,唐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办法,对 于国有土地予以保护如建立完善的户籍和土地管理机构,由乡里基层组织负责收授土地 在已发现的敦煌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见到了许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 为了维护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在唐代法律中制定了有关许多这方面的规范如《唐律疏议》 卷13《户婚律》有对于占田过限、盗种公田、妄认公田的规定对于盗种公田,唐代规定: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以下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 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 ”②从这条材料来看,李唐政府 不但对国家耕地给予严格的保护,即使是无人开垦的荒地,也不允许民众使用在《唐律疏 议》卷26“占山野陂湖利”条曾专门设有对国家无主土地的法律规定, “诸占固山野陂湖者, 杖六十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 功取者,不追 ”对于侵占公共用地,唐代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在同书卷26“侵巷街阡陌” 条记载:“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 放废者,不坐疏议日:‘侵巷街、阡陌’ ,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 ‘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 无所防废者,不坐 ”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魏书》卷110《食货志》 ②《唐律疏议》卷13 2007-8-9 10:20 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2楼 1972年,在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第230号墓中,发现了一件记载当地地方官吏盗种公田的 案例,该文书经陈国灿先生整理后发表①从文书的内容来看,被告人高昌县主簿高元祯利 用职务之便将公田、逃户田、死绝户田或租与他人,或“回换粟麦” ,被唐建进告发,时间 是天授二年(691年)当地的主管机关西州都督府审理了此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唐朝政府不仅对于国有土地给予保护,对于私人合法的土地,国家也明令予以保护首先, 唐政府对于官僚贵族、普通百姓原有的私人土地予以承认唐政权建立后,并未因均田制的 实施而失去合法性像唐朝初年,大臣于志宁“家自周、魏以来,世居关中,赀业不辍 ” 说明自北周以来,北周、隋唐政府一直对私人的原有土地给予承认。
及至唐初立国,唐高祖 曾颁布法令,明确予以保护,武德元年七月,颁布了《隋代公卿不预义军者田宅并勿追收诏》:“其隋代公卿以下,爰及民庶,身往江都,家口在此,不预义军者,所有田宅,并勿追收 ”②对于已抄没者,依数退还例如,内史令萧禹,其关内产业并先给勋人,至是特还其田 宅 其次,国家严禁豪强地主侵夺农民的私有土地如在永徽年间,下令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 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武则天时期,安乐公主、韦温等侵夺百姓 田业,雍州司田陆大同尽断还给百姓不过,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国家的法令废弛,官僚贵 族侵占农民土地的情况屡有发生,在《敦煌掇琐》卷70就有这样的记述:“百姓凋残,强 人侵食;如宋智阖门尽为老吏,吞削田地,其数甚多,昨乃兼一户人,共一毡装,助其贫防, 不着百钱乃投此状来,且欲沮议 ”尽管如此,豪强地主侵占农民的土地仍是非法的 再次,唐政府明确制定法律,对私人的土地予以保护在《唐律疏议》卷13“盗耕种公私 田、 ” “在官侵夺私田” 、 “妄认盗卖公私田” 、 “盗耕人墓田”等条文中都有对私人土地保护的 规定如在“妄认盗卖公私田”中规定:“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 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在“盗耕种公私田”条中规定:“诸 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荒田,减一等 ” __________________ ①《对唐西州都督勘检天山县主簿高元祯职田案卷的考察》 ,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 ,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10月版 ②《唐大诏令集》卷114 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来保证封建国家的劳动人手,以便从中征取租调力役,这是中国古代 封建政府的一贯政策,早在西汉时,晁错就指出, “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 则离乡轻家” ,因此, “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 , “民可得而有” ,当然也能满足统治 者们过着奢华的生活唐代的统治者也不例外,唐朝时期的封建政府通过均田、屯田、营田 等办法,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不但可以向农民征收大量的赋税,还可以解决国家军队的 兵员问题,这也是统治者为何把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最重要的原因 唐朝政权建立后,同样要利用把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来向农民征收赋税像唐太宗本人 就曾这样说:“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 ①因此,恢 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民的土地需要,不仅可以向农民征收赋税,更能使封 建政府得以长期统治下去。
在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唐政府也把服兵役的任务转嫁给了农民西魏、 北周时期实行府兵制度,多是原于隶属县籍的百姓在均田制下,他们原本受田的农民,只 是被点为府兵后,才除其县籍,不属州县到隋文帝时,这些大多来自府兵的农民,按规定 与农民一样受田,籍账仍归州县,府兵制下的兵士,也就是均田制下的农民这些府兵制下 的士兵,平时进行农业生产,战争时期出征打仗,必要的军用物资都由府兵自己来解决,封 建政府把这笔庞大的军费转嫁给了农民所以,为了保证国家的兵员,唐代的统治者们也必 须加强土地的立法,对封建的土地制度予以保障如隋文帝时期,规定军人受田, “垦田籍 账,一与民同” ,②就是说军士与农民同样受田到后来,隋朝又规定, “身死王事者,子不 退田品官年老不减地 ”身死王事主要指士兵为封建国家战死者,这是对府兵制下官兵的 优恤,唐朝也继承了这一法令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贞观政要》卷8《论务农》 ②《隋书》卷2《高祖纪》 2007-8-9 10:20 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3楼 一、律令格式体制下的唐代土地的立法 土地是人类伟大的实验场所,是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社会的住处和基础。
人 类离开了土地,既无处生存,也就更谈不上发展自从私有制产生、国家建立以后,对于以 农业为主的东方封建帝国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生存条件人们不断地从土地上取得自己的 生存资料,土地的价值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成为国家、私人的重要财富土地具备了这一 特征,自然而然地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封建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也会加强土地方面的立法,以保护国家、私人的合法土地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时期,唐代政府关于土地的立法也颇为成熟,在唐 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中都有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看一下唐律中有关 土地方面的规定在唐律《户婚律》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条款如对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对 占田过限的规定,对盗种公私田的规定,对在官侵夺公私田、盗耕人墓田的规定,对里正授 田违法的规定等;在《杂律》中有对侵占巷街阡陌的规定,对非法侵占山野陂湖之利的规定, 以及对非时烧田野的规定等等从上述这些条款的内容来看,其规定还是很详细的如为了 对土地保护,唐律规定,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 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 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
”①为了对国有土地的买卖进行限制,唐律规定:“诸卖 口分田者,一亩笞‘口分田’ ,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 《礼》云‘田里不鬻’ ,为 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违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卖一顷八十一亩即 为罪止地还本主,财没不追 ‘即应合卖者’ ,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 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 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故云‘不用此律’ ” 其次,再看一下唐令中对土地管理的规定唐令中对唐代土地的规定最为详细,由于唐令中 有关田令的条文早已佚失,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曾对唐代的田令进行了复原工作,仁井田升在 广泛参考中国古代的文献以及日本养老令的基础上对唐代的田令进行了复原,总计复原39 条,这些条文对于了解唐代的土地立法颇有参考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唐律疏议》卷27 概而言之, 《田令》中关于土地的法律规定可分为如下几类:其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 定主要有顷亩之制、给田之制、永业田课种桑榆枣、宽乡狭乡、买卖田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等规定如“顷亩之制”条规定了土地的计量单位, “诸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 亩为顷” 。
又如对土地买卖制度的规定, “诸卖买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 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其二,对于官吏、百姓以及工商、道士女官僧尼 授田的规定如在“五品以上永业田不得狭乡受”条规定:“诸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 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 取者亦听” 又如对杂户、官户的授田,田令规定:“杂户者,依令,老免进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