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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调查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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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调查研究    裴婷婷1,杜 勇2(1.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2.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市分行信江支行,江西 上饶 334008)Summary: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甘肃农村地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还比较薄弱,大部分妇女或不知晓其应得权利,或者在实行起来非常困难作者通过分析调查数据,阐述了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现状,分析了影响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根源,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Keys: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调查研究C913.68 :A :1673-2596(2012)11-0026-06一、调查的目的我国政府历年来一直重视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并把这一基本国策贯穿在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里面20年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10多部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手段维护着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次调查通过对妇女婚姻日常生活、家庭事务处理、生育权、妇女继承权、性别歧视以及家庭暴力情况的统计分析,以此了解西部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现状。

      通过对各调查数据的相关分析,依此对影响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根源进行挖掘,并给出笔者的建议与对策二、调查的对象和方法本次调查以问卷为主,共计发放了1000份调查表格,累计回收580份,所有问卷散布于甘肃省下的20个农村的580个汉族女性家庭,其中已婚妇女占93%,未婚和丧偶女性占7%问卷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婚姻自主程度、怀孕年龄、结婚年龄、生活状况、收入情况、领取结婚证等项目;第二部分是婚姻生活,总共10题,含单选和多选两种题型;第三部分是家庭事务处理方面调查,包括生产、投资、买房、买车、旅游、培训、经商、劳务承担等项目;第四部分是生育方面,包括12道题目,含单项和多项选择;第五部分时继承方面,包括对父母、公婆家财产继承,离异财产处理观念等;第六部分是社会性别;第七部分是家庭暴力方面,共11题,含单项和多项,包括对家庭暴力认识程度,解决办法等等整份调查表共65道题,最少2选1,最多11选1,另含单多项共选题本次调查数据结果全部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三、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现状(一)婚姻权本次调查对象94%的年龄在20岁以上,其中74%的妇女都已经领了结婚证。

      为了考察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状况,问卷设计了“您认为婚姻的自主程度应该怎样才合理”,排在前三位分别是由自己决定、征求父母意见(61%),完全由自己决定(17%),基本由父母决定(14%)这说明了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在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上已经有了自己的选择,父母的决定比重在逐步下降为了解农村妇女的婚姻观,设计了3道题目:第一题,关于理想婚姻状态的观点,其中选择“各自独立,但事业或生活中互相帮助”占57%,选择“两人应该形影相随”占26%,选择“是家庭共同成员,在家庭外互不相干”占15%这说明经济或者生活上从传统男性支撑中独立出来已经慢慢成为妇女们的诉求之一这一特点在35周岁以下的女性调查者中尤为突出,这一年龄段以下的女性选择“各自独立,但事业或者生活中互相帮助”的占71%第二题,关于择偶标准的重要性次序上,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有责任感和两人的感情(38%)并列排在第一位,有能力(32%)排在第二位,经济基础(13%);其他选项,如性格和气质(8%),身份地位(3%),相貌(2%),都占相对比较低的比例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甘肃农村女性在择偶的标准上还是比较理性的,对感情基础和对方的能力及品质要求较高,而对经济基础、相貌、地位等要求不是很大(见表1)。

      在设计第三题关于婚姻观的理解的时,考虑到甘肃农村相对比较落后,文化观念封闭,封建残余思想还在蔓延等原因,为照顾周全,设计了7个选项其中选择婚姻应该从一而终,不该离婚的占52%,选择婚姻是否从一而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占34%,选择如果婚姻让人痛苦还不如分手的仅占5%,选择“为了孩子勉强生活下去”和选择“离婚很不好,再痛苦也应该过下去”的占7%从本题可以看出,传统婚姻观念仍然一直影响着甘肃农村女性的思想,从一而终仍然是第一选择,选择不再一同生活的仅仅占微小的5%因为这种思想根深蒂固,造成很多农村女性在生活、感情不如意、受到丈夫虐待时,大部分时候仍然选择忍受不过也可以看到,随着新思想、新观念以及农村女性经济能力的复苏,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不断的挑战为调查甘肃农村妇女离婚方面的思想观念,从行为到看法设计了3道关联性题目第一题,对有关丈夫婚外情或同居现象的态度调查,有21%的女性认为丈夫可能有婚外情或者同居现象,79%的女性不认为自己的丈夫有此行为在对待丈夫婚外情或者同居上,有43%的女性表示会尽可能挽救彼此的感情,有22%的女性表示为了家庭稳定,会尽力劝说或者忍受,18%的女性认为只有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会离婚,只要不导致家庭破裂,就由他去仅占3%,坚决离婚,无法容忍的占1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80%以上的妇女在对待婚外情或者同居现象上,并不会选择离婚,这也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甘肃农村妇女的主流思想认为离婚不好,对于自己拥有的离婚权往往放弃行使;二是说明甘肃农村妇女选择离婚的成本过大,其自身因离婚所得的收益远远小于离婚成本。

      第二题,在对待必要时候,是否会主动提出离婚一题上,有61%的女性表示会主动提出,18%的女性表示不会,21%的女性说不清楚在涉及离婚女人会不会被他人瞧不起的问题上,有33%的妇女认为会被瞧不起,40%的妇女只认为有时候会,37%的妇女认为不会被人瞧不起第三题,在对待自己离婚后是否有自卑感以及再嫁是否困难问题上,47%的女性认为会,53%的认为不会;46%的妇女认为再嫁比较困难,其中35岁以上者有95%的妇女选择困难,35岁以上及小学学历以下者中有98%的妇女选择困难,54%的妇女认为没有困难,其中35岁以下者中79%的妇女认为再嫁没有困难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学历越低者,选择自卑一项者越多,相应的选择再嫁困难的比例越高(具体见表2)二)平等权在平等权的调查过程中,主要设计了一些家庭决策权、生活资料购买自由权、家庭财产管理权、劳务分配状况、男女婴生育考虑以及孩子姓氏决定权方面的题目在家庭决策权上,问卷主要设计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遇到问题时的决策权,一个是日常经营性事项决策话语权第一个问题中,自己说了算的占8%,丈夫说了算的占20%,夫妻共同决定的占52%,共同商量,最终由丈夫决定的占19%从本问可以看出,男性在家庭个人决定权上占到39%,而女性只有8%;虽然共同决定一项比例过半,但还是可以看出在农村家庭的男女决策权上,妇女还是无法与男性享受平等权利。

      在日常经营性事项决策中,从事生产由妻子决定占15%,由丈夫决定占38%,夫妻共同决定占35%;家庭投资或贷款上,由丈夫决定29%,由妻子决定9%,夫妻共同决定54%;买房或者盖房上,由丈夫决定18%,由妻子决定4%,夫妻共同决定63%;在买车决策上,依次是18%,6%,57%如同第一问所显示的结果,在日常投资经营性事项上,甘肃农村妇女的平等处理权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除了夫妻共同决定外,基本上由丈夫决定这一方面是由于双方经济地位上的比重决定,另一方面又与男女学历水平不同和当地落后的风俗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从上表可以看出,甘肃农村妇女的个人事务自主程度随着单笔消费的逐步提高而逐渐降低特别在后两项,丈夫基本上决定了此类事项是否可以实行在家庭财务管理上,由丈夫管理的占21%,由妻子管理的占28%,夫妻共同管理的占50%因传统中国家庭经济结构所决定,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所以女主人管理家庭财产占主流,但管理家庭财产并不等于其享有完全的处理权利在接下来设计的这三问中可以比较明显地呈现出被调查地区的夫妻平等权问题在家庭劳务分担上面,主要由妻子承担的占到了68%,主要有丈夫承担的仅占5%,主要由家庭其他成员承担的占27%。

      在男女婴生产上,有88%的妇女在一胎是女孩的情况后下,会再考虑生二胎,并且有85%的女性希望二胎是男孩在二胎仍是女婴的情况下,仍有61%的妇女会考虑再生一胎,并且88%的女性希望可以生个男孩在希望生男婴的原因上,有38%的妇女选择传宗接代,有28%的妇女选择养儿防老,19%的认识是家庭劳动力的需要在孩子姓氏态度上面,其中赞同随父姓的64%,赞同随母姓36%从此三个问题,甘肃农村地区的男女平等权问题可见一斑,在妇女自己的潜意识里都没有彻底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更别说维护自身权利总之,目前甘肃农村地区妻子的地位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附从属于其丈夫三)配偶权在设计该项问卷调查之前,必须对目前学界争议较大的配偶权作一个界定,否则无法设计出选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江平教授的观点,他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当包括:(1)冠配偶姓氏决定权;(2)住所商定权;(3)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5)送收养子女决定权(但如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可单独收养子女,此单独收养权不因配偶身份而获得,不属配偶权);(6)请求相对方抚养权;(7)相互继承权①二是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在上述配偶权的内容中,有一些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

      例如离婚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内容,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死亡宣告权是法律特定的权利,而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至于监护权,则为独立的身份权因此,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七项:(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贞操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6)日常家务代理权;(7)相互抚养、扶助权②本文认为,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必须是基于夫妻之间相对关系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所有可以脱离此种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不应当作为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故此继承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抚养权、学习生活自由权都非必须基于夫妻双方的相对关系而存在,应当予以排除所以配偶权包括:(1)同居权;(2)住所商定权;(3)忠实请求权或称贞操请求权;(4)代理权;(5)生育权;(6)合作权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甘肃农村妇女生育权问题展开的,生育权的范围历来备受争议,但生殖健康权、生育自由权、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权、人身安全权等基本上被学界认同关于生殖健康权的调查中,做过产前检查的妇女有59%,未作产前检查的占41%;在调查生育孩子对妇女身体健康影响一问中,有22%的女性认为影响很大,72%的女性认为影响较小,只有6%的女性感觉没有影响;在对待产前检查的态度上,61%的妇女认为很有必要,26%的妇女认为有些必要,其余13%的人感觉意义不大,没有必要。

      从此三问调查情况来看,在产前检查一项上还有,虽然有87%的妇女认为是必要的,但实际上只有59%的妇女进入了医院进行检查,还有28%的女性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去做检查,更有13%的妇女无此意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害这部分未作医疗检查的农村妇女的身心健康,存在顺产安全隐患在生育自由权的调查中,认为自己有不生育孩子的权利的达到了72%,认为没有的占28%;在丈夫是否会尊重自己的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一问中,有40%的妇女选择了不会由此可见,在生育自由权上,甘肃地区农村妇女虽然大部知道自己拥有此种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实行的却不是很普遍,大部分妇女会选择放弃争取而在依法计划生育权上,选择如果自己家庭是纯女户,自己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再生的占31%,不会的占27%,不确定的占42%;选择其丈夫会违反国家计生政策再生的占55%,不会的占22%,不确定的占23%;在关于其村子里的纯女户违反国家计生政策再生孩子的现象调查中,56%的妇女选择有但不多,27%的选择很多,16%的选择很少,选择没有的几乎为零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甘肃农村纯女户依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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