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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档案文书格式(省定稿)c.doc

51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7433418
  • 上传时间:2018-04-16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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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社会调查表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文化 程度罪 名拟(原)判刑罚拟(原)判刑期(及余刑)婚姻 状况居住地关 系姓 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 关系社区村 (居)委会评估意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 公安派出所评估意见公安派出所长:(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乡镇社 区矫正 工作委 员会审 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2备注:此表粗线以上部分由负责调查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如实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委托调查机关,一 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表后可附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告知书:你因主刑服刑期满,在释放出监(所)后应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9 号)要求,在执行附加刑期间,你应当接受社区矫正。

      现责成你在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 司法所报到登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你须在报到期限截止前向本告知机关说明情况,获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登记时间或变更报到登记地点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机关(盖公章)年 月 日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由 向我宣布被告知人(签字): 司法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3(本告知书适用于主刑服刑期满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本告知书一式五份,告知机关、司法所、公 安派出所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并由告知机关报县级检察机关备案)社区矫正告知书:你因实施犯罪行为,被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9 号)要求,在服刑期间,你应当接受社区矫正。

      现责成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 司法所报到登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你须在报到期限截止前向本告知机关说明情况,获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登记时间或变更报到登记地点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机关(盖公章)年 月 日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由 向我宣布 被告知人(签字):4(本告知书适用于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本告知书一式五 份,告知机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并由告知机关 报县级检察机关备案) 社区矫正告知书:你在服刑期间,因 ,被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依法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9 号)要求,在服刑期间,你应当接受社区矫正。

      现责成你在裁(决)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 司法所报到登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你须在报到期限截止前向本告知机关说明情况,获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登记时间或变更报到登记地点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机关(盖公章)年 月 日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由 向我宣布5被告知人(签字):(本告知书适用于假释及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本告知书一式五份,告知机 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并由告知机关报县级检 察机关备案)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二、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及教育,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人:年 月 日6(本告知书一式五份,告知机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 人档案,并由告知机关报县级检察机关备案)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 入矫日期:入矫日期: 年年 月月 日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原政治面貌子女情况一寸免冠照 片原工作单位及职业/职务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联系判决(裁定、决定)书文号判决(裁定、决定)机关判决(裁定、决定)日期罪名原判刑罚附加刑原判刑期原关押机关奖惩情况原判刑期变动情况7起 年 月 日社区矫正类 别社区矫正期限止 年 月 日主要犯罪事 实姓名性别罪名刑罚及刑期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同案犯关系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家庭地址家 庭 成 员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系8个人简历填表人:填表人: 年年 月月 日日 (本表中社区矫正类别应视实际情况选择填入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单处 (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等类别;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如实填写,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

      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 确,并与相关法律文书相符 )社区矫正宣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 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9 号)要求,社区服刑人员 在社区矫正期间由 司法所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特此宣告乡(镇)公安派出所(盖公章) 乡(镇)司法所(盖公章)年 月 日9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由 向我宣布社区服刑人员(签字):(本宣告书一式四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并由 县级司法局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一、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 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9 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须知。

      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三、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0(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自觉到指定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三)自觉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四)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矫正教育;(五)按规定主动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六)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二)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相关规定;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所按程序审批; (四)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相关规定; (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所按程序审批; (三)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七、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所按程序审批; (二)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三)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 11(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七)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八)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九、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离开居住区域的,或者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经司法所按程序审批; (三)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十、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表扬、记功、提请减刑等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建议治安处罚、建议撤销缓刑、建议撤销假释、建议收监执行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12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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