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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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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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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究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一、无单放货的性质无单放货,乂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 给未持冇正本提单的收货人㈠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有很大争论,木文认为无止木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 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 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 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 的物权对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若买方不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 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对于质押银行,其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 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有权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 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丁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 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c Hai Tong Bank V. Rambler Cycle Co. [1959] —案中指Hh “航运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货物 享有权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

      如果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物交付予无 权享有此票货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有债权之责无单放货是否属违法行为?有人认为,将无单放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 理由是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交付货物,仅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是一种保证责任, 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海商法》第95条对于“租约并入条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 承租双方如在卸货港不一定凭正本提单交付的约定;如果将无正本提单交货认定为违法行 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的担保应为无效,但这类担保在司法实 践中却得到普遍认可,我国国内有关部门也曾制定了允许一定情况下副木提单加担保提货 的文件本文认为无单放货确属违法行为首先,《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承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凭单放货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国际 贸易惯例,第71条并未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即使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租约小约 定可不凭止木提单交货,也会因违反第四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根木不适用于第 95条“租约并入条款”的情况其次,1983年下发的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国务 院文件不仅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仅是起协调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对国内船舶及与 此有关的专业部门发挥协调作用,对国外当事人不能构成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实践 小也容易产生许多消极作用(该文件的确为解决疏港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使无单提 货现象日趋严重,常常出现承运人凭副木提单加保函交货后,乂出现了止木提单持有人要 求承运人交货,使承运人无所适从,常常发生纠纷,导致当事人的经济损失)6。

      至于无单放货属违法行为而无单放货保函却有效的“悖论”,在于无单放货保函并不 是担保无单放货本身,而是担保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请求权的实现;无单放 货保函担保的主债不是承运人和捉单持冇人Z间的合同或侵权Z债,而是承运人对无单捉 货人的债权关系认为无单放货保函产生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无单放货行为,因而保 函无效的观点,混淆了上述两种债的关系,混淆了债的效力(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Z债权) 与债的发生的原因(无单放货)的效力二者的区别就是说,无单放货保函担保的主债是承 运人与无单提货人Z间的不当得利Z债,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7,而不是无单放货 这一木身违法的行为,上述观点以为保函担保无单放货而担保有效,从而反推无单放货木 身不属违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若保函无效,无单放货的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请求权 无法实现;保函有效,承运人也不能以此对抗正本提单持有人,保函的效力不影响无单放 货违法的性质,承运人仍需对无单放货行为本身承扌口责任二、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基于提单,至少产生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项下货 物的支配关系;提单债权关系,即承运人和提单持冇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的直接权利义 务关系,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权义关系。

      因而无单放货兼具违约和侵权的性质,这也是其 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㈠责任承担的总的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这是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也为各国法律和实践所 认可,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展问题上,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已成为齐国普遍适用的惯例 在英国枢密院审理的 Sze Hai Tong Bank V. Rambler Cycle Co. [1959]2 LLR 114 —案中, 法庭认为船东(或其代理)凭上诉人(银行)的保函一一保证赔偿船东无正本提单交货的损 失,交货时,船东或其代理有责任,“法律很明确地表明了船东无止本提单交货时将自己 负责”8我国国内无正本提单交货案件也发生多起,“珠江6号”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 案[1990]小,法院也判决被告(船运公司)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国际惯例,使第三方 某电了公司在没有任何单据的情况下同被告的代理人办理了提货手续,并未向原告(质押 银行)付款赎单,致使原告虽持有提单但不能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判决被告应负赔偿责 任9实行严格责任,尽管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并无过错或无能为力而显得有失公平,但国 际贸易和航运的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各国法律也千并万别,提单像其它任何一种制度,不 叮能包罗力•象和天衣无缝10,我们只能尽量做到:在以整个贸易秩序的正常运转为衡量 尺度的前提下,付出的代价和追求的价值是成比例的。

      即使对承运人要求过于严苛,但倘 若允许归责机制的不确定,不仅会导致承运人无所适从或心存侥幸,还会降低国际贸易中 对提单这种权利凭证可转让的信心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0,国际贸易包括海上货物运输 的发展与世界市场联为一体,法制的完善与接轨也是势在必行的然而由于目前我国许多 公司、企业对于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屡屡被对方无单提货,遭到作骗,我国法院也不是 完全实行对承运人的严格责任,法院判案中总有种种例外,认为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 公平,中方当事人往往得不到赔偿而损失巨大,但这方面的报道只是冰山一角11因此, 实行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严格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贸易商的利益,实现为经济保驾护 航的目的,而且有利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迅猛发展,实现航运国际化二)无单放货,只要无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无单放货既违反 了运输合同正确交货的义务,又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因而无单放货的责任也是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提单持有人既可提起侵权Z诉,也可选择违约Z诉我国《海商 法》及海分、维斯比规则均规定,不论以合同或侵权起诉承运人,一律同等对待1. 承运人町否享受合同中责任限制等条款的保护?我国以往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上都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无正本 提单付货是根木违约,承运人不得享受提单中免责、责任限制条款的保护。

      但英国上议院 在 Photo Product ion Ltd V. Securicor transport Ltd[1980]中已经推翻了无单交货属根本违约,从而不享受责任限制的原则Diplock大法官指出:根本违约仅是一种毁约, 其法律后果与违反合同中的条件条款和同,即受害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至于违约方是否 叮以享受免责和单位责任等条款的保护,完全取决于对这些条款的解释12这个指导性 的判决被以后的判决所遵从,自1980年以后,英国法院处理无单交货并不绝对剥夺其依 合同条款享有的责任限制的保护,除非此种条款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效反观我国海事司法 实践,此种做法殊值借鉴,一方面肯定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并不排斥当事人关 于责任减免的约定,充分尊重意思口治我国现行《合同法》吸收了根木违约制度,无单 放货叮归于此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因其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但违约责任认定应首先看合同中免责等条款的 约定,若不违背法律则应予以适用;若无类似约定,则遵从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无单放 货提起的违约Z诉,虽然由于承运人大都出于“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为,按《海 商法》第59条规定,丧失援引《海商法》第56或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的权利;但当 事人在合同另有规定的,即事先约定在承运人故意而为时仍享有某些责任限制,本文认为 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首先适用合同中于责任限制的特殊规定。

      但是,对无单放货提起的侵权Z诉,承运人能否也享受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第 58条,如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属于本法58条所指“货物灭失”,则不论海事请求人是 否为合同一方,即使承运人与索赔方之间无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仍可援用海商法关于承 运人的抗辩理rfl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依《海商法》第59条,承运人无单放货 多展“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大都丧失依本法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而且不 同于合同Z诉,侵权Z诉中的承运人并无另行约定限责的可能然合同Z诉中当事人关于 责任限制的另行约定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可能性,无单放货的责任范围,无论是在违约或侵 权,基本是相同的13o2. 违约之诉的优越性对于无单放货,多数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表明,允许当事人选择依何行诉英国法允 许当事人选择,其至允许同时以两个理由起诉,但承运人仍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一些大 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已经允许请求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海牙规则》 和《维斯比规则》都已承认据侵权行为和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14而依我国民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起诉但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违 约之诉,因为它比侵权之诉更具优越性:⑴比起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的收货人的举证责任更轻。

      ⑵侵权Z责存在的前提在于索赔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享有其所主张的被侵犯的 权利英国上议院在The Aliakmon[ 1986]-案中重申在损害发生之时,索赔方若无物权 则不可能得到赔偿的原则15o只有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是货物所有人或 合法占有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而这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是不利的⑶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纯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而依违约诉讼,赔偿范 围可以包括如市价损失之类的纯经济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利益三、无单放货归责的例外及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无单放货行为,即会违反凭正木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 时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造成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进行 赔偿然而在基木原则Z外,有时尽管出现无单放货的事实,但因某些特定事由的存在, 即叮阻却无单放货的违法性,不产生相应的责任问题这些免责事由大致分析如下:1•地方法规、习惯作法如果货物交付地的法律要求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 须交付,那么船长对无止木提单交货将不负责任同样,如果港口的习惯作法是货物在不 出示正本提单时就应交付,那么船东也不必对错误交货负责然而,这习惯作法必须是严 格意义上的,必须合理、明确、与合同相符、被广泛接受,并不和法律相抵触。

      但应将港 口习惯作法与实践作法严格区别,符合“实践作法”并不足以保护船东162.捉单丧失物权凭证功能,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在“粤海电子冇限公司诉 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等无正木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P,提单已经丧失了物权功能, 提单持有人已与提货人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已转移给 了提货人,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172000年8月 11 口最高院在回复福建省高院并抄送厦门海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表明,福建省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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