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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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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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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详解 (重定向自第一审简易程序)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summary proceeding)目录 1 什么是简易程序 2 简易程序的特点 3 简易程序的意义 4 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5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6 相关条目什么是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或者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对企业进行清算,指定监护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等简易程序的特点  (1)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前,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  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  (6) 审结期限较短  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我国地广人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性质不同,完全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由于简易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从而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第二,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简单民事案件,如果按部就班地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造成很大的诉讼浪费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法院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类型化,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合理的诉讼机制,可实现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统一,详细规定和简便规定的统一,有利于诉讼机制的协调和正常运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因简易程序“简、便、易”,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所耗费的诉讼资源都小于普通程序,其直接成本趋于最小化,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用花费较少的简易程序处理数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而用花费较多的普通程序处理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或涉及某一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也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在法治国家,裁判请求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实现这一权利,客观上要求法院的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所利用如果诉讼成本过高,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当事人可能为避免讼累而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努力。

      这样的结果无疑会阻碍司法的大众化简易程序为民众接近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化对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它要求对民事案件作进一步的划分,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加以处理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它是对程序主体原则的肯定,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基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处分性,当事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因此,在强调解决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同时,根据处分原则,还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承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合意选择解决纠纷的程序的权利尤其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基于保护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需要,合意自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以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69条、第174条、第171条)而普通程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简易民事案件在内的一切民事案件  我国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的方法,规定过于原则,对案件范围难以确定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范围,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谓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相关条目 普通程序-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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