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
27页LOGO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量刑是刑罚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的许多学者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寻找一套完备的量刑制度《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可以说是众多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努力的结晶下文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四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八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财产损失五万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或者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入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但依法认定为自首的除外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作案次数、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甲级或轻微伤乙级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十级至七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六级至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二级至一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xx罪 1、构成xx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xx妇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xx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xx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被xx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对同一妇女xx,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4)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7)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参与xx人数三人以上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以比照xx妇女增加基准刑的2 0%一5 0%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 0%以下: (1)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xx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xx的。
(3)持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xx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r (4)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拘禁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作案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的 (3)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4)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其他恶劣手段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维护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下列相应幅度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三次以下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四次以上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三年。
(2)抢劫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抢劫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一般残疾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持械(不含枪支)或使用危险性工具抢劫的,可以增加 基准刑的2 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O%以下: (1)转化型抢劫,仅以轻微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盗窃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3)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四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诈骗一次,增加--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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