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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改名公证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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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423995966
  • 上传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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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改名公证吗? 不需要进行公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根据以上规定,并不需要办理公证   一、非婚生子女改名公证吗?  1、《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根据以上规定,并不需要办理公证  二、法律规定或内容  1、人物更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2、公司机构更名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如果公民在生活中,对自己的名字不满意或者某些原因时,也是可以办理改名手续的,在办理改名手续时要保证是自身的意愿,如果公民未满18周岁,要由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收养人到公安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如果公民已满18周岁后,则需要本人持有相关的材料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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