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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费用如何认定及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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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费用如何认定及扣除一、 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类似于水泥款、电费等工程费用如何认定,如何承担的问题,主张扣除一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对每笔款项是否真实、有效并根据与其相对应的证据一一认定,必须有对方的财务签章予以确认或者对方自认,才能主张扣除否则主张扣除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法律后果2003 年 7 月 16 日,原告四建公司通过中标取得了被告六盘山公司发包的生产线扩建技改工程,该工程于 2007 年 4 月 4 日竣工验收交付2007 年 8 月 2 日,原告与第三人史信委托人代表的六盘山公司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形成《工程决算审核定案单》 ,该工程造价审定为 36792144.68 元2007 年 9 月 25 日,第三人史信作为甲方与赛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三人史信将其在六盘山公司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赛马公司,2007 年 9 月 30 日,六盘山公司成为赛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固原市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2008 年 7 月 24 日,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欠办公室向原告的六分公司发去“往来账项询证函” ,要求对截至 2008 年 7月 31 日的水泥货款 69380.00 元予以核对,原告的六分公司提出数据有误,欠款为39192.00 元,并加盖了原告的六分公司财务专用章。

      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善后处理工作组于 2008 年 1 月 4 日收回了该 39192.00 元水泥货款 2008 年 7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的六分公司发去询证函,要求对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上陵花苑一期工程 5 号住宅楼欠水泥货款 8514.00 元予以核对,原告的六分公司提出“此款已和上陵公司结清” ,并加盖了原告的六分公司财务专用章2008 年 7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的一分公司发去询证函,要求对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欠水泥货款 253794.00 元予以核对,原告的一分公司瑞和园小区 3#住宅楼工程项目部职员朱云岩未经财务核对在“数据无误”处签字,并加盖了“宁夏四建一分公司瑞和园小区 3#住宅楼工程项目部”条形专用章,原告针对该询证函提供了其一分公司瑞和园小区 3#住宅楼工程水泥款入库单、水泥销售凭证、水泥调运单,证明了该工程对询证函中涉及价值 253794.00 元的水泥实际用了价值 108528.00 元,尚有价值 145266.00 元的水泥未用,法庭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核对此笔账务的财务附件,被告未提供2009 年 6 月 15 日,被告向原告的六分公司发去询证函,要求对截至 2008 年 12 月31 日,欠水泥货款 10352.00 元予以核对,该询证函下注明“数据无误” ,签字人为康茂红,未加盖原告的六分公司财务专用章。

      2009 年 1 月 15 日原、被告对扩建的工程付款进行了对帐,经核对,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付给原告款 6522830.61 元2009 年 8 月 10日原、被告对工程付款进行了再次对帐,经核对,截至 2009 年 3 月 30 日,被告付给原告款 126000.00 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的五笔水泥款如何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询证函涉及的 39192.00 元水泥款已由股权转让前的六盘山公司按照兼并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收取,被告不能重复扣减;2008 年 7 月25 日询证函涉及 253794.00 元水泥款未经原告财务核对确认,根据朱云岩证言、水泥款入库单、水泥销售凭证、水泥调运单,证明四建公司对询证函中涉及价值 253794.00 元的水泥实际用了价值 108528.00 元,尚有价值 145266.00 元的水泥未用,被告未提供水泥款入库单、水泥销售凭证、水泥调运单财务附件予以证明,所以,该笔水泥款应该应以108528.00 元计算;2009 年 6 月 16 日询证函涉及的 10352.00 元水泥款没有原告单位及分公司的财务签章确认,只有康茂红签字,康茂红不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询证函上的时间(2009 年 6 月 16 日) 与康茂红上陵家园工程水泥供货确认书时间(2007 年 4 月 4 日) 差距两年多时间,2007 年 7 月 30 日前的水泥款由上陵南宇公司收取,但上陵家园工程水泥供货确认书时间是 2007 年 4 月 4 日,时间前后矛盾,因此,该笔水泥款应该由被告另行向康茂红主张;2008 年 7 月 25 日两份询证函上涉及 5676.00 元、 8514.00 元水泥款,原告已经载明结清,被告抗辩 2007 年 7 月 31 日前四建公司六分公司应该从南宇建材公司拉水泥174600.00 元,实际拉走 159022.00 元,剩余价值 15578.00 元的水泥四建公司六分公司从被告处拉走 14190.00 元应该给被告支付,抵消被告应付给四建公司的工程款是被告与南宇建材公司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六盘山公司给四建公司的询证函中涉及的四建公司欠付六盘山公司的五笔水泥款,即 5676.00 元、8514.00 元、39192.00 元、10352.00 元、253794.00元,是否应当从本案工程款中抵扣的问题对于六盘山公司认定询证函所反映的 8514.00元和 5676.00 元两笔水泥款,因四建公司六分公司在两份询证函上注明已与上陵公司结清;四建公司六分公司确认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欠付水泥款 39192 元,后四建公司提供了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善后处理工作组出具的证明和该组成员傅晓春收回该笔水泥款的证明;对于四建公司六分公司康茂红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确认的 10352.00 元水泥款,因为未加盖四建公司财务印章,四建公司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以上四笔水泥款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抵扣对于六盘山公司提供的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询证函涉及的253794.00 元水泥款,因未经四建公司一分公司财务部门确认,只加盖“宁夏四建一分公司瑞和园小区 3#住宅楼工程项目部”专用章,而四建公司及经办人四建公司一分公司朱云岩只认可实际使用了价值 108528.00 元水泥,并且有入库单、水泥销售凭证、水泥调运单印证,六盘山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欠该笔水泥款,因此,该笔水泥款应当以认可的 108528.00 元从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二、 案件来源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 5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 20 号 三、基本案情2003 年 7 月 16 日,原告四建公司通过中标取得了被告六盘山公司发包的生产线扩建技改工程( 土建、给排水、电照等 ),2003 年 7 月 25 日,原、被告签订了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为 1450 万元2005 年 9 月 22 日,六盘山公司杨志俊等 25 名股东将 2810.4 万元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史信持有,占总股本的 80%,其余 702.6 万元股份由杨志俊等 25 名股东继续持有,占总股本的 20%2006 年 3 月 8 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以甲乙双方审定决算为准” ,该工程于 2007 年 4月 4 日竣工验收交付2007 年 4 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事务所接受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马公司)和第三人史信的委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财务账,对六盘山公司截至 2007 年 4 月 30 日的资产及负债清查、截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

      2007 年 4 月 30 日的资产及负债清查 《审计报告》对六盘山公司提供的“土建工程”帐页中的水电费扣除款共计 1062146.72 元,其中被告各分公司水电费扣除款小计 621897.56 元,2007 年 7 月 31 日会计报表审计“应付帐款明细表”反映有原告应付款 6864948.83 元由于六盘山公司向五联会计事务所提供账务时对应付原告的375978.96 元工程款错误挂账成应付固原三泰公司,造成审计调账串户,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少挂账 375978.96 元2007 年 8 月 2 日,原告与第三人史信委托人代表的六盘山公司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形成《工程决算审核定案单》 ,该工程造价审定为36792144.68 元2007 年 8 月 13 日,第三人史信转让了六盘山公司全部股份,在固原市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2007 年 9 月 8 日经双方对工程款进行对账,经核对,截至 2007 年7 月 31 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价款 28972278.98 元2007 年 9 月 25 日,第三人史信作为甲方与赛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六盘山公司是 2003 年设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 3513 万元,由史信持有 35l3 万元股份,转让总价款 3677 万元” ,协议第三条对六盘山公司负债约定“甲方保证在本次股权转让中,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六盘山公司所申报负债完整,不存在其他未记账的负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如六盘山公司出现在 2007 年 4 月 30 日之前发生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未记账的六盘山公司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或 2007 年 4 月 30 日至乙方正式接管六盘山公司之日期间发生但未计入六盘山公司财务帐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由此给六盘山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

      第三人史信将其在六盘山公司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赛马公司,2007 年 9 月 30 日,六盘山公司成为赛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固原市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2008 年 7 月 24 日,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赛马公司清欠办” )向原告的六分公司发去“往来账项询证函” ,要求对截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的水泥货款 69380.00 元予以核对,原告的六分公司提出数据有误,欠款为 39192.00 元,并加盖了原告的六分公司财务专用章2008 年 1 月 4 日,根据第三人史信代表的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于 2005 年 9 月 13 日签订的《兼并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兼并前乙方其他应收款及应付账款原则上由工作组负责清收,新公司不介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善后处理工作组于 2008 年 1 月 4 日收回了该 39192.00 元水泥货款 2008 年 7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的六分公司发去询证函,要求对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上陵花苑一期工程 5 号住宅楼欠水泥货款 8514.00 元予以核对,原告的六分公司提出“此款已和上陵公司结清” ,并加盖了原告的六分公司财务专用章。

      2008 年 7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的一分公司发去询证函,要求对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欠水泥货款 253794.00 元予以核对,原告的一分公司瑞和园小区 3#住宅楼工程项目部职员朱云岩未经财务核对在“数据无误”处签字,并加盖了“宁夏四建一分公司瑞和园小区 3#住宅楼工程项目部”条形专用章,在庭审中,朱云岩当庭提出:“当时他们水泥厂来了个业务员,他就问瑞和园项目部水泥预计使用量是多少,就要一个水泥的计划用量,问完以后说在那个询证函上要签个字呢,我让他们提供实际供水泥的出库单和财务对账,他当时说没有拿,让我把这个字签了回去汇报再对账,他还要求盖章呢,当时工地上也没有什么章子,就盖了项目部材料章,他拿走就再也没有把那个东西拿来,我认为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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