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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行会、行业自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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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会、行会、行业自律,主讲人:,,,商会,商会的概念和特征,《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商会的定义是由城市工商业者组建的民间行业组织 肖海军教授对于商会的定义为:“由商事主体依法自主设立的民间性、自治性、规范性、服务性和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商会的特征,民间性:商会的产生源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从业者自发创立,而非官方明文强制性设立 自治性:商会由工商业者自发组织,其组织构成、基本职能全部针对于内部成员,在符合法律规范允许范围内,商会实行自治管理,自我决策 我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分层级领导 具体运营:商会自己组织 非营利性:商会的正常运行需要资金支出,商会通过会员缴纳会费等方式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商会运营而非盈利并向成员分配,因此具有非盈利性特征民间性、自治性、规范性、服务性和非盈利性,异地商会,概念:异地商会的成员中,实际自然人均来自于所处地域之外,并聚集到新的同一地域以商会组成成员的原籍为依据。

      异地商会的形成原因 1、地缘关系 2、传统同根同源的思想观念 3、创业文化影响我国第一家商会就是昆明温州商会异地商会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工商业者的自由流动是异地商会在各地产生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各地为发展经济引进人才而实施的“招商引资”也是促使异地商会成立的一大因素 在规模上与本地商会或者行业协会存在较大差距,以东莞为例,在东莞注册的异地商会有 121 家,其中省级 15 家,市级 51 家,县级 55 家,该规模与同行业协会以及综合商会相比有较大差距,但当前异地商会在我国分布仍较为广泛,由于异地商会特殊性,尤其是独特结构优势,使异地商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而能够发挥其他商会所无法达到的目的和作用异地商会存在的问题,一、内部问题 1、过分强调个人尤其是领导者的作用 2、异地商会设立的重复性 3、异地商会运作实现障碍①商会整体实力弱小②经费自筹募集③缺乏专员管理④内部治理机构未形成统一体系 二、外部问题 1、政府及职能部门与商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商会的管理关系异地商会依法规制原则,一、商会自治 自治强调在特定的社会团体范围内组成人员根据自身需求、按其本质制定行为规则。

      商会自治即商会自律、自主治理 1、商会的自主治理一方面体现为商会的自律 2、商会的自主治理体现为商会自我管理、行政机关减少对商会的行政干预 ①商会自主管理主要源于商会内部权利的合理配置 ②行政机关减少对商会的行政干预 3、商会自治的法律性质商会自治的法律性质,商会自治作为商会运行模式,商会运行使商会存在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在自治层面即体现为自治权有学者将此中权利归结为消极自由权该种权利主要体现在商会自治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联系以及商会自治权与商会成员权之间的关系上从语义上讲,这种消极自由的权利不否定自由本身,只否定自由的外在强制因素,从内涵上不指向自由内容本身,而是指向自由之外的因素的限制 著名法学家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某一个主体(某个人或某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允许做他所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因此根据这种理论,商会自治的内涵不在于规定商会自治权利的具体类型与内容而在于排除外界,尤其是国家权利的不当干涉,商会内部事务由商会自治管理异地商会法律实施监督,异地商会作为在代表商会成员权利的组织,属于守法主体范畴 针对异地商会实施法律的行为,包括遵守法律等行为进行法律实施监督,意图更好的规范商会行为。

      此处强调的监督主体指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府与商会之间既相互独立,商会对政府又存在依存关系 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及职权部门存在对商会的双层监督,在商会设立时受民政部等登记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受传统行政机关的监督 有学者指出,商会应当由商务部进行监督,主要由于商会具有鲜明的市场属性,商务部有市场管理经验并能够准备把握市场动态;商会成员为经济活动参与者,商务部对市场环境较为熟悉当商会出现违反其自治管理职责,行为违反经济活动规律,破坏市场经营环境,扰乱经济秩序且未达到需追究责任的程度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纠正商会不正当行为反垄断法视野下我国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马莹,一,中国古代传统行会 ·《中国百科大词典》对“行会”词条的解释是“行会,中国旧时商人、手工业者为了维护本身利益而组成的带有行业和地域双重关系的组织最早出现在隋唐时期各行会订有行规,定期聚会,以封建垄断形式从事活动有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其机构,前者多称公所,后者多称会馆,但非绝对清初多称会馆,乾隆嘉庆以后多称公所 ·中国传统的行会:团行、会馆、公所、公行、,,行会概述,,,二,现代行会组织 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的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者商人的团体; 英国关于行业协会的权威定义是: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 日本经济界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事业者以增进共同利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者商人的团体我国行业协会的特点,,1,社会性 行业协会处于整个社会的中间层,是社会组织建构一种表现形式,协会的运营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及公众利益紧密联系,协会及其成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负责,它所提供的产品实质上是一种准社会商品,具有面向社会和服务社会的社会性属性 2,中介性 在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是联系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桥梁和纽带,能够有效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社会其他组织、企业与企业等各方之间关系,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3,自律性 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对其成员进行自我管理,监督成员企业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方式约束成员行为,并采取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性措施,来制约一些违背市场规则的行为。

      4,服务性 行业协会是由会员企业所组成,其首要任务就是向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5,非营利性 行业协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是为了追求会员的共同利益,但行业协会本身不能成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不然的话,会对其内部会员产生竞争威胁,影响到其会员对行业协会的可信度我国各地的一些规定,,《温州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统一行业的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民间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案例 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改委2013年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这些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财产保险公司违法责任较轻因此,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对负次要责任的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11019.88万元 详情见:发改办价监处罚[2013]7号-29号,,,1,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特殊 在我国,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限制竞争的行为大多是以其名义单独或者与其成员共同作出,通过制定、发布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宣言、标准等形式, 或者组织协调成员企业达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呈现的形式是一种组织内部文件的形态 2,责任承担的主体特殊 行业协会是一个团体组织,由同行业的经营者组成,虽然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法人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单纯的让行业协会承担责任是无法达到反垄断法施效果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 就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签订的垄断协议的责任进行了并列规定,二者可以共同承担责任 3,竞争损害后果严重 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组织拘束力,因此它所实行的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协议的执行力度更强,损害后果波及的范围也更宽广。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特点,,,1,尚未对行业协会的概念与范围作出统一的界定 2,我国行业协会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的问题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机制不完善 ①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能否适用豁免事由? 《反垄断法》第二章,15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②未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以及认定标准 《反垄断法》第二章将界定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行为类型直接应用于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中,忽视了行业协会在限制竞争中的隐蔽性、危害性、集体性的特点 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反垄断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定义: 埃尔文指出:“行业自律是私人部门的特定产业或职业,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提升行业声誉及扩展市场领域等目的,对自我行为进行的控制 内瓦斯指出:“自律实质是私人权威的一种手段可以被定义为受制于正式管制的(组织)自我设计并执行规则的一种努力。

      学者们对行业自律的定位,可以分为两个角度: 第一个角度:将行业自律视为行业内交易规则的自我制定过程,其中很少涉及或者根本没有政府的作用 第二个角度:将行业自律视为与政府监管并列的市场治理手段本质特征,一、自律是对特定社会团体行为的监管或整顿 二、自律存在于团体内规定并生效的规章中 三、规章对团体成员具有可执行性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一、规章制定权 (1)基本性规范:即协会章程、协会组织及运行规范 (2)行为规范:既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由包括行业准则,前者主要是指行业的伦理行为准则,后者主要是指该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 (3)惩罚规则:主要是指协会对违反章程或行为规则的个体是否应当作出惩罚以及如何做出惩罚的规定 (4)争端解决规制:这部分内容有时是散见于章程以及其他文件当中,但有时由行业协会单独制定,主要规定协会成员相互发生争议或成员与协会发生争端时如何去解决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二、监管权 (1)许可批准权:指允许企业享有在某行业或某产品上从事某种活动之资格的权利 (2)认证权:指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规格、产地等方面进行认定和鉴别的权利 (3)日常管理权: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具有日常的经营管理智能。

      (4)标准制定和实施权:确立标准,有助于保障产品质量,并为消费者客观评判产品和服务性能建立客观依据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三、惩罚权 行业协会要制定相应的规章来指导协会成员的集体行动,则必须建构相应的惩罚机制作补充 四、争端解决权 争端解决权是指行业协会对有关协会内部事物或行业事物进行仲裁裁决或调解的权利 五、起诉权 行业协会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行业自律形式,一、章程 章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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