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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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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93740072
  • 上传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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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 41.1 入退社原则 4第四条【诚信原则】合作社成员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提供入退社相关信息,遵守合作社章程及管理制度 41.2 入退社程序 4第十条【退社表决】合作社应在收到退社申请后,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后,办理退社手续 5第十一条【退社善后】退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处理与合作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5第2章 入社条件 52.1 个人入社条件 52.2 单位入社条件 52.3 特殊情况入社规定 6第3章 入社申请 63.1 入社申请材料 63.2 入社申请流程 63.3 入社申请审批 7第4章 入社审核 74.1 审核机构 74.2 审核内容 74.3 审核结果 8第5章 入社手续 85.1 签订入社协议 85.1.1 准备入社的农民应认真阅读并理解《三农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确认自愿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85.1.2 申请入社的农民需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85.1.3 合作社对申请入社的农民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入社的决定 85.1.4 经合作社审核同意后,申请入社的农民应与合作社签订入社协议。

      入社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85.2 缴纳入社费 95.2.1 入社费标准由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并在《三农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95.2.2 入社费用于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一经缴纳,不得退还 95.2.3 入社费缴纳方式可以为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合作社与入社农民协商确定 95.2.4 缴纳入社费后,入社农民应向合作社索取缴费凭证,并妥善保管 95.3 颁发社员证 95.3.1 合作社在收到入社费后,应及时为入社农民颁发社员证 95.3.2 社员证是入社农民在合作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95.3.3 社员证遗失或损坏,入社农民应及时向合作社申请补办或更换 95.3.4 社员证不得转借、转让或抵押如需退社,应将社员证交回合作社 9第6章 退社条件 96.1 自愿退社 96.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因个人原因,如年龄、健康、家庭状况等,可自愿申请退社 96.1.2 自愿退社的成员需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批通过 96.1.3 自愿退社的成员需按照合作社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退社手续,同时结清与合作社之间的债权债务 96.1.4 自愿退社的成员在办理退社手续后,合作社应依法对其进行财产清算,退还其出资。

      96.2 强制退社 96.2.1 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社可以强制其退社: 96.2.2 对拟强制退社的成员,合作社应提前通知其本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106.2.3 经合作社理事会决定强制退社的,应书面通知该成员,并报告登记机关 106.2.4 强制退社的成员需按照合作社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退社手续,同时结清与合作社之间的债权债务 106.2.5 合作社对强制退社的成员进行财产清算时,应依法处理其出资,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第7章 退社程序 107.1 提交退社申请 107.1.1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员自愿退社的,应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书面退社申请 107.1.2 退社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07.1.3 申请人应在提交退社申请前,结清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归还贷款、缴清应缴纳的款项等 107.2 审核退社申请 107.2.1 合作社理事会接到退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07.2.2 审核内容包括: 107.2.3 审核通过后,合作社理事会应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107.3 办理退社手续 107.3.1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合作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社手续: 107.3.2 退社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人不再享有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117.3.3 合作社应在办理退社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社情况报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11第8章 社员权益保障 118.1 社员权益 118.1.1 享有平等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在合作社内享有平等权益,不分户籍、性别、年龄、民族、信仰等,一律平等对待 118.1.2 享有决策权:社员有权参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118.1.3 享有收益分配权:社员按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办法,参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118.1.4 享有培训和教育权益:合作社应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管理知识教育等服务,提高社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118.1.5 享有信息知情权:社员有权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118.2 权益保障措施 118.2.1 建立健全社员大会制度:保证社员大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社员充分行使决策权 118.2.2 完善合作社章程:明确社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 118.2.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证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118.2.4 加强社员培训和教育:提高社员的专业技能,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118.2.5 加强信息沟通与公开:及时向社员公开合作社的重要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118.3 争议解决 128.3.1 协商解决:社员之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8.3.2 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合作社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128.3.3 仲裁解决: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128.3.4 诉讼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8.3.5 法律援助:社员在权益保障过程中,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第9章 监督与管理 129.1 监事会职责 129.1.1 监事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29.1.2 监事会负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报表、账簿和财务收支情况,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129.1.3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社员权益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审查 129.1.4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及社员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社员大会报告 129.1.5 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社员大会,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129.2 社务公开 129.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定期向社员公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项目进展等信息,保证社务透明 129.2.2 社务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9.2.3 社务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39.3 社员大会 139.3.1 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139.3.2 社员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提前15天发出,保证社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139.3.3 社员大会的职责包括: 139.3.4 社员大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社员同意,方可通过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如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应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社员同意 13第10章 法律责任 1310.1 违法入退社的责任 1310.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合法程序入社或退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10.1.2 未经合法程序入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并要求其承担因违法入社所造成的损失 1310.1.3 未经合法程序退社的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法退社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

      1310.2 合作社违规责任 1410.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0.2.2 合作社违规行为给成员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10.2.3 合作社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1410.3 法律争议解决途径 1410.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1410.3.2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410.3.3 法律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尊重事实,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1410.3.4 法律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4第1章 总则1.1 入退社原则第一条【自愿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成员入退社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农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第二条【平等原则】合作社成员在入退社过程中应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三条【开放原则】合作社应向具备入社条件的农民开放,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第四条【诚信原则】合作社成员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提供入退社相关信息,遵守合作社章程及管理制度1.2 入退社程序第五条【入社申请】申请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应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资格审核】合作社应在收到入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合作社应予以接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原因第七条【入社表决】合作社应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第八条【入社手续】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入社手续,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第九条【退社申请】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社原因第十条【退社表决】合作社应在收到退社申请后,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后,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一条【退社善后】退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处理与合作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信息变更】合作社成员在入退社过程中,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合作社报告,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成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成员入退社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2章 入社条件2.1 个人入社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自愿加入合作社,认同并遵守合作社章程;(3)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或者农业经营能力;(4)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社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5)具备履行社员义务的能力2.2 单位入社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1)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研究、推广、服务、管理等业务;(3)认同并遵守合作社章程,愿意履行社员义务;(4)对合作社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合作社提供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支持2.3 特殊情况入社规定以下特殊情况,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适当放宽入社条件:(1)对合作社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单位;(2)因残疾、疾病等特殊情况,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能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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