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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共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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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  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探究  目前学界对清朝八旗户籍制度多有探究, 但多集中在八旗人口分类、 户等种类、 编制内容、 旗籍变更等方面的考证, 而对八旗户籍制度如何规定旗人户口调查、 登记、 管理和八旗户籍制度的特征、 作用及其影响知之甚少, 为此, 笔者从相关史料中爬梳出也许轮廓, 让读者能从一个新的视角了解八旗甚至是整个清朝社会的构造特征  一、皇族户口登记  清统治者以血缘宗支远近为根底, 将皇族人口分为两大类: 以显祖宣皇帝塔克世所生子女为本支, 称之为宗室, 以腰束黄带为标记, 俗称 "黄带子"; 以其伯叔兄弟为旁支, 称之为觉罗, 以腰束红带为标记, 俗称红带子 以此为标准, 对皇族人口进展具体的户口登记  〔一〕 户口登记方式  清朝皇族的户口登记实施的时间较早, 据载早在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就有标准的户口登记制度  崇德三年 〔1638〕 谕令: "亲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 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时, 母氏某,收生妇某, 开列送府, 详载册籍 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 亦准记籍 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 并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 治以重罪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 照前例记籍。

      其庶出之子亦准记籍 如以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 治以重罪"  清初, 皇族子女户口登记的内容就极为详备 不仅详列宗室觉罗子女的诞生日期、 母氏, 连同收生妇都一同记载 清定都北京以后, 顺治帝在原有的根底上对皇族人口登记制度进展了修正, 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顺治九年 〔1652〕 题准: "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 某贝勒、 某妃、 夫人某氏所生, 子名某, 并生子之年月日时, 收生妇某, 保结某, 送府记籍  贝子以下至宗室, 俱照此例, 开名送府 觉罗所生子女, 即令报知各旗首领 其首领于生子三日前亲加察询, 某人某妇于某年月日时, 第几男、 第几女, 名某, 收生妇某, 逐一开录 于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 亲赍送府 假设迟误不送及错送者, 首领从重治罪, 其子不准载入觉罗册籍"  宗室与觉罗子女的登记有了差异, 登记宗室子女时, 不仅把收生妇逐一开录, 而且又加保结某, 共同载入册籍;而觉罗子女登记时那么没有记载保结某这一项, 盖因统治者对宗室子女人口登记更为重视之故 清入关前限制妾婢所生子女的呈报, 不准登记入册, 否那么治以重罪 推想是因为统治阶级恐将出身卑微的妾婢的子女载入册籍, 有玷皇族血统的纯粹。

      但考虑到同为皇族所出子女, 故顺治十八年 〔1661〕议定宗室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之子也可以载入宗室册籍  对因罪而革退的宗室觉罗, "向皆不入玉牒", 但恐 "与齐民无别", 故于康熙五十二年 〔1713〕定: "革退宗室, 给以红带, 附入黄册 革退觉罗, 给以紫带, 附入红册 于恭修玉牒时, 附名册后 所生子女, 均由本旗保结送府入册 "幸免因日后年远, 湮没无闻  〔二〕 户口登记机构和官员  管理皇族人口登记的机构是宗人府 顺治九年 〔1652〕 清廷设立宗人府, 其中 "宗令掌皇族属籍, 以时修辑玉牒, 奠昭穆、 序爵禄, 丽派别, 申教诫, 议赏罚, 承陵庙祀事 宗正、 宗人佐之".  初制均由以亲王郡王为宗令, 贝勒贝子为宗正, 镇国辅国公为宗人, 后来多以有贤能的人充任 下设置左、 右二司, "分掌左、 右翼宗室、 觉罗谱碟, 序录子女嫡庶、 生卒、 婚嫁、 官爵、 名谥; 并核承袭次序、 秩俸等差, 及养给优恤诸事".  左、 右二司是宗人府下负责宗室子女登记详细事宜的机构 清廷以宗支远近以及爵秩凹凸, 设不同的官员进展人口登记 宗室自亲王以下至辅国公所生子女, 由礼部长史司仪长、 典仪等官负责; 镇国将军以下至闲散宗室, 由族长负责; 觉罗所生子女,由各该首领负责。

        除了宗人府作为皇族人口登记的总机构外, 清廷还利用设立的一套完善的封建宗族制度, 帮助宗人府管理人口登记工作 据载: "宗室觉罗族长、 教长, 宗室左翼二十族, 右翼二十族 所设族长, 各有图记 缺出, 由府传集该族, 拣选补放 ……宗室各族, 量其人丁多寡, 各设教长一二三人不等, 协理族务 缺出, 由本族拣选补放 ……觉罗子女首领左翼九员, 右翼五员, 各有图记  缺出, 由府与该旗大臣官员内拣选 ……觉罗族长左翼十一人, 右翼二十九人, 无图记 "  宗室和觉罗的族长主要任务是管理族务, 教长帮助之 统治者极为重视皇族人口的诞生登记, 故负责皇族子女的户口登记工作为族长、 教长日常族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局部 到乾隆二十一年 〔1756〕, 又设置总族长二人, "专令稽查宗室, 兼管各该旗族长 "  总族长在皇族户口登记工作中主要是起监管作用, 防止各该旗宗室、 觉罗子女人口漏报、 捏造等状况的发生 为了防止宗室、 觉罗所生之子被遗漏, 清廷又设稽查幼子之员, 即宗室觉罗子女首领, 将皇族等所生幼子, 编查送宗人府造册  清朝皇族也设有佐领, 作为管理宗室、 觉罗人口的行政机构 雍正二年 〔1734〕 谕: "宗室、觉罗佐领, 惟朕可以役使。

      ……理应置之公中, 令在上三旗行走"  可见在雍正朝之前就设有宗室觉罗佐领 乾隆二十五年 〔1760〕 正红等旗 "添设宗室佐领十六员, 承办宗室事务, 各给图记 "  由此可知, 宗室、 觉罗佐领的主要职责是承办旗下宗室和觉罗相关事务 除此之外, 还有以佐领为单位定期编审和呈报宗室与觉罗户口的职责, 其户口册籍与八旗其他佐领的户口册籍形式, 户口编审时间、 过程及呈报方式完全一样  综上, 可以看出清入关后管理宗室与觉罗子女登记的组织和人员可分为行政系统和宗族系统两类 其中以行政系统的宗人府为首, 下辖官员各司其职, 同时宗族中的总族长、 族长等在户口登记中起帮助作用 两个系统相互协作, 将所辖范围内的皇族人口详查登记, 最终将所查户口汇总报于宗人府  〔三〕 户口登记时间清朝皇族户口在入关前是每年于宗室、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时登记入册, 然后册报到府 入关后,人口登记和呈报时间上起先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顺治年间定觉罗所生子女, 子女首领要在生子三日之内前去察询, 并于每年正月初十以内造册送府, 觉罗子女户口是于每个觉罗家庭生子三日内子女首领查询时进展登记的, 即没有固定的人口登记时间, 具有随机性。

      宗室子女人口登记和户口呈报时间没有准确记载, 但推想应与觉罗子女登记、 呈报的时间差不多 随着皇族人口的不断激增,为了精确查核皇族人数, 加强对皇族人口的管理,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改为一年作四次登记宗室觉罗所生子女, 每三个月一次, 查明后造册报给宗人府, 注册入籍, 至此成为定制  二、平凡旗人户口登记  〔一〕 比丁制度  清廷对编入佐领的旗人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制度, 即 "比丁制度". 所谓 "比丁", 清人福格在《听雨丛谈》 中载: "故事, 凡八旗外任文武官员、 各省驻防旗人、 北部蒙古藩属、 附京皇粮庄头,每届三年, 均有比丁之例 外任官员, 由本旗都统行令该督抚, 查考随任亲属男女人口、 年岁及家丁假设干名口, 开报达部; 外藩王公, 各因其地, 由盟长或将军都统查其人丁、 军实; 开报于理藩院存记; 庄户由内务府遣司员周历查核, 统皆谓之比丁 "  上至八旗官员下到内务府庄户都涵盖在"比丁" 范围内, 福格所描述的 "比丁" 应是清定都北京后的状况 在入关前, 满族统治者就起先重视对旗人户口的编审 天聪四年 〔1630〕, 建立了三年编审一次壮丁的制度, 对各牛录旗人进展户口登记与编审。

      "今时值编审壮丁, 凡总兵、 副将、 参将、 游击、 备御等官, 俱宜自誓, 牛录额真各察其牛录壮丁, 其已成丁无疑者, 即于各屯完结 凡当沙汰老弱及新编疑似幼丁, 系沈阳赴沈阳勘验, 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 此次编审时, 或有隐匿壮丁者, 将壮丁入官, 本主及牛录额真、 拨什库等, 俱坐以应得之罪 假设牛录额真、 拨什库, 知情隐匿者, 每丁罚银五两, 仍坐以应得之罪 "  天聪九年 〔1635〕 皇太极又谕令: "凡年六十以下, 十八以上, 并从本地带来之汉人, 每家全部壮丁假设干名, 俱按例编审 其目不能视, 足不能行, 手不能持者, 不入编审内 ……如有隐匿壮丁不送编审者……将所匿之人入官, 仍交刑部, 按例治隐匿之罪 "  清初, 又定: "八旗人丁, 每三年编审一次 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 增入丁册, 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 "  清入关前, 对外斗争须要大量兵力, 而旗人数量较少, 在旗人员 "出那么为兵, 入那么为民", 都有当兵、 纳赋和差徭的义务, 所谓"凡百差徭, 皆从今出".  那么统治者对旗人户口的编审重点在于确查可出征作战以及服差役壮丁的数目, 故在人口登记时那些 "目不能视, 足不能行, 手不能持者" 和 "老弱幼丁" 是不能编入户口册的, 而对十八岁以上、 六十岁以下的壮丁那么不许隐漏。

        在不同时期, 清统治者对在旗人员载入册籍的标准规定在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 是将 "成丁"登记在册, 令其披甲当差 入关前, 以十八岁为成丁 雍正时又定: "八旗正身壮丁, 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假冒, 方准入册" 乾隆四年 〔1739〕 将壮丁入册年龄提高到十八岁, 后又统以将十六岁以上的旗人登入丁册 除了以年龄作为登记壮丁人口的依据外, 亦有以身高为 "成丁" 标准的规定  康熙年间, 宁古塔地区比丁时, "每于三年后, 将军出示, 无论满、 汉, 其未成丁者, 俱到衙门比试, 名日 ‘比棍". 以木二根, 高如古尺五尺, 上横短木, 立于将军前, 照册点名, 于木棍下走过,适如木棍长者, 即注册, 披甲派差食粮".  到雍正、 乾隆年间编丁时又有 "身及五尺皆入册" 的条令 同时, 达不到标准的幼丁也可以登记入册 "官员子弟有职任者, 不管已未及岁俱准分户; 哺育兵之未及岁者亦入丁册 "  此外, 旗人犯罪被除旗籍者, 其子孙可以编入丁册  在旗人入册标准不断改变的过程中, 八旗比丁制度渐渐趋于标准和统一 雍正年间重新厘定八旗人口登记的内容和方法, 八旗户口的编审, 已经根本制度化: 雍正五年 〔1737〕 定: "八旗人丁,三年编审一次。

      凡身及五尺皆入册, 已故者开除 各佐领造户口清册二本, 一咨户部, 一存该旗  其户口册内开载一户、 另户某人, 系官开明某官某人, 无官者开载闲散某人, 上书父兄官职名氏,旁书子弟及兄弟之子、 并户下人丁假设干 "  户口登记内容较为详备, 包括户主姓名、 身份, 父亲、兄弟姓名和官职、 自己和兄弟之子都要载入该户口册中, 连户下人也都要登记入册 雍正七年〔1739〕 又令八旗满洲、 蒙古、 汉军自大臣官员至闲散人等生有子女者, 其子女在满月后需呈报佐领注册, 至十岁时, 由佐领、 参领等呈报都统注册 到乾隆年间, 对八旗户口稽查和登记的要求更为严格 乾隆六年 〔1741〕 重新制定八旗人口编审制度, "凡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 已食饷之人, 皆造入丁册, 分别正身、 开户、 户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 其户下人祖父, 或系契买, 或系盛京带来, 或系带地投充, 或系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 分别注明 "  不仅将八旗户籍分为 "正身"、 "开户"、 "户下" 来确定旗人的身份, 而且还要在户口册中开写父、 祖的姓名和职业等 对户下人需稽查其祖父的出身, 并记录在册 新的比丁制度确实立, 使旗人的身份在户口册中清楚呈现。

      清廷利用户口登记, 将旗人牢牢束缚在旗籍中, 便于对不同户籍的人采纳不同的管理政策, 八旗户口登记实质上就是对八旗内部进展封建等级的划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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