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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落实教育实习辅导工作实施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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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6487567
  • 上传时间: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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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91 年 3 月 14 日台(九一)師(三)字第 91029614 號令訂定發布 93 年 2 月 13 日台中(三)字第 0930011885 號令修正發布 98 年 7 月 23 日台中(二)字第 0980117583C 號令修正發布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輔導,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 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三) 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建構完善實習環境 三、 補助對象: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共同原則: 1. 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 2. 各校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3.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不得逾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學校並應依申請(核定)補助額度提出相對之配合款。

      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情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 補助內容: 1.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 辦理半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申請經費不得與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之教育實習輔導費,重複支用 (2) 補助基準: ①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②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③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④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⑤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⑥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3) 支用項目: ① 編印並上網公告培育階段類別(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及幼稚園)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教師)手冊 ② 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或刊物 ③ 辦理實習學生(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 、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含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④ 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 ⑤ 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⑥ 辦理校內實習學生服務弱勢中小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⑦ 辦理激勵校內實習學生(教師)之各項活動作為 ⑧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2. 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 補助基準: ①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②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二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③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三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④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四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⑤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五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⑥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2) 支用項目: ① 經常門經費: a. 實習輔導教師進行教育實習之相關津貼或減授鐘點費用(本項經費應占申請總經費總額至少百分之五十) b. 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c. 推動優質實習輔導教師培訓活動 d. 辦理其他提升實習學生(教師)實習品質作為 ② 資本門經費: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輔導相關教學及行政設施費用 (3) 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每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包括經常門二十萬元、資本門五萬元) ,次年經考核通過者,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數為經常門) 。

      (4) 教育實習機構僅得申請參與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除敘明特殊理由並經本部核准者外,本部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 申請期間: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程序:各校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 申請文件: (1) 實施計畫: a. 計畫依據 b. 計畫目標 c. 輔導對象 d. 辦理期間 e. 實施項目及內容 f. 自我管考機制 g. 預期效益 h. 經費運用簡要說明(包括已檢核並註明已符合第四點規定未重複支用教育實習輔導費) (2) 經費明細表 (3) 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 審查期限: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5. 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二) 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 申請期間:前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程序:由各校參酌遴選參考指標(如附表一)辦理遴選,填具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 申請文件: (1) 實施計畫: a.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申請表 (每遴選一校,提報一份,如附表二) 。

      b.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三) (2) 經費明細表 (3) 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 審查期限: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5. 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各校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 經費核銷(結) 1.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 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銷 4. 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銷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 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辦理各項活動情形(如附表四) 、巡迴輔導情形(如附表五) ,併同整體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2. 本部依各校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各校辦理成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 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得續領次年之推薦教育實習機構名冊等資料,彙編為年度成果報告,報本部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實地考評,如有提報不實或審查未通過情形,本部得停止次年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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