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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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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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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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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情形 八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项规定部分丢失劳动实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依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别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相应特别爱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本条对此作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需将劳动合同持续至相应情形消逝时才能终止  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需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需等到解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需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假如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劳动实力,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需等到劳动实力全部复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假如劳动实力不能全部复原,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需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假如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状况不行能消逝,因此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本条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依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支配适当工作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会终止难以支配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劳动合同不会终止经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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